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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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22)11号)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苏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12月28日苏州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相关扶持政策,推动全市文化产业集聚发展,根据国家、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有关规定,结合苏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行政区域内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文化产业
2、示范基地的申报、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是指以文化资源开发、数字文化、文化创意等为主要内容,文化企业和行业集聚及相关产业链汇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运营管理比较完备,具有一定文化旅游休闲功能,对全市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示范和带动作用的特定区域。本办法所称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及相关服务,对全市文化生产、产品开发、经营管理与服务提升具有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文化企业。第四条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特色、内容优先、自主创新的原则,按照“自愿申报、严格标准、示范引领、动态管理”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通过竞争性比选,择优认定。第五条苏州
3、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苏州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战略布局,组织评审认定工作,每2年评审认定一次。苏州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产办”),办公室设在苏州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市文产办具体负责苏州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业务指导、政策落实和评价管理工作,负责对已认定的园区(基地)进行考核、评价与监督,并根据需要提出对园区(基地)认定标准进行动态调整的建议。各县级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苏州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申报推荐、初审和业务指导。第二章申报认定第六条苏州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申报主体为文化产业园区运营管理机构。苏州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
4、主体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文化产业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及文化企业均向所在地县级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申报。第七条申报苏州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苏州市和所在地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在土地、规划、建设、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文物保护等方面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二)“四至”范围明确,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万平方米。具有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能够为文化企业发展提供必要的硬件条件和企业孵化、融资中介、技术信息、交易展示等公共服务。(三)园区规范运营2年以上,建设和运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专门的运营管理机构和人员。园区
5、发展战略清晰,管理制度健全,园区内企业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近2年没有发生重大生产安全、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及其他违法违规问题;园区内文化产业项目、文化设施和文化产品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四)园区以文化产业为主导产业,有鲜明的文化产业特色。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程度较高,园区内文化企业数原则上不少于30家,园区内文化企业数量占园区企业总数的50%以上或园区内文化企业营业收入占园区总营业收入比重60%以上,在苏州市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五)园区在体制机制创新、产业融合、产品研发、业态创新等方面具有示范价值,同时在科技应用、传播推广、运营模式、文化传承等领域形成一定带动和辐射效应。(六)法律法规
6、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申报苏州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文化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发展符合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化产业政策规定。(二)企业应当是在苏州市内注册并规范经营2年以上,产权明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会计、纳税和银行信用良好的法人单位。主营业务以生产经营文化产品、提供文化及相关配套服务以及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等为主,类别符合国家相关产业分类标准。(三)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50%以上,文化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为3%以上。(四)在内容、技术、模式、业态、服务、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具有明显的示范和引领作用,在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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