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履职考核记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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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履职考核记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能源煤监规(2023)1号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矿业集团公司:现将安徽省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履职考核记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安徽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2023年1月12日安徽省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履职考核记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进一步增强煤矿主要负责人依法办矿、依法管矿的安全法律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看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
2、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煤矿的主要负责人的安全履职考核。本办法所称的主要负责人包括生产煤矿的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建设煤矿的项目经理、筹备处主任。第三条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驻地执法处组织开展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履职考核工作,并建立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履职考核会商机制。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第四条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实行安全履职考核记分制度。以公历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记分周期。每个记分周期总分为12分,周期结束分值自动清零,开始下一个记分周期。新任煤矿主要负责人自任职之日起开始记分,岗位调整的,记分周
3、期内分数累加计算。第五条依据煤矿出现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及其他情形,对煤矿主要负责人考核记分的分值为6分、3分、2分、1分。煤矿同时存在多个违法违规行为,符合同一记分情形的,按一个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符合不同记分情形的,分别记分,累计计算。同一违法违规符合多个记分情形的,以最高分记分。第二章考核记分标准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6分:(一)煤矿建设项目未取得相关审批文件擅自组织建设施工的;(二)存在无证照、证照不全、证照失效等情况之一,而擅自组织生产的;(三)未按规定进行复工复产验收,擅自恢复生产或者建设的;(四)被责令停工停产期间继续组织生产或者建设的;(五)瓦斯超限后未采
4、取措施仍然组织作业的。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3分:(一)存在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等一种及以上情况,仍然组织生产的;(二)隐瞒采掘工作面的;(三)未执行井下生产安全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的;(四)未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五)未按规定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或者突出危险性鉴定仍组织生产的;(六)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存在未按规定实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未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等一种及以上情况,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七)未执行“三专两探防治水规定的,或者未按规定进行防治水“三区管理的;(八)有自然发火征兆未采取相应的综合预防措施并继续生产建设
5、的;(九)未按规定留设或者违规采掘安全煤(岩)柱(隔水煤柱)的;(十)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组织生产的;(十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工艺、设备的;(十二)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规定报告的;(十三)监督检查发现其他重大事故隐患的。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分:(一)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年度煤矿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的;(二)未制定重大风险管控清单的;(三)未按规定组织事故隐患排查的;(四)未组织制定实施矿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五)故意造成矿井安全异常信息处置记录台账、调查分析报告、监测监控数据、调度电话录音等一种及以上资料缺失的。(六)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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