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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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湛江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湛江市人民政府2023年1月14日湛江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传承历史文化,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广东行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所称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观赏与科学价值或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第三条古树实行分级保护。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实
2、行一级保护;树龄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名木不受树龄限制,不分级,实行一级保护。第四条古树名木保护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面保护、原地保护、属地管理、科学养护的原则。第五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绿化委员会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指导协调、组织检查工作。林业、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古树名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财政、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生态环境、
3、水务、文广旅体、公安、宗教等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第六条古树名木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制止、检举损害古树名木行为的权利和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林业、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保护古树名木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古树名木调查、保护、管养、救护、宣传、人员培训、科学研究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古树名木保护补偿制度,对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并履行古树名木保护责任的权利人给予补偿。第八条绿化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
4、的部署,对辖区内的古树名木进行普查,开展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建立健全档案和数据库,设立标牌等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建护栏保护。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将古树名木调查、鉴定、定级等情况报同级绿化委员会备案。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古树名木调查结果对外公示,有关单位或个人对古树名木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负责调查的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主管部门根据情况确定是否重新组织调查鉴定。第九条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其认定和公布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二级、三级保护的古树,分别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县级绿化委员会将当地古树名木目录及相关
5、信息汇总,并报上级绿化委员会。第十条古树名木实行日常养护与专业养护相结合,日常养护由古树名木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县级人民政府对养护责任人给予适当补助;抢救、复壮等专业养护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实行责任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责任主体:(一)城市居住区、居民庭院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小区物业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养护。城市公园、绿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其管理单位负责养护。(二)机场、铁路、公路、河堤坝和水库湖渠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其管理单位负责养护。(三)自然保护地、林场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其管理单位负责养护。(四)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文物保护单位、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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