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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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阿拉善盟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规范为了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规范地方金融组织经营行为,防范地方组织的业务风险,引导地方金融组织健康发展,有效服务我盟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阿拉善盟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范。本规范所称地方金融组织,包括依法在我盟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
2、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金融属性的其他组织及其分支机构。第二条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审慎、规范高效、创新发展的原则,促进金融与经济良性循环、健康发展。第三条依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盟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盟金融办)是我盟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部门,负责全盟地方金融组织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旗区地方金融工作机构的业务工作及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等相关工作,旗区地方金融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组织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地方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等相关工作。第二章设立第四条地方金融组织的设立流程包括申报
3、、初审、复审、批准等。新设立地方金融组织申报材料应由旗区地方金融工作机构及盟金融办审核后逐级上报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一)申报。新设立地方金融组织发起人或出资人,向旗区地方金融工作机构提交设立申请。(二)初审。旗区地方金融工作机构收到新设立地方金融组织申报材料后进行初审,确认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和真实性,申报材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下达关于*公司*事项申请材料不予受理通知书。符合申报条件的,出具关于设立*公司的请示*公司设立审批表同公司申报材料、承诺承担处置风险责任承诺书一并报送盟金融办。(三)复审。盟金融办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复审,申报材料不全、不符
4、合要求的,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下达关于*公司*事项申请材料不予受理通知书。符合申报条件的出具关于设立*公司的请示*公司设立审批表同公司申报材料、承诺承担处置风险责任承诺书一并报送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四)批准。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新设立地方金融组织应自批复之日起90日内完成筹建工作。逾期未完成筹建工作、未申领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五)检查验收。新设立地方金融组织按照规定时限完成筹建工作后,应向旗区地方金融工作机构申请现场检查,旗区地方金融工作机构在完成现场检查和约谈高管等工作后,出具验收报告。现场检查通过后,盟金融办将验收报告和开业材料(包括公司开业申请、公
5、司章程、人员花名册、现场检查照片、验资报告等)复审后上报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第三章变更第五条地方金融组织申报材料应由旗区地方金融工作金融机构、盟金融办逐级上报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一)申请。地方金融组织向旗区地方金融工作机构报送变更申报材料。(二)初审。旗区地方金融工作机构收到地方金融组织的申报材料后进行初审,确认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和真实性,申报材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下达关于*公司*事项申请材料不予受理通知书。符合条件的出具关于*公司(变更事项)的请示*公司变更审批表同公司变更申报材料、承诺承担处置风险责任承诺书一并报送盟金融办。(三)复审。盟金融办对变更申报材料
6、的合法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复审,申报材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下达关于*公司*事项申请材料不予受理通知书。符合条件的出具关于*公司(变更事项)的请示*公司变更审批表同公司申报材料一并报送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四)批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对变更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五)检查验收。地方金融组织向旗区地方金融工作机构申请现场检查,旗区地方金融工作机构完成现场检查和约谈高管等工作后,出具验收报告。盟金融办复审后上报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第六条变更的备案办理流程包括备案报告、现场检查、上报备案函等。(一)备案报告。地方金融组织向旗区地方金融工作机构递交备案报告。(二)现场检查。旗区地
7、方金融工作机构自受理地方金融组织变更备案事项后,要对其进行现场检查、高管约谈等工作,确保备案事项符合有关要求,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符合要求并准予备案的,出具备案函上报盟金融办;不符合要求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三)上报备案函。盟金融办对现场检查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复审,符合备案条件的,向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上报备案函。第四章终止第七条地方金融组织的终止包括主动申请注销和依法行政撤销。(一)地方金融组织主动申请注销。L申请。地方金融组织向旗区地方金融工作机构报送注销申报材料。2 .初审。旗区地方金融工作机构收到地方金融组织注销材料后进行初审,确认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和真实性,申报材料不全、不
8、符合要求的,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下达关于*公司*事项申请材料不予受理通知书。符合条件的出具关于注销*公司的请示*公司注销审批表同公司注销申报材料一并报送盟金融办。3 .复审。盟金融办对注销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复审,申报材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下达关于*公司*事项申请材料不予受理通知书。符合条件的出具关于注销*公司的请示*公司注销审批表同公司注销申报材料一并报送至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4 .批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对注销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二)依法行政撤销。地方金融组织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由旗区地方金融工作机构出具撤销
9、的请示,并说明予以撤销经营许可的原因和理由。盟金融办复审后上报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并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予以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章现场检查第八条盟金融办、旗区地方金融工作机构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依法对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实施现场检查。盟金融办对地方金融组织每年进行1次现场检查。旗区地方金融工作机构对辖区地方金融组织每季度进行现场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形成现场检查工作报告上报盟金融办备案;对存在问题的地方金融组织下发整改通知,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整改落实情况。第九条在开展现场检查前,地方金融组织应自查。根据公司治理情况、合规经营情况、违反禁止性规定情况、接
10、受监管情况等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上报盟金融办、旗区地方金融工作机构,作为现场检查的依据。第十条盟金融办、旗区地方金融工作机构可以根据监督管理需要委托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项审计、评估等工作。第H一条盟金融办及旗区地方金融工作机构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可采取旗区地方金融工作机构互查的工作方式组成联合检查组开展现场检查。第十二条现场检查时成立检查组,开展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执法全过程记录。第十三条现场检查内容。(一)公司治理情况。公司概况、分支机构设置、高级管理人员、内部控制、财务管理和信息披露等情况。重点检查管理制度是否完备,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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