咸宁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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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咸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咸宁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3年2月22日咸宁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市长王远鹤2023年3月21日咸宁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修复城市水生态、涵养水资源,建设武汉都市圈自然生态公园城市,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L程质量管理条例城镇排水。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海绵城市,是指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通过加强规划、建设和管理,充分
2、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本办法所称海绵设施,是指具备“渗、滞、蓄、净、用、排”一种或者多种功能,通过渗透、调蓄及净化等方式控制雨水径流的设施及附属构筑物,包含绿色设施与灰色设施。第三条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遵循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咸宁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按照属地
3、原则,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第五条住建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建设计划,对海绵设施的设计、施工进行监督管理。发改部门负责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等环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建设的海绵城市项目资金保障和使用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在编制或者修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时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在规划条件下达、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划条件核实等环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在流域水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环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水利和湖泊部门负责在
4、河湖水系专项规划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指导和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主体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审计监督。交通运输、城管执法、气象、水文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建立本级海绵城市建设资金投入保障机制,统筹相关资金支持海绵城市建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广泛开展海绵城市知识科普宣传,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鼓励海绵城市科学技术研究,支持推
5、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发挥科学技术在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中的支撑作用。第二章规划和设计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建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利和湖泊、城管执法、气象、水文等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渗、滞、蓄、净、用、排”所需的空间布局和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第九条编制或者修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体现海绵城市建设理念,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及发展策略,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降雨就地消纳率等作为其刚性控制指标,统筹谋划、系统考虑。编制或者修编控
6、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道路、绿地、水系、排水防涝、绿色建筑等专项规划时,应当加强与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之间衔接,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第十条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海绵城市建设的技术标准,并达到以下要求:(一)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符合规划要求,雨水滞蓄和收集净化利用能力提高;(二)雨污实现分流,径流污染、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有效控制,城市黑臭水体基本消除;(三)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提升、设施逐步完善,城市易涝点基本消除;(四)自然河流、水系、湿地等水生态系统得到保护,受破坏的水生态系统修复,热岛效应缓解;(五)其他要求。第十一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供应城市建设用地时,规划设计条件中应当明确
7、海绵城市建设具体内容和指标要求,并在规划条件核实时进行核查。不需要办理选址、土地供应手续的政府投资改造类项目,在项目策划生成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征求住建部门意见,住建部门应当明确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和技术规范中的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编制海绵城市设计方案,明确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建设内容、投资概算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条件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查和规划条件核实范围,在规划审批环节加强对项目建设范围内既有海绵设施的保护。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当明确海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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