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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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23.03.30生效日期:2023.03.30时效性:现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2)为集中展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中的司法理念、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法庭从2022年审结的3468件案件中,精选61个典型案例,提炼75条裁判要旨,形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2),现予发布,供社会各界研究和参考。-、专利行政案件1 .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382号【裁判要旨】判断一项涉及商业方法的解决方案是否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方案,应当整体考虑权利要求限定的全部内容,从方
2、案所解决的是否是技术问题、方案是否通过实现特定技术效果来解决问题、方案中手段的集合是依靠自然规律还是人为设定的规则获得足以解决问题的效果等方面综合评估。2 .专利申请权利要求新增专利申请文件隐含公开内容的修改超范围判断【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440号【裁判要旨】专利授权程序中,申请人修改权利要求时,增加的内容在原专利申请文件中虽未予明确记载,但已为原专利申请文件隐含公开,则该修改不违反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得到允许。3 .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判断【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987号【裁判要旨】判断独立权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需要结合说明书中记载的发明目的等内容,基于对权利
3、要求的合理解释得出结论。只有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对独立权利要求进行合理解释后,仍认为其不能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才能认定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4 .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选取【案号】(2019)最高法知行终235号【裁判要旨】选取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核心考虑因素是,该现有技术与发明创造是否针对相同或者近似的技术问题、拥有相同或者近似的技术目标;优选考虑因素是,该现有技术与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是否足够接近。关于技术方案是否接近的判断,一般可以考虑发明构思、技术手段等因素。其中技术手段的近似度可以主要考虑现有技术公开技术特征的数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特定现有技术方案
4、是否具有获得发明创造的合理成功预期,通常并非确定本专利最接近现有技术的要件因素或者优选因素。5 .”合理的成功预期在专利创造性判断中的考量【案号】(2019)最高法知行终235号【裁判要旨】合理的成功预期可以作为判断发明创造是否显而易见时的考虑因素。综合考虑专利申请日的现有技术状况、技术演进特点、创新模式及条件、平均创新成本、整体创新成功率等,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尝试从最接近现有技术出发并合理预期能够获得专利技术方案的,可以认定该专利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合理的成功预期仅要求达到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有尝试的必要的程度,不需要具有成功的确定性或者成功的高度盖然性。6 .发明构思差异对改进动机及
5、技术启示的影响【案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316号【裁判要旨】在采用“三步法判断发明创造是否具备创造性的过程中,判断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会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产生改进动机以及是否有将作为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结合的技术启示时,如果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在发明构思上存在明显差异,则通常可以认定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有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得到本发明的动机;如果作为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之间在发明构思上存在明显差异,则通常可以认定现有技术不存在将上述对比文件结合以得到本发明的技术启示。7 .新颖性宽限期的适用【案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588号【裁判要旨】专利法关于新颖性宽限期中的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
6、而泄露其内容的规定,核心在于他人违背申请人意愿公开发明创造的内容。具体判断时,可以综合考虑申请人的主观意思和客观行为,即申请人主观上是否愿意公开或者是否放任公开行为的发生,客观上是否采取了一定保密措施使其发明创造不易被公众所知晓。他人违反明示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根据社会观念、商业习惯所应承担的默示保密义务,擅自公开发明创造内容的,构成违背申请人意愿,属于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8 .具有一定缺陷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实用性【案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68号【裁判要旨】实用性要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能够产生积极效果,但不要求其毫无缺陷;只要存在的缺陷没有严重到使有关技术方案无法实施或者无
7、法实现其发明目的的程度,就不能仅以此为由否认该技术方案具备实用性。9 .零部件外观设计一般消费者的判断【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464号【裁判要旨】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通常包括在产品交易、使用过程中能够观察到或者会关注产品外观的人。如果产品的功能和用途决定了其只能被作为组装产品的部件使用,该组装产品的最终用户在正常使用组装产品的过程中无法观察到部件的外观设计,则一般消费者主要包括该部件的直接购买者、安装者。10 .兼具功能性和美观性的设计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464号【裁判要旨】当产品某个部位的设计非为功能唯一限定时,该部位设计对于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取
8、决于一般消费者对其关注主要出于功能考虑还是美感考虑。如果一般消费者在产品正常使用时对该部位的关注主要出于相关功能而非视觉美感的考虑,则可以认定该部位的设计对整体视觉效果难以产生显著影响。11 .专利权期限届满通知的可诉性【案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54号【裁判要旨】国家知识产权局基于专利权已因权利期限届满而终止的既定法律事实作出的专利权终止通知,并未对专利权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也未实际产生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效果,一般属于不可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12 .许诺销售行为的认定【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451号【裁判要旨】被诉侵权人销售产品的意思表示内容明确、具体时,即可以认定其存
9、在翎法所规定的许诺销售行为;该意思表示缺少有关价格、供货量以及产品批号等可能影响合同成立的内容,并不影响对许诺销售行为的认定。13 .针对不确定第三人的许诺销售行为不属于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审批例外【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451号【裁判要旨】专利法关于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审批的侵权例外仅适用于为了获得仿制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而实施专利的行为人以及为前述行为人获得行政审批而实施专利的行为人。后一主体以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审批例外为由提出抗辩时,应当以前一主体的实际存在为前提和条件。后一主体针对不确定的第三人而非实际存在且已与其建立特定交易联系的前一主体许诺销售专利产品的,不具备适
10、用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审批侵权例外的前提和条件。二、专利民事案件14 .说明书中技术用语特别界定和具体实施方式的区分【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580号【裁判要旨】解释专利权利要求时,需要准确识别说明书记载的相关内容属于对权利要求用语的特别界定还是该权利要求的具体实施方式。说明书对此有明确表述的,以其表述为准;没有明确表述的,应当综合考量发明目的、发明构思、相关用语所属权利要求意图保护的技术方案等因素,从整体上予以考量。15 .权利要求解释中外部证据使用规则【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580号【裁判要旨】说明书对于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术语没有作出特别界定的,应当首先按照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该技
11、术术语的通常理解,而非直接按照日常生活中的通常含义进行解释。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技术术语的通常理解,可以结合有关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工具书、教科书、国家或者行业技术标准等公知常识性证据,并可优选与涉案专利技术所属领域相近程度更高的证据予以确定。16 .主题名称对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定作用【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469号【裁判要旨】专利主题名称本身构成或隐含了具体技术特征,或者系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所在的,其对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实质限定作用。17 .背景技术、发明目的在等同侵权判断中的考量【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860号【裁判要旨】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完
12、整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后认为,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之一是克服某项背景技术的技术缺陷,且其系以摒弃该背景技术方案的方式来克服该技术缺陷,则不应再通过认定等同侵权将含有该技术缺陷的技术方案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18 .同日申请的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的衔接保护【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738号【裁判要旨】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于同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在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而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其就他人在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日至发明专利授权日期间未经许可实施专利技术方案的行为,可以循以下途径请求救济:一是对于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日至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日期间未经许可实
13、施专利技术方案的行为,可以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请求救济;二是对于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日至授权日期间未经许可实施专利技术方案的行为,可选择以支付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或者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请求救济。19 .被诉侵权产品制造者的认定【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784、1840号【裁判要旨】侵害专利权纠纷中,被诉侵权产品上标识有真实且指向明确的经营主体信息(企业名称、企业地址、销售热线、注册商标等),被诉侵权人不能提交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的,可以认定该标识指向的经营主体构成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20 .涉及多物理实体的多主体实施方法专利的侵权判定【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817号【裁判
14、要旨】专利侵权判定中所谓的全面覆盖原则,是指同一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应当覆盖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而不必然要求同一主体的行为覆盖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对于需借助多个物理实体才能完成的通信领域的多主体实施的方法专利而言,不应因为任何一方制造者未完整实施专利技术方案而使其都得以免除侵权责任。关于制造者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的认定,仍然应当判断该制造者是否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将专利方法的实质内容固化在被诉侵权产品中,且该行为或者行为结果对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被全面覆盖起到不可替代的实质性作用。21 .专利默示许可的认定【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39号【裁判要旨】专利权人主动向被诉侵权人提供并意图使
15、其实施专利技术方案,但未披露其专利权,直至被诉侵权人实施完毕方才请求侵权救济,被诉侵权人主张其已获得专利权人默示许可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22 .现有技术抗辩基础事实的合法性【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568号【裁判要旨】任何人不得从违法行为中获益。被诉侵权人或者其授意的第三人违反明示或者默示的保密义务公开专利技术方案,被诉侵权人依据该非法公开的事实状态主张现有技术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3 .合法来源抗辩的适用对象【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434号【裁判要旨】合法来源抗辩的适用对象限于专利侵权产品的使用者、许诺销售者、销售者,具体包括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专利侵权产品或者使用、
16、许诺销售、销售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专利侵权产品的情形,原则上不包括使用专利方法的情形。24 .“三无产品合法来源抗辩的认定【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138号【裁判要旨】被诉侵权产品无生产厂厂名、厂址、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标识,可以作为认定销售商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重要考量因素。25 .使用租赁产品的合法来源抗辩【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118号【裁判要旨】被诉侵权使用者能够证明其使用的侵权产品系付费租赁而来,租赁价格合理且符合商业惯例,专利权利人未进一步提供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的,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使用者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26 .合法来源抗辩的主观要件【案号】(2022)最高法
17、知民终593号【裁判要旨】是否守法规范经营和谨慎理性交易可以作为合法来源抗辩主观要件审查的重要考量因素。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使用者曾向权利人购买使用涉案技术制造的产品并且依约负有相关技术保密义务,后又于专利授权后以明显低于权利人专利产品售价的价格向他人购买相同产品的,其对产品的权利瑕疵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使用者不能证明其已履行上述注意义务的,对其合法来源抗辩可不予支持。27 .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案件中的禁令救济【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817号【裁判要旨】在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断是否判令停止侵害时,
18、除考虑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外,还可以考虑涉案专利的性质、当事人的过错、涉案专利权的权利状态和判令附条件停止侵害的必要性,以及专利权人的利益保障方式等因素。当涉案专利在性质上属于实施强制性标准所无法避开的必要专利时,判令被诉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应当更为审慎,更应重点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利益失衡、损害赔偿是否能够充分弥补专利权人损失、停止侵害是否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在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停止侵害判决附加条件。如,在判令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者停止侵害的同时,可以给予其修改技术方案的合理宽限期,或者可以明确其停止侵害的义务至其实际支付充
19、分的损害赔偿或符合FRAND原则的许可费时止。28 .侵害零部件产品专利损害赔偿计算基础的选择【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589号【裁判要旨】侵害零部件产品专利权的损害赔偿计算基础,可以根据产品零部件与使用该零部件的产品整体的销售模式、零部件对于产品整体利润的贡献程度、零部件与产品整体是否存在协同效应、产品整体是否存在多项专利技术方案以及相关的价格、销量、利润等数据的可获得性等因素,选择确定以零部件或者该零部件所属的产品整体作为损害赔偿计算基础。若有关侵权零部件产品为耗材且通常向终端用户单独销售,在产品整体中的功能和作用相对独立、与产品其他部件的协同作用不显著,销售价格、销售数量、利润率等
20、证据较为充分的,宜选择零部件产品作为损害赔偿计算基础。29 .侵权人对外宣称的经营业绩可以作为计算损害赔偿的依据【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066号【裁判要旨】专利权利人主张以侵权人对外宣传的经营规模作为损害赔偿计算依据,侵权人抗辩该经营规模属于夸大宣传、并非经营实绩,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侵权经营规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该对外宣传的经营规模作为损害赔偿计算依据。30 .侵权和解后再次销售相同侵权产品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871号【裁判要旨】侵权人与专利权利人就有关销售侵权产品行为的纠纷达成和解后,再次销售相同侵权产品的,可以认定其构成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专利权
21、利人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并主张参照在先?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作为计算基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31 .专利权人在专利无效程序中的支出一般不属于专利侵权案件中的维权合理开支【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165号【裁判要旨】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专利权人请求将涉案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中产生的费用列为维权合理开支的,一般不予支持。32 .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仍可判令使用者负担维权合理开支【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406号【裁判要旨】专利权利人主张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侵权产品使用者负担维权合理开支的,人民法院可以视情予以支持。该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侵权使用者与其他侵权行为实施者同为被告时,维
22、权合理开支的分担可以综合考虑其各自侵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与专利权利人维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或者关联程度、对专利权利人维权行为的顺利开展是否造成阻碍、是否导致维权费用增加等因素来确定。33 .专利无效后对调解书已履行部分显失公平的认定【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986号【裁判要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已经支付的专利许可使用费与许可使用费总额之比,明显高于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前的许可期间与整个许可期限之比,当事人以不予返还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34 .专利侵权诉讼中的非法证据认定【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222号【裁判要旨】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被诉侵权人主张专利权利人
23、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以违法方式取证的,可以结合专利权利人是否并无其他更为合适的取证途径、证据是否存在可能灭失的紧急情况、证据是否属于专利权救济的关键证据、他人权益因取证行为的受损是否明显小于专利权利人因取证行为的获益等因素综合判断。35 .专利权稳定性存疑时可引导当事人作出未来利益补偿承诺【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24号【裁判要旨】专利侵权案件中涉案专利权稳定性存疑或者有争议时,人民法院可以视情采取继续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中止诉讼、裁定驳回起诉等不同处理方式,具体处理方式的选择主要取决于人民法院对涉案专利权稳定性程度的初步判断。为有效
24、促进专利侵权纠纷解决,人民法院可以积极引导和鼓励专利侵权案件当事人基于公平与诚信之考虑,自愿作出双方双向或者单方单向的利益补偿承诺或者声明,即:专利权利人可以承诺如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则放弃依据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所享有的不予执行回转利益;被诉侵权人可以承诺如专利权经确权程序被维持有效则赔偿有关侵权损害赔偿的利息。当事人自愿作出上述承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之作为专利侵权案件后续审理程序处理方式选择的重要考量因素。36 .假冒专利行为的侵权定性及损害赔偿法律依据【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2380号【裁判要旨】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与侵害专利权行为虽然均属于与专利相关的侵权行为,但其侵权行为样态、所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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