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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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国资发(2022)42号各市属企业:现将宁波市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我们联系。联系人:楼钧明、徐俊联系电话:0574-8918376K89183781宁波市国资委2022年12月30日宁波市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度依据)为规范市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36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
2、用范围)市国资委所出资、监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集团)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子企业,企业集团和子企业统称企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事权划分)市属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实行核准(备案)制。市国资委和核准管理单位(以下统称核准机构)负责评估报告的核准,市国资委负责对核准管理单位核准的报告进行备案。核准管理单位是指经企业申请和市国资委授权,对授权范围内资产评估报告履行核准等监管职责的企业集团。由市政府或市国资委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经子企业逐级上报至企业集团审核后,报市国资委核准。由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包括经市国资委备案、属于企业主业、列入投资年度计划或年度调整计划的投
3、资,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由子企业逐级上报至企业集团。企业集团属于核准管理单位的,由企业集团负责核准并报市国资委备案;企业集团不属于核准管理单位的,由企业集团审核后报市国资委核准。核准管理单位核准权限内的资产评估报告,企业集团可综合考虑项目特殊性、专业性等实际,申请由市国资委核准。第四条(核准管理单位条件)企业集团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可向市国资委申请成为核准管理单位:(-)前三年各类资产评估项目年均2个(含)以上;(二)有健全的资产评估管理制度并经市国资委备案;(三)有专业胜任能力的资产评估管理人员并取得市国资委考核合格证书。核准管理单位授权后实行动态管理。核准管理单位丧失以上任一条件达一年以
4、上,或检查发现其核准的评估项目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应取消其核准管理单位资格。第五条(市国资委职责)市国资委履行下列职责:(-)制定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制度;(二)指导监督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三)对直接管理的资产评估报告进行核准;(四)对非核准管理单位上报的资产评估报告进行核准;(五)对核准管理单位核准后的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备案;(六)开展资产评估基础管理工作;(七)履行市政府和上级国资委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第六条(核准管理单位职责)核准管理单位履行下列职责:(-)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二)负责由市政府或市国资委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初审并报市国资委核准;(三)负责
5、由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准并报市国资委备案;(四)开展资产评估基础管理工作。第七条(企业和评估机构义务)企业应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如实提供评估所需的情况及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资产评估机构的正常执业。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企业提供的相关情况和资料保密。第二章评估情形第八条(应当评估情形)企业实施下列经济行为,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资产转让
6、、置换;(七)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A)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九)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是指因标的企业实施增资或减资导致标的企业国有股东的股权比例发生变动的情形。合并是指一个企业以承担债务、购买、股份化和控股等形式有偿接收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被合并方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第九条(可不评估情形)企业发生下列经济行为之一且按有关规定履行了完备决策程序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下列情形下的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企业产权,可以采用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的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1 .同
7、一国家出资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家出资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2 .同一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3 .转让方、受让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的。(二)第八条经济行为涉及的土地外的存货、账面净值不高于IOO万元的非房地产类实物资产,以及仅包含货币资金及上述资产的产权;(三)企业新设全资企业或对全资企业的增资、减资;(四)参控股企业各股东以货币资金同比例增资;(五)公开转让财务性投资难以进行资产评估的,可按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结合市场估值确定挂牌底价;(
8、六)有健全投资约束机制的企业开展的有员工跟投且对价一致的财务性投资、投资退出及标的企业增资扩股或权益份额变动;有运作规范的基金、大中型国有企业或上市公司在半年内领投或退出,且被投资企业基本面未发生重大变化时,市属企业参照领投人对价、投资金额低于领投入开展的财务性投资、投资退出及标的企业增资扩股或权益份额变动;上述财务性投资是指企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20%以下且对目标企业不具有控制力的对外投资。(七)在全国性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如淘宝、京东等)参照司法拍卖公告评估价格开展的公开竞买;(A)经市政府、市国资委、市级开发园区管委会批准不需评估的事项。第十条(国有合伙企业例外)国有出资的有限合伙企业
9、开展的投资、投资退出及标的企业增资减资造成的国有股权比例变动,是否开展资产评估由企业集团决定。未开展资产评估的应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市场化估值,或者对领投方的估值进行估值分析。第十一条(上市公司例外)企业转让或收购上市公司股权,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第36号令)规定执行。第三章评估委托第十二条(评估流程)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流程一般包括(详见附件1):(-)相关经济行为初步决策(必要);(二)专项审计业务委托(非必要);(三)资产评估项目主要事项备案(必要,格式详见附件2);(四)资产评估业务委托(必要);(五)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必要,格式详见附件3);(六)资产评估报
10、告专家评审(非必要,格式详见附件4);(七)资产评估项目公示(非必要,格式详见附件5);(八)资产评估报告核准(必要,格式详见附件6);(九)资产评估报告质量评价(必要,格式详见附件7);(十)资产评估报告备案(非必要,格式详见附件6);(十一)评估资料归档(必要)。第十三条(评估委托主体)资产评估委托方一般为经济行为的国有当事方,其中:股份制改造项目为被改造企业,国有股权比例变动项目为国有股东,转让项目为产权所有人,收购非国有项目为意向收购企业。第十四条(评估项目主要事项备案)委托方在签订资产评估业务委托协议前,应向受托评估机构告知资产评估质量评价有关规定,并通过评估核准工作渠道,向核准机构
11、书面报告资产评估项目主要事项备案表,报告评估机构选聘、评估基准日确定、主要评估方法选择等事项,核准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第十五条(评估业务委托)企业应按照本企业采购管理办法,委托依法设立的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开展专项审计和资产评估业务。第十六条(评估机构要求)企业委托的评估机构及其专业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从业记录;(二)具有与评估业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三)具有胜任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四)与企业或主要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五)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服务;(六)近2年未被市国资
12、委通报。第十七条(评估范围和基准日要求)企业资产评估范围应与经济行为涉及权利范围保持一致。资产评估基准日的确定,产权类项目一般按经济行为决策时的上一个月末,资产类项目一般按资产评估工作开始日。第十八条(评估方法要求)评估机构应充分考虑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等因素,恰当选择评估方法。除以下情形外,原则上应选择两种(含)以上评估方法,各种评估方法对应的评估值应同时列示,经综合分析后确定其中一个评估值作为评估结论:(一)基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可以仅采用一种评估方法;(二)由于评估对象仅满足一种评估方法的适用条件而仅采用一种评估方法;(三)因操作条件限制而仅采用一种评估方法。操作
13、条件限制应当是资产评估行业通常的执业方式普遍无法排除的,而不得以个别资产评估机构或者个别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操作能力和条件作为判断标准。因适用性受限而选择一种评估方法的,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其他基本评估方法不适用的原因。因操作条件受限而选择一种评估方法的,应当对所受的操作条件限制进行分析、说明和披露。第四章评估报告审核第十九条(评估报告提交时间要求)企业申请评估核准,应当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提出。核准机构收到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或一次性提出完整审核意见并退回。第二十条(报告报告提交主体要求)评估报告核准由委托方申报,按以下顺序确定的国有企业隶属关系逐级上报:(-)评估委托方只
14、有一个时,委托方通过出资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逐级上报;(二)评估委托方有多个时,由委托方书面协商后选定。第二十一条(评估核准申请材料要求)企业向核准机构申请评估核准,一般分阶段提交不同的材料:报告初审阶段1 .资产评估报告初稿(必要),包括正文、评估明细表、评估说明;2 .经济行为决策阶段性资料(非必要),包括可研报告、尽调报告、项目策划书、会议纪要、项目背景说明等;3 .专项审计报告初稿(非必要)。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或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时,应提交审计机构无保留意见专项审计报告;如有强调事项段,企业需提供有关事项书面说明。其中:评估基准日选择在6月30日(含)之前的,应提供最近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和
15、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评估基准日在6月30日之后的,需提供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非收益法产权评估项目,应提供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报告核准阶段1 .评估报告核准(备案)表(必要);2 .经济行为决策资料(必要),一般为企业各类治理机构的会议纪要及相关附件;3 .专项审计报告正式稿(非必要);4 .资产评估报告正式稿(必要),一般包括评估报告文、评估明细表、评估说明的电子稿和评估报告全套扫描件;5 .资产评估项目公示说明(非必要)。第二十二条(评估备案申请材料要求)企业向市国资委申请评估报告备案,一般应提交下列材料:1 .
16、第二十一条(二)报告核准阶段所要求的材料;2 .资产评估专家评审及中介机构反馈资料(非必要);3 .评估报告质量评价表(必要)。第二十三条(评估报告审核要求)评估报告审核内容一般包括:(-)资产评估项目所涉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资质;(三)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从业资格,资产评估报告是否有评估师签名;(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五)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六)评估依据是否适当;(七)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A)评估方法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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