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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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鲁国资监督(2022)1号)委机关各处室: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工作规程已经省国资委第351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国资委2022年12月28日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管,维护境外国有资产安全,规范开展境外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工作,完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山东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
2、及其各级全资、控股或其他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在境外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国有权益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规程。第三条本规程所称省属企业是指根据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境外企业是指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独资、控股或其他实际控制的企业。第四条境外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境外监督检查)纳入省国资委年度工作计划,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由境外监督检查责任处室(监督与稽查工作处,以下简称监督检查责任处室)会同委内有关处室制定工作方案,提出拟检查企业名单,并报请省国资委审定后实施。第五条境外监督检查一般包括检查准备、检
3、查实施、报告撰写、问题反馈、整改落实、材料归档等基本程序。第二章监督检查人员第六条省国资委成立境外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具体检查工作。工作组由组长、副组长、联络员及其他成员组成,一般应为委机关工作人员,原则上应具备投资管理、财务审计、产权管理、资本运营、组织人事和监督稽查等专业知识和工作经历,必要时可以聘用中介机构人员参加。第七条监督检查责任处室根据被监督检查企业情况,拟定工作组人员组成方案(包括人员数量、专业背景等),会同委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初步人选意见建议,经省国资委党委同意后,确定组成人员名单。第八条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一般由正处级(或相当职务层级)及以上领导
4、干部担任,由省国资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并授权。组长负责境外监督检查全面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对工作组成员进行管理和监督,向省国资委报告检查工作情况,对检查工作报告、反馈问题及整改落实意见等工作成果负责。第九条境外监督检查应严格落实外事工作要求,按照“因事定人、人事相符”的原则推荐选派赴境外检查人员,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第十条工作组人员实行公务回避制度。开展境外监督检查活动前,应将工作组人员名单告知省属企业。省属企业认为检查人员与其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检查公正开展的,有权申请回避;工作组人员也可主动申请回避。第三章监督检查内容第十一条工作组对省属企业及境外企业境
5、内出资企业开展境内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省属企业党委建立境外企业党组织,加强对境外企业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履行党建工作主体责任情况;(二)境外资产管理的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三)境外企业治理及运营管理情况;(四)境外投资管理情况;(五)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情况;(六)境外国有资产财务管理及审计监督情况;(七)境外业绩考核与薪酬分配情况;(A)境外经营风险防范情况。第十二条工作组对境外企业开展现场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以下内容:(-)投资、运营和资产管理情况;(二)合规管理和风险防控等情况;(三)党建工作情况;(四)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第四章监督检查程序第十三条检查准备(-)制定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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