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工银南方东英标普中国新经济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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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华工银南方东英标普中国新经济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n)托管协议修订记录日期修改内容2021年1月29日根据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修改部分内容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1月目录1.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错误!未定义书签。2.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错误!未定义书签。3.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职责错误!未定义书签。4.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错误!未定义书签。5.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错误!未定义书签。6. 基金财产保管错误!未定义书签。7.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错误!未定义
2、书签。8.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错误!未定义书签。9.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错误!未定义书签。10. 基金收益分配错误!未定义书签。11. 信息披露错误!未定义书签。12. 基金费用错误!未定义书签。13.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错误!未定义书签。14.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错误!未定义书签。15.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错误!未定义书签。16. 禁止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17.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错误!未定义书签。18. 违约责任错误!未定义书签。19. 争议解决方式错误!未定义书签。20.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错误!未定义书签。21.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3、错误!未定义书签。1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1.1 基金管理人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法定代表人:王珠林成立时间:2001年5月28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注册资本:贰亿贰仟贰佰贰拾万元人民币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电话:传真:联系人:冯晶L2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法定代表人:陈四清电话:(OIO)传真:(010)联系人:郭明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组织形式:股
4、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存续期间:持续经营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号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
5、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2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2.1 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6、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及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银华工银南方东英标普中国新经济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2.2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银华工银南方东英标普中国新经济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n)(
7、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2.3 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并对境外托管人处理有关本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
8、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除非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另有规定,若因境外托管人的行为导致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托管协议,则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本托管协议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3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职责3.1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职责:1、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2、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为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将其自有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财产分账管理;3、及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境外投资顾问);4、监督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托管协议约
9、定的投资范围和限制进行管理;5、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境外投资顾问)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6、监督基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7、监督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等日常交易;8、监督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9、按照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市场惯例的规定以受托人名义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名义登记资产;10、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
10、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11、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其他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相关资料的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12、基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3.2 对于基金境外财产的职责履行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境外托管人依据基金财产投资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保管基金财产,并履行资金清算等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
11、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有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的适用法律及当地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规则与惯例决定。4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4.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4.2 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ETF,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还可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以及其他境内市场和境外市场依法发行的金融工具。境内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12、市的股票(包括主板股票、中小板股票、创业板股票、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
13、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其中,本基金在投资香港市场时,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n)境外投资
14、额度或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本基金投资于标的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o本基金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投资于标的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o3、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ET
15、F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O(2)本基金境外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2)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含本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但
16、本基金指数化投资部分不受此限制,标的ETF也不受此限制。其中,此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4)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5)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6)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7)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
17、当符合以下要求: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o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8)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i)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ii)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iv)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a)现金。b)存款证明。C)
18、商业票据。d)政府债券。e)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9)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i)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ii)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己售出证券市值的102%。iii)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iv)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
19、于支付现金的102%。10)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11)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o(3)本基金境内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0、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4)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其中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归为流动性受限资产;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3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
21、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6)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境外同时上市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指数化投资部分不受此限制;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境外同时上市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本基金指数化投资部分不受此限制;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22、)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10)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3、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14)本基金投资境内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4)法律法
24、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除上述(2)项第5)-11)目、第(3)项第2)-4)、13)目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标的ETF申购、赎回、交易被暂停或交收延迟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对境内投资部分进行调整;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3)项第4)目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若本基金不符合上述第(2)项1)-4)目规定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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