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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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业主拒交车位费 于某是南开区阳光100小区的业主,自2007年4月23日使用小区地下车位,直到2008年7月共计15个月都没有付费。在此期间,小区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曾两次向于某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支付相关费用,都没有结果。双方为此成讼。小区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提出,根据两家公司的协商,每个车位每月由物业公司收取管理费80元,房地产公司则按有关规定及排气量向使用人收取租赁使用费,每月220元。按照这一收费标准,于某累计拖欠地下车位使用费和管理费共计4500元。对于二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于某并不认可,他辩称,地下车库应属全体业主所有,购房合同交房标准中配套设施已附地下车库,且其没有同二原告签订任何交费
2、协议,所以不承认他们的协议,不同意支付费用。,案例分析,法院认为,原告取得了讼争之车库的所有权,即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被告虽未与二原告签订使用地下车库的协议书,但已实际使用了原告所有车库的车位,接受了小区物业的管理和服务,即应交纳相应的使用费和管理费。考虑二原告签订的地下车库泊位委托管理协议中关于收费约定的事实,可由被告按二原告的约定分别给付原告房地产公司租赁使用费及给付原告物业公司管理费。尽管,被告提供的购房合同标明交房标准中配套设施有地下车库,但只能说明被告购买房屋的配套设施中有地下车库,并不影响该车库产权所有人及管理人主张其权利,所以被告主张地下层属全体业主所有的抗辩理由不
3、能成立。由此,法院做出被告业主给付拖欠的车位使用费和管理费计4500元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从这三款我们可以
4、解读出:基本原则是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开发商与业主之间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归属于开发商。,2、男孩小区玩耍坠入通风管道,07年9月份,刚开学没多久,下午学校调课放假,四名初中生男孩相约去一小区会所平台玩耍。他们偷偷溜进地下停车场,顺着停车场里的一处楼梯爬到了平台,平台上摆放的游乐设施让他们玩得十分尽兴,但保安的突然出现和大声呵斥让孩子们在惊恐中四处逃窜躲藏,由于平台上的一处铁门未锁,孩子们便跑了进去,躲进了封口已经破损的通风管道内,其中两名男孩在管道内爬行时,不慎跌落致伤。物业立即拨打了110和120,救援队赶到用绳索将孩子吊出管道。两男孩均伤势较重,多处骨折,其中一名因头部创
5、伤而休克,全身更是有多处大面积擦伤,这让家长十分心痛,遂将物业告上了法庭。,问:物业公司有无管理责任?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案件中,孩子在物业公司管理的物业内受伤,其所管理区域设置的安全设施客观上未能阻止孩子进入该区域,存有安全隐患;物业管理人员在发现四个孩子进入危险区域后,亦未能采取有效的劝阻措施,促使其离开;而且通风管道口的破损、没有及时修缮从而造成孩子摔落管道受伤,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孩子,虽然他们是未成年人,但作为一名初中学生对通风管道等设施应具有识别其危险性的能力,孩子自
6、行钻入通风管道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过错,可相应减轻物业公司的民事责任。孩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孩子的人身不受侵害。家长放任孩子停课离校后不及时回家,在外游玩而失于约束,使孩子的人身安全处于周围环境不确定的威胁之下,所以家长不履行监护职责造成孩子受伤也应承担责任。上海虹口法院对该案作了一审判决:被告物业公司按照5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此案例的依据是:1、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2、物业管理条例第
7、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某小区三楼住户万某家的厨房管道漏水,导至二楼李某家的厨房无法正常使用,李某通知物业公司维修。物业公司检查后发现,系厨房下水管道的弯头处破裂,应进行更换。遂通知三楼万某停止使用,购买配件交物业公司维修人员,由物业公司负责免费更换。但三楼万某认为,自己已经缴纳了物业服务费,厨房下水管道的弯头处破裂又不是自己故意损坏,应该由物业公司负责购买配件;而二楼的李某提出,修理下水管道的弯头处要拆掉自己家的掉顶以及灯具,物业公司要负责还原。由于
8、无法达成一致,物业公司维修人员离开了现场,并报告了项目部经理。次日李某下班回家,发现厨房满地是水,由于水顺着墙体下流,浸湿了插座,导致李某使用厨房电器时短路导致电器损坏(原来三楼住户万某家的母亲到来,不知道自家厨房管道漏水,导致楼下遭殃)。李某要求物业公司迅速维修漏水问题,并负责赔偿自己的损失。问:1、三楼住户万某家的厨房下水管道的弯头处破裂应由谁负维修责任?2、二楼因维修损坏的掉顶以及灯具应由谁负责?3、物业公司相关人员的行为是否妥当?4、事态扩大后赔偿责任应如何认定?,3、厨房下水管道漏水纠纷,分析:1、三楼住户万某家的厨房下水管道的弯头处不和任何人共用,属业主的专有权范围,一般不在物业服
9、务合同的服务范围之内,故弯头处破裂应由三楼住户万某负维修责任。若属产品质量问题,万某可以向责任人追讨相关费用。2、二楼因维修损坏的掉顶以及灯具,在损失未扩大前,应由三楼住户万某与二楼李某协商解决。(因为二楼是维修活动的唯一受益人)3、物业公司维修人员的行为并无不当,但项目部经理未及时处理导致事态扩大。应该接到报告后马上出面进行协调,协调无果时可以报告业主委员会或居委会,由他们出面协调。也可以先修理,然后再向责任人追讨相关费用。4、事态扩大与三楼住户不愿承担维修责任并继续使用厨房直接有关(虽然不是故意),故三楼住户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物业公司处置不当也要承担部分责任。,4、突降暴雨奔驰车被淹,
10、张先生家住常州新北某小区,2005年入住并购买了小区的地下车位,每月支付100元的车位管理费。2007年7月3日晚,张先生将自己的奔驰轿车停到地下车库。当晚突降暴雨,物业公司的值班人员立即按照公司有关“降雨地下车库抽水工作规程”开动了所有的水泵排水。第二天早晨,张先生发现车库部分被淹,自己的车子未能幸免。当即找到物业公司要求处理,物业公司认为天降暴雨系不可抗力,自己已尽到管理责任,再说即使存在车辆损失,张某也有疏忽,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当年9月11日,奔驰4S店出具“车辆损失证明”,证明张先生的轿车因浸水时间较长,导致电路、零部件及内饰损坏,贬值损失估算为18万元。在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未果后,
11、张某将该小区物业公司告上了新北法院。审理中,法院委托南京市鼓楼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奔驰轿车因水淹产生贬值的损失进行鉴定,该中心鉴定认为,贬值损失为九万六千五百元。问:1、这个事件属什么性质的事件?是否属于不可抗力?2、物业公司有无过错?,分析 1、这个事件属物业管理中的紧急事件。不属于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中天降暴雨,首先有天气预报可预知;其次,当暴雨来临时也并非不能避免和无法克服。当排水措施不能够避免车库被淹时,可及时通知车主将车辆开出车库等。因此,本案的天降暴雨并非不可抗力情形。2、物业公司有过错。A、从案例资料来看,物
12、业公司制定了“降雨地下车库抽水工作规程”,但显然该文件中没有考虑暴雨有可能造成地下被淹,没有要求抽水中应对地下车库进行现场巡视,反映了对相关紧急事件缺乏事先准备。B、根据教材P162-163有关紧急事件处理要求和处理过程的阐述,物业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发现天降暴雨时没有到达现场处理,反映了缺乏防范事态恶化的基本意识,放任后果的产生,属典型的事中控制不力。C、事件发生后,物业公司没有有效进行善后,害怕承担责任,采取了推诿的消极做法,属典型的事后处理不当。,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有天气预报可预知,且当排水措施不能够避免车库被
13、淹时,可通过将车辆开出车库避险。因此,本案的天降暴雨并非不可抗力情形。虽然险情发生时,物业公司采取了一定措施,但在险情无法排除时未及时通知车主导致车辆被淹受损,物业公司未尽到充分的物业管理责任,故其对车辆被淹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业主将车辆停放于车库,其有理由相信车库是安全之地,具备避免车辆遭受风雨等自然界侵蚀的应有条件,故其对车辆被淹的后果无任何过错。2008年8月27日,新北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物业公司抗辩天降暴雨系不可抗力且业主也有过错等理由不能成立,判令物业公司赔偿张先生九万六千五百元。一审判决后,物业公司不服上诉至市中院,2008年12月21日中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后维持原判。,2
14、005年1月18日晚上6点多,孔某下班回家途中,经过某小区内二号楼楼下的超市时,被楼上掉下的一块砖头击中头部。孔某当场口鼻出血昏倒在地,抢救5天才苏醒过来。经鉴定,孔某因为重型颅脑受伤导致的下肢行动障碍,身体伤害为7级、智力伤害为10级。案发后,公安分局刑警支队在当晚10点左右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发现了破裂的肇事砖头。在该楼房3层的公用平台上,发现有一自制乒乓台,乒乓台下也有类似的砖头。但是,警方始终没有找到肇事者。调查发现,小区的三名业主出资购买了水泥、砖块修建了水泥板乒乓球台,在他们修建期间,物业公司进行了制止,并向业主委员会进行了报告,但三名业主坚持修建了该乒乓球台,没有用完的砖块也没有进
15、行清理。2005年6月,孔某将小区的三名业主告上法院,因为不能证明就是这3人向楼下扔了砖头,法院驳回了孔某的请求。之后,孔某将该楼的64户住户和物管公司一起告到法院,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问:1、物业公司有无过错?2、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无道理?,5、天降砖头砸伤路人,分析:1、业主在平台修建构筑物属违法行为。物业公司进行了制止属于履行了条例第四十六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的责任,但只向业主委员会报告而未“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属履行责任不完整。2、物业公司应该对平台遗留的砖头可能导致安全
16、隐患有足够的认识,认真履行对物业公共部位的管理责任,及时清理遗留的砖块。(虽然无权拆违)3、既然有责任,在没有找到施害人的条件下,赔偿就不可避免。,法院判决 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本案中扔砖头侵害孔某的主体,不具有多数性,所以,板子就不能打到64户住户身上,而应该由那个导致了孔某损害但却无法确定的第三人负责。物管公司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让建筑物和废弃物混乱地堆放在三楼平台上,没有有效地防止损害发生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案的主审法官王冬说,物管公司承担责任后,还可以向真正的侵权人进行追偿。最后,法院终审判决物管公司赔偿孔某经济损失共计50403.18元。,6、幕墙玻璃坠落,2007年9
17、月30日,苏州某办公楼24楼的一块幕墙玻璃坠落,造成停靠在该楼西侧停车场上的两辆轿车不同程度的损坏。车主向该办公楼物业服务公司提出赔偿车辆损失的要求,物业服务公司以幕墙玻璃爆裂不是物业服务公司责任为由拒绝赔偿。2008年5月,车主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和物业服务公司赔偿各项损失9930元。法院认为,由于开发商已经将办公楼出售,不再是所有者,要求原告撤销对开发商的起诉;物业服务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在物业服务合同里约定物业服务公司负责外墙面的维修、保养和管理,而物业服务公司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不存在管理上的过错。最后法院调解由物业服务公司承担6000元车辆损失,其他损失由车主自行承担。,管理玻璃幕
18、墙建筑物过程中的风险规避,1.从防范的角度来讲,需加强外墙面维护和保养的监督力度。按照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规定,物业服务公司可在幕墙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时,书面通知玻璃幕墙施工单位对幕墙工程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此后每五年要求检查一次,并做好相关记录。,2.在与开发商或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考虑建筑物的新旧和外墙面的材质。,3.承接一个外墙面为玻璃幕墙的项目,物业服务公司还需要了解开发商对玻璃幕墙的养护和维修方面的责任与玻璃幕墙施工单位有何约定。假如开发商在与玻璃幕墙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未对玻璃幕墙的养护、维修方面做出具体约定,物业服务公司可与开发商约定相关免责条款,或就玻璃幕墙的养
19、护、维修进行相关约定,避免不必要的纠纷。,4.在物业交接时,工作人员需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与对方检查人员做好记录,以便在因质量问题而发生侵权纠纷时追究第三者责任。避免由于工作人员的粗心大意,导致新接的项目一开始就存在隐患。,5.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考虑购买适当的险种。目前玻璃幕墙的自爆问题还没有在技术上得到解决。为了减少不必要的纠纷,物业服务公司可以考虑购买适当的险种。例如在停车场靠近幕墙的情况下,在购买物业管理责任险时可考虑购买停车场附加险。根据需要,还可以与开发商或业委会商量,为管理的物业项目购买公共责任险。,(如网上消息:2011年7月27日宁波环球中心幕墙爆裂 21楼高空狂下“玻
20、璃雨”),7、家中无人水管爆裂,业主程先生住在三楼,四楼的邻居五一节放假期间外出。某天程先生发现天花板开始滴水,意识到四楼邻居家可能漏水了。他向物业公司反映了情况。公司称无法找到四楼住户,不能入室检修。结果水越来越大,程先生的天花板、家具、被褥等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程先生没有办法,打l10报警,在巡警的要求下,物业管理公司砸开四楼房门入内维修,发现四楼厨房的水管爆裂,四楼自家的地板也被泡得不成样子。对此,三楼程先生极为不满,投诉物业公司没有尽到责任,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物业公司则称,住户不在家,公司无权破门而入。而四楼住户回来后,对于物业公司破门而入的行为感到很恼火,要求物业公司赔偿
21、防盗门,负责恢复原样。三方矛盾激化,最后告到法院。,三楼陈某称:被告(物业公司)明知四楼住户家的水管爆裂,一直找借口不及时进行维修,以至于自家的天花板、家具、被褥等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自家的损害系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责任所致,物业管理公司有违约的行为,应承担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物业公司辩称:四楼住户不在家,公司无权入室抢修,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三楼的损失是由于四楼户内水表以后的水管破裂造成的(且四楼住户在装修中进行了改动),属业主的专有部分,不在物业服务合同范围之内,被告不应为此事承担责任。四楼业主诉称:自家漏水不是使用行为不当造成的,而是水管质量有问题,且自家的地板也被泡坏,
22、自己也是受害者,不应赔偿三楼的损失。倒是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去找开锁公司开自家防盗门,而是在三楼的催促下强行砸开,给自己家造成了损害。要求三楼与物业公司适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1、这属于什么性质的事件?2、物业公司接报后应该怎么处理?,分析1、这属于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紧急事件。2、物业公司接报后应该根据公司的紧急事件处理预案及时处理。3、处理步骤:关闭该栋楼的总水阀,防止事态恶化。积极联系四楼业主,了解有无委托他人开门的可能以及返家时间。若无人可托且不能在短期内回家,要告诉四楼业主可能必须开锁进入,争取四楼业主同意。若联系不上,再采用开锁进入方式。联系业主委员会成员、社区居委会成员到场见证,请正
23、规开锁公司打开门,进行水管维修。在业主委员会成员、社区居委会成员的见证下更换新门锁,同时由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物业公司共同加盖封口章封存钥匙。,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四楼住户家的水管因爆裂漏水,物业管理公司在事发后没有迅速采取措施属紧急事件处理不当,应对三楼程先生的损失承担部分责任。而物业公司砸开四楼防盗门的行为属法律规定的紧急避险行为,故对四楼造成的损失依法不应负赔偿责任。所谓紧急避险就是为使第三人或本人的人身或财产或者公共利益免遭正在发生的、实际存在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一种加害于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行为。,紧急避检行为由于其所保护的利益大于其所造成的损害,具有正义合理性,因而我国民
24、法通则对此予以认可。对于紧急避险而遭受损失的赔偿责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从上面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当出现漏水等严重情形时,是可以采取紧急避险行为的,措施得体的情况下,物业公司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三楼作为受益人本应当给四楼适当的补偿,但该四楼的水管在装修中改动过,故险情不是自然原因引起的,因此四楼住户除应当承担自己的防盗门损失外,还要对三楼损失给予一定赔偿。,徐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
25、买卖契约1份,购买某小区房屋1套。合同签订后,徐某一次性付清了房款,签字同意临时管理规约,该临时管理规约明确规定业主在装修中不得人为损坏小区绿地。某物业公司获得了该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后,对该小区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徐某所购小区的房屋南阳台外有一庭院绿地,该庭院绿地周边有高50厘米左右的木栅栏围挡,只为该用户在南阳台上预留了出入门。徐某与开发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并未就该庭院绿地的使用权归属问题作出明确约定。徐某在对所购房屋进行装修时,将该房屋南阳台外的庭院绿地进行了改造,破坏原有绿地后,在庭院里铺设水泥地,砌花台、建鱼池。为此,物业公司先后两次向徐某下发整改通知,要求被告停止对该庭院绿地的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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