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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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3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市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83号)同时停止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3月29日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河
2、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三)适用范围。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出现除沙尘天气外的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工作。(四)预案体系。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省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市应急预案)、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市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
3、实施方案,市辖区内列入限产、停产、轮产、错峰运输和错峰生产企业编制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操作方案(以下简称企业减排操作方案)。(五)工作原则。以人为本,积极预防;统筹兼顾,差异管控;属地负责,部门联动;信息发布,社会参与。二、组织机构及职责(一)组织机构。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专项小组(以下简称省应急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负责同志和省生态环境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有关负责同志组成。省应急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
4、预报预警组、专家咨询组、督导检查组,办公室设在省生态环境厅。各市政府成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由各市政府有关负责同志任指挥长。(二)机构职责。省应急工作小组负责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全省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以及责任追究等工作。省应急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省应急工作小组决定事项;组织起草和修订省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组织指导各市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协调和督导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组织预报预警组、专家咨询组对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承担省应急工作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预报预警组由省生态环境厅、省气象局
5、组成,负责根据空气质量和气象观测数据以及各市上报的预警信息,对全省大气环境质量进行监测预报,指导各市启动和终止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家咨询组由省生态环境厅、省气象局聘请相关专家组成,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提供技术支持和对策建议。督导检查组由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各市政府及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并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问责处理意见。各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修订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指导县(市、区)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指导企业编制相应的减排操作方案;负责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工作;承担省应急工
6、作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省应急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详见附件。三、预警预报(一)风险评估。重污染天气是大气污染物排放、气象条件和二次转化综合作用的结果,影响人们正常生活,危害人体健康。因此,依法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是预防和缓解重污染天气影响、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的必要措施。(二)预警分级全省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l)为指标。1 .细颗粒物(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橙色预警:预测日
7、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2 .臭氧(03)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标准:预测日AQI150持续2天及以上。(三)监测预报L监测。省、市生态环境、气象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利用省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研判等工作并及时报送有关信息,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3 .预报。省、市生态环境、气象主管部门根据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特征,结合大气污染源排放情况,对未来7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对未来10天环境空
8、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4 .会商。省、市生态环境、气象主管部门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机制,预测未来可能出现的重污染天气。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组织专家开展集体会商。(四)预警发布。重污染天气实行城市预警。对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条件时,各市要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城市预警信息;对03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当预测03浓度可能达到预警条件时,各市可以发布预警。预警信息发布后要及时报省应急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强化区域应急联动,各市要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应急联动措施纳入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当预测区域内多个连片城市空气质量
9、达到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级别时,相关城市要按照生态环境部、省应急工作小组通报的预警提示信息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开展区域应急联动相关工作。(五)预警解除与调整。预警解除、预警等级的调整与预警发布的主体及程序保持一致。1 .预警降级与解除。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2 .预警调整。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要及时采取升级措施。四、应急响应(一)应急响应分级1 .对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
10、染天气实行分级响应,对应预警分级,将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In级应急响应、级应急响应、I级应急响应。(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In级应急响应。(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级应急响应。(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I级应急响应。2 .对03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不分等级。当发布03预警时,启动03重污染应急响应。(二)应急响应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相关市应急指挥部须按照本市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省应急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有关工作。应急响应时,省应急工作小组办公室适时派出监督检查人员对相关城市落实应急减排情况进行
11、督导检查。(三)总体减排要求L动态修订减排清单。各市应当按照要求及时修订城市应急减排清单,充分利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污染源普查和源清单编制成果,组织各县(市,区)对重点涉气工业企业进行逐一排查,确保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全部纳入应急减排清单,非重点行业但属于城市主要涉气企业的,也要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管理,其他行业视情纳入。应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3 .切实落实减排比例。各市要认真核算应急减排基数和各级别预警条件下工业源、扬尘源和移动源清单的应急减排比例,确保满足应急减排要求,实现预期应急减排效果。(1) 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城市全社会二
12、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m级、II级、I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20%、30%以上,各市可根据自身实际调整S0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在HI级、II级、I级应急响应下,不应低于20%、40%和60%。污染物减排目标要分解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2) 03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各市以应急减排清单为基础,将VOCs和NOx重点排放源纳入管控,城市全社会VOCs和NOx减排比例一般均不低于20%,各市可根据自身实际增加VoCS和NOX协同减排量,确保污染物减排能够达到降低03
13、浓度的效果。(四)应急响应措施1 .实行差异化应急管控。为进一步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更好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对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实行绩效分级和差异化管控,对涉及民生需求的工业企业、重点建设工程实行应急保障。(1)重点行业工业企业。依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指南)和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各市持续对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绩效分级,按照A、B、C、D四个等级和引领性、非引领性企业标准,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实施差异化管控。评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及以下企业和非引领
14、性企业,减排力度应不低于指南要求。各市可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和实际污染状况,制定更为严格的减排措施。规范企业绩效分级工作程序,确保绩效分级结果公开公平公正。(2)保障类工业企业。对涉及居民供电、供暖、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重大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能源保供等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转的工业企业以及涉军、涉政类生产企业,纳入保障类企业管理,实施“以热定产”或“以量定产”。各市应认真审核需纳入保障类的企业名单,原则上对于重点行业内的保障类企业,应达到B级及以上绩效等级水平。对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障民生任务的企业,要统筹民生任务分配,严禁故意分散处置任务。对涉及外贸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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