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及复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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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分析,案例一 FOB条件下的货运代理人应否承担货物灭失的赔偿,上海华东实业总公司,香港中宁实业公司,牛仔布销售合同,环亚国际货运公司,泛洋船务公司,四套提单(上海至吉大港),伟航船务公司,仓库,货物,订舱,提单,货物,香港,货物运输,提取货物,报检,报关,海关,提单,讨论:如果你是上海华东实业总公司,你认为应如何避免公司损失的发生?,二、案例审判,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华东公司通过出口货物明细表委托环亚货运出运货物并取得提单,环亚货运代办货物报关、订舱等业务,双方存在事实上的货运代理关系,环亚货运的代理行为符合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操作管理和基本义务,并无过错。二审仍判决认定环亚并无过错。,三、案例
2、评析,首先,本案所涉货物以FOB价格条件成交出口,在贸易合同双方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租船订舱是贸易合同买方的义务,华东公司作为卖方没有义务委托他人订舱出运货物。其次,货运代理人的业务范围所含甚广,包括向承运人订舱、与货主和承运人交接货物、装箱、报关、报验、仓储等等。这些事项属于双方自由约定的合同义务,可以由当事人在货运代理合同中选择若干作为委托内容,而不是货代必须全部履行的法定义务,不能根据货代公司代办了部分事宜就推断出其必然代办包括订舱在内的全部货代业务;华东公司与环亚货运之间没有货运代理的书面协议,环亚货运向实际承运人订的舱位是从上海至香港的运输,也不符合华东公司上海至吉大港的所谓订舱要求
3、。从现有证据分析,环亚货运的行为仅表明其以华东公司的名义办理了货物的装箱、商检、报关等事宜并收取了相关费用,两者之间仅存在这些特定事项方面的货运代理关系。,第三,在货物出运前,买方传真告知了华东公司装货港联系的承运商是谁,表明买方此时已经选择了承运人。从“承运商”字面理解,环亚货运应是承运人或承运人的装货港代理人。当华东公司确认并在取得承运人泛洋船务提单后不表示异议,则说明其对于环亚货运系承运人代理人的身份是清楚的。此外,泛洋船务已向环亚货运支付一程海运费的事实,也可佐证环亚货运系买方选择的承运人泛洋船务的装货港代理人,环亚货运关于其接受泛洋船务的委托收取货物、向一程船实际承运人订舱的陈述是合
4、理、可信的。,综上所述,从本案事实和证据的角度分析,环亚货运的法律地位应是承运人泛洋船务的装货港代理人,托运人华东公司与环亚货运之间并不存在委托订舱的法律关系。华东公司基于货运代理合同关系要求环亚货运承担代理不当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华东公司收款未成、货物失控,是其接受FOB合同、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及承运人的提单所造成的风险结果,与环亚货运的代理行为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软条款,简单说,就是对方可以很容易自由掌握,而你却很难完全按照其要求完成提交单据的条款。看到信用证上的条款,如果有你自己无法按照要求完成单据主动权不在你自己的条款,就可以叫软条款。比如:信用证上面要求提交的单据需要客户出具的
5、产品合格报告。初一看,这似乎很合理,人家买货,当然要人家检验合格才行;但是,这样的条款,客户有100%的主动权(你自己无法控制),如果客户不想要货了,即使你货已经做完了,只要不给你出合格报告,你就拿不到钱。类似的一些条款都可以叫软条款。提防软条款,就需要开证之前跟客人谈好信用证的条款,理解好客人的要求好,你可以制作一份信用证的样本给客人(主要是单据要求部分),让客人按照这样的要求开信用证。,案例二 CFR条件下责任风险纠纷案,【案情简介】1990年3月,中国香港某有限公司(买方)与湖南某纺织品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对口合同,由买方提供布料6吨,金额CIF广州USD45000;由卖方提供8000
6、0条全棉针织男裤,金额CFR荷兰USD70000。装运口岸与目的地:(成品)广州 中国香港一荷兰 交货期:1990年5月底前 付款条件:买方于货物发运前45天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保兑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1990年5月20日,卖方委托的生产厂家将300箱货物装上卡车运往广州,由于驾驶员过失,卡车翻人河中,致使货物落水打湿损失100箱成为次品。该纺织品公司与事故地公安局出具证明证明了上述货损事实。1991年1月,中国香港买方公司申请广东保险分公司对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商检报告。中丰保险公司于1990年10月,正式向买方公司理赔22万港元,从而取得代位求偿权。从1991年4月起,中丰保险公司数
7、十次向纺织品公司索赔未果,于1995年6月向法院起诉。本案货损究竟应该由谁负责?,【要点评析】,卖方原拟通过火车站运送货物到广州,由于无法及时安排,买方要求卖方改用卡车直接运输到广州。卖方以此为理由抗辩;本案价格条款为工厂交货价,因此货物在途中损失与卖方无关。根据国际贸易术语90通则,CFR条件交货地点在装运港船上,风险自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转移。因此货物于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由卖方(被告)负责。由于买方向中丰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保险责任期间为仓至仓,保险公司根据契约赔偿投保人的损失,取得代位求偿权。,“仓至仓”条款所指的运输包括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的整个运输过程。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
8、同中规定保险责任起止期的条款。保险期间自货物从保险单载明的起运港(地)发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开始运输时生效,到货物运达保险单载明目的港(地)收发人的最后仓库或被保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目的港(地)卸离海轮满60日为止。在货物未经运抵收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并在卸离海轮60天内,需转运到非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时,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本案中货损虽是由于生产厂家所致,但在卖方承担风险的责任期间所发生的货损均应由卖方对外负责再由卖方向有关责任人追偿。,根据国际贸易术语90通则,CFR价格术语是属于装运港交货价。“卖方负责租船订舱,
9、支付到指定目的港的运费,并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其风险和货物所有权(象征性)即从卖方转移至买方;而买方则负责办理从装运港至目的地的货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按该价格条件成交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有关装船通知的问题,在这一价格条件下,由卖方租船订舱,而由买方保险,如卖方不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则买方就无法及时办理保险手续,甚至可能发生漏保情况,如有疏忽,致使买方未保,则卖方必须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因为这时货物所有权仍未实际转移。,根据该价格条件,货物在越过船舷之前,其风险是属于卖方,不论货物是在工厂还是在装运港码头的仓库;而只要货物
10、还没有装船,卖方还没有发出已装船通知,买方则无法办理保险。但是按“仓至仓”条款规定,保险责任是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载明的启运地发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直至该项货物送交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或储存所时为止。那么,也就是说,在保险单载明的启运地发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所至货物越过装运船船舷之前这段路程中,货物的风险和责任应该是卖方的,但是,买方一旦买保以后,只要货损失是发生在承保范围之内的,买方就可以得到赔偿。,产生如下的矛盾,第一,以CFR价格术语成交时,按“仓至仓”条款的规定,买方在买保时所交付的保费中也应该包括风险和责任都不属于自己的这一段路程的风险,这显然对买方是不合理
11、,虽然事后买方有索赔权,而保险也可以取得代位求偿权,这样的规定是否有矛盾?是否是重复和烦琐?既然这一段路程的风险和责任是属于卖方的,那就应该由卖方去买保,是卖方与有关责任人之间的事情,与买方无关。这是本案第一个疑点。,这段路程的风险,除非卖方自己投保有关险别,否则,卖方和买方都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第二,在CFR价格条件下,买方只有在接到卖方的已装船通知后才办理保险手续,该案中货物既然没有装船,买方就不可能买保,买方也就不能以“仓至仓”条款的规定向保险公司要求损失赔偿,保险公司也不能取得代位求偿权,因此,案例中的货损买方无权要求损失赔偿,中丰保险公司也不能向卖方索赔,其货损仍然是卖方与有关责任人
12、之间的事情。这是本案第二个疑点。,该纠纷案容易给人产生这样的疑问:CFR贸易条件关于买卖双方的责任、费用、风险的规定与保险责任的规定是否相冲突?虽然本案双方对货物选用CFR贸易条件上不恰当的,但是如果CFR贸易条件与“仓至仓”条款关于在保险单载明的启运地发货人的仓库储存处所至货物越过装运船船舷之前这一段路程买卖双方的责任、风险能规定得更加明确、具体的话,那么,本案双方的责任纠纷就不至于拖延这么长时间。,考试复习,题型一、填空题(共10分,每个空1分)二、判断题(共10分,每题1分,正确用,错误用表示)三、单项选择题(共15分,每题1分)四、多项选择题(共 10分,每题2分)五、计算题(共 10
13、分,每题10分)六、案例题(共45分,第1题5分,第2题10分,第3,4题各15分),延迟到货事故处理,案情介绍:广西外贸某公司签订合同出口2x20FCL的八角(staraniseed)到法国马赛港,7月/9月各装运1x20FCL,CFRC3,D/P 30days,from Shenzhen to Marseilles,第一个柜于1999年7月21日装运,8月1日,代收行向客户提示,9月3日,公司业务员传真催促客户付款并告知下一批货物装运安排,被告知该批货物尚未到达。业务员马上联系货代,但一直没有准确答复,经过漫长的等待,最终该批货物于9月15运抵马赛;与此同时,客户发来传真,称由于到货过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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