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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阳市新闻出版局责任清单主体责任(一)负责实施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工作的发展规划、管理办法。(-)负责出版管理和出版队伍建设的指导协调。(H)协调指导重要文件文献、教科书等的出版、印刷、发行。(四)监督管理出版物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督期刊图书音像电子数字出版活动。(五)负责全市新闻记者证的管理,组织协调查处重大新闻违法活动。(六)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印刷、出版物发行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查处、纠正印刷发行领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七)负责新闻出版行政事务。(八)组织、指导、督查全市“扫黄打非”工作,组织协调对非法和违禁出版传播活动大案要案的查处等;承担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九
2、)负责实施著作权保护管理使用的政策措施,根据授权承担享有著作权作品的管理和使用工作,对作品的著作权登记(受理、初审)和法定许可使用进行管理。(+)组织调解著作权侵权纠纷,协调著作权领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相关工作;根据授权,参与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十一)负责全市电影放映单位及业务监督管理;负责管理电影行政事务;指导电影公益放映;指导、协调全市性重大电影活动及全市电影产业重点项目推进实施。(十二)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职责边界无(行政处罚类)表27序号1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
3、、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处罚实施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责
4、任主体简阳市新闻出版局责任事项1 .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上级交办、部门移送等涉嫌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 .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权。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查封、扣押等要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 .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4 .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
5、要求听证等权利。5 .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 .送达责任: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1-2.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
6、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7、,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4-
8、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9、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0、”。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表2-2序号2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
11、出版、进口含有禁止内容出版物,或者印刷、复制、发行明知或应知含有禁止内容出版物的处罚实施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木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责任主体简阳市新闻出版局责任事项1 .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上级交办、部门移送等涉嫌违法案件,予以
12、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 .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权。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查封、扣押等要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 .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4 .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5 .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13、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 .送达责任: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责任。1-2.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
14、可证:(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责任事项依据3.中华人民共和国
1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2.中华人民共和
16、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
17、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口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
18、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表2-3序号3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处罚实施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19、,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责任主体简阳市新闻出版局责任事项1 .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上级交办、部门移送等涉嫌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 .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权。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查封、扣押等要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C3 .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
20、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4 .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5 .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 .送达责任: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
21、定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1-2.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
22、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
23、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
24、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
25、关的印章”。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口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2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表2-4序号4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处罚实施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Efl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责任主体简阳市新闻出版局责任事项L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
27、上级交办、部门移送等涉嫌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 .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权。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查封、扣押等要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 .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4 .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5 .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
28、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 .送达责任: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责任。1-2.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29、(二)EfJ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责任事项依据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30、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1、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32、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口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
33、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表2-5序号5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处罚实施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
34、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三)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责任主体简阳市新闻出版局责任事项1 .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上级交办、部门移送等涉嫌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 .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权。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查封、扣押等要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C3 .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处罚种类和
35、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4 .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5 .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 .送达责任: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6、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1-2.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三)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
37、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
38、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
39、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
40、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口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
41、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表2-6序号6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委托或未取得印刷(复制)许可印刷(复制)出版物,或者违反境外出版物印刷(复制)规定的处罚实施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二)Efl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
42、印刷或者更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五)El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六)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七)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责任主体简阳市新闻出版局责任事项1
43、 .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上级交办、部门移送等涉嫌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 .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权。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查封、扣押等要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 .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4 .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5 .决定责任:
44、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 .送达责任: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1-2.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
45、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六)Efl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
46、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七)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
47、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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