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经济法概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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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经济法的概念(一)经济法的概念的由来1、1755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Morelly)在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提出“经济法”一词。2、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Dezamy)在1842至1843年间分册出版的公有法典一书中也使用了“经济法”的概念。3、法国著名政治家蒲鲁东(P.J.Proudhon)在1865年发表的论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中,提出要由“经济法”来构成新社会组织的基础。4、德国学者莱特(Ritter)在1906年创刊的世界经济年鉴中第一个在现代意义上使用了“经济的法”(Wirtschaftsrecht)一词,现代经济法术语由此
2、产生。5、1964年日本学者金泽良雄出版了经济法概论一书,经济法成为公认的法律科学。6、“经济法”一词在20世纪30年代进入中国。1979年,在官方文件中开始正式使用“经济法”概念。,年德国颁布煤炭经济法,是以经济法命名的法律,是现代经济法的标志。(二)经济法的概念、经济协调关系说、经济管理和市场运行关系说、宏观调控经济关系说、行政隶属性经济关系说、管理协调关系说、国民经济管理关系说通说: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国家对市场主体进行组织、管理、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企业法、公司法、破产法等。、国家对市场主体的活动进行组织
3、、管理、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证券法等。、国家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财政预算法、投资法、物价法等。、国家对市场进行社会经济保障调整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劳动法,三、经济法的地位是指在整个法的体系中,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其重要性如何。(一)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1、它的调整对象有特定的范围。这个范围就是经济法只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不调整其它经济关系,更不调整非经济关系。2、经济法调整的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也有自己的特征,同其他的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是有区别的。(二)经济法是一个重要的
4、法律部门作用体现在四个方面:1、促进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发展。2、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3、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4、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四、经济法的原则概念: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立法和具体适用中所应当遵循的准则。是经济法精神和价值的反映,是经济法宗旨和本质的具体体现。1、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的原则2、坚持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原则3、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和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相统一的原则,五、经济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 调整对象的区别 1、经济法与民法 民-平等主体关系;经-有管理关系。民-财产和人身关系;
5、经-财产关系。2、经济法与行政法 行-行政管理关系;经-物质利益关系。行-命令服从关系;经-互有权利义务。行-贯彻行政意志;经-追求经济目的。,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1、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2、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指由经济法律规范规定和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3、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1)经济法律关系体现了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的统一。(2)经济法律关系 体现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统一。(3)经济法律关系体现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的统一。(4)经济法律关系体现当事人自觉实现和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统一。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
6、成 主体、客体、内容,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和特征主体的概念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主体的特征:1、主要指参与经济活动的组织,包括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和市场领域内的微观单位,个人只是少数。2、不同类别的主体,其活动宗旨、活动内容具有质的区别。,(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分类,(1)国家、国家机关(国家经济管理机关)(2)法人(3)其他社会组织(4)企业的内部组织、有关人员(5)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自然人,(1)权利能力是资格、行为能力是能力。(2)自然人权利能力从出生到死亡,行为能力由年龄和智力状况决定。A、完全行为能力18岁以上*;神志
7、清醒独立B、限制行为能力10到18岁;不能完全辨认 监护人同意C、没有行为能力未满10岁;完全不能辨认 监护人代理(3)组织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共始终;统一在经营范围内。,3、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经济法律关系内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2、经济权利的概念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的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经济法主体可以依法做出一定的行为。经济法主体可以依法不做出一定的行为。经济法主体可以依法要求他人做出一定的行为。经济法主体可以依法要求他人不做出一定的行为。,(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1)所有权A、概念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
8、用、收益、处分的权利。B、特征独立的、排他的、绝对的。C、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占有 所有人 非所有人 合法 非法 善意 恶意,3、经济权利的种类,(2)法人财产权A、概念企业法人对企业的全部财产在经营中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B、特征法人财产权与投资者所有权相分离,一定程度上对抗投资者所有权。(3)经济管理权A、概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B、特征只能国家机关;职权与职责的交织,(4)债权A、概念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B、产生原因 合同约定 法律规定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侵权C、特征请求权;义务主体特
9、定。(5)知识产权A、概念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享有的权利。B、特征对无形财产的权利。,3、经济义务的概念*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的过程中,依法必须为和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它包括以下含义:(1)主体必须依法做出一定的行为。(2)经济法主体必须依法不做出一定的行为。,1、客体的概念 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和目的。2、客体的分类(1)物:能够为人们所控制支配的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可通过具体物质形态表现存在的物品。具有以下特点:必须是经济法主体能够控制、支配的事物;必须是国家经济法律、法规允许进入经济法律关系成为其客体的物和行为;应该是能体现一定的物质利益、经济效益或者是借以获得一
10、定的经济利益的物或行为。(2)行为经济法主体为达到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经济目的通过经济法律关系所进行的经济活动。(提供一定劳务、完成一定工作)(3)智力成果及权利,(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一)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含义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形成变更主体、客体、内容变化终止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二)法律事实1、概念经济法律事实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2、种类 事件 行为,三、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1、事件事件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经济法律事实,即人们无法预料和虽然预料到但无法防止的各种自然和社会现象。事件包括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1)自然事件。(2)社会事件。2、行为行为即
11、经济主体有意识的行动。凡是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作为和不作为都能够构成经济法律事实。(1)合法行为。(2)违法行为。,一、合伙企业概述二、合伙企业法概述三、合伙企业的种类四、合伙企业的设立五、合伙企业财产六、合伙事务的执行七、合伙企业债务八、合伙企业入伙、退伙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一、合伙企业概述,(一)概念和特征,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1、二个以上合伙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2、依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3、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得以成立的基础。4、合伙人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特征,二、合
12、伙企业法的概述,(一)概念(二)新旧合伙企业法的对比(1997、2007)(1)投资人是任何人(旧合伙企业法只能是自然人)(2)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2、有限合伙企业,三、合伙企业的种类,1、普通合伙企业,一般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专业服务机构(名称标明),法律责任:强调执业过程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人承担无限或无限连带,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非故意或非重大过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第57条)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执业保险,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限制性规定: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合伙人数:2-50,采用合伙制的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13、,四、合伙企业的设立,1、设立条件:,合伙人:2个以上合伙人,书面合伙协议:内容全面、明确,依据,合伙人认缴或实缴的出资: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劳务;,名称与经营场所,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只能作为有限合伙人,非法人,法人,如何评估?,协商或评估,但对劳务只能全体合伙人协商并在协议中载明,出资人已经或未来付出的能够给合伙企业带来利益的劳动,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事项(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六)合
14、伙事务的执行;(七)入伙与退伙;(八)争议解决办法;(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十)违约责任。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2、设立登记,申请工商登记(20天)变更登记(15天),3、合伙企业成立,营业执照签发的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的日期,提交的材料,申请书,身份证明,合伙协议书,例:赵、钱、孙三人合伙经营一家商铺,赵因急需钱,他有权()A.将该商铺出售给李B.经钱孙同意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李C.将商铺抵押给李D.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李,五、合伙企业财产,财产构成:出资、以
15、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性质共同共有,普通合伙人,财产分割:非经清算不得分割,转让全部或部分财产:对外转让:一致同意;同等条件其它合伙人优先购买权权对内转让:通知其他合伙人,出质:一致同意,否则行为无效,有限合伙人,转让财产:对外转让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出质:不需征得同意,但另有约定除外,强制执行:法院通知;其他合伙人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练习二,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的规定,4种模式:(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2)由各合伙人分别单独执行(3)委托1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4)聘任第三人经营管理,六、合伙事务的执行(一)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合伙执行人与合伙企业是代表关系
16、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合伙人同等决策、经营、监督权。,2、经协商委托合伙事务执行人。,3、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享有监督、撤销委托权。(异议:按协议表决方式,未约定的按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4、合伙事务执行的委托及权利限制,不具有对外效力,只有内部责任确定效力。(对善意第三人不具有对抗的效力),5、合伙事务执行人义务:尽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定期报告),竞业禁止;自我交易禁止,前三种模式各合伙人权利义务:,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除外,6、除合伙协议外,合伙企业有关下列事项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
17、意:第31条,第四种模式:合伙事务执行人与合伙企业是委托代理关系。合伙事务执行人执行事务权限受代理权限制。(1)超越代理权限无效,但第三人有足够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有效;(2)无权代理行为经合伙企业追认的有效(3)越权执行职务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练习三,(二)有限合伙事务的执行,1、执行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2、对第三人关系: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对内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同普通合伙人责任,交易有效(对善意第三人保护),例:张三、王五共同出资设立了一个有限合伙企业A,张出资10万元,为有限合伙人。王出资5
18、万元,为普通合伙人。李四欲与A合伙企业建立业务联系,多次到A企业进行洽谈,每次都是张负责接待并商谈业务细节,王有时也在场,但是并没有告知李张的有限合伙人身份。张以有限合伙企业A的名义与李签了三次合同,前两次该企业均予以付款。李按照合同约定第三次发货后,A拒付贷款,李遂要求王承担清偿责任。请问:可否要求合伙企业对李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可以竞业经营、可以自我交易(但另有约定除外)(三)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七、合伙企业债务清偿
19、(一)普通合伙债务,1、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2、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外部责任承担完毕,合伙人可按照内部比例,向其他合伙人追偿,3、对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与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偿债顺序不同4、合伙人的个人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例:甲、乙二人每人出资5万元合伙经营一家饭店,因经营不善,对丙负债7万元,而合伙所剩净资产仅为4万元。同时甲欠丁个人债务1万元,丙丁同时起诉要求甲偿还债务,而甲个人资产为3万元。试分析甲应该如何偿还债务。,有限合伙转为普通合伙人: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发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有限合伙,
20、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三)特殊规定:普通合伙人转为有限合伙人:对普通合伙企业期间发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例:1998年,小刘、小张、小王三人合办了一家冰淇淋加工厂,约定共同经营,共同收益,共同承担责任,但是三人都缺乏必要的生产加工技术,于是小王找来自己的亲戚大华,介绍其加入合伙。小张因为与大华有过节,所以不同意其加入,而小刘则表示同意。小王以合伙中多数人同意为由,让大华在厂里工作,后来由于内部矛盾,经营不善,冰淇淋厂负债。关于冰淇淋厂债务承担的说法正确的是()A.因为大华以多数通过加入冰淇淋厂,所以大花为合伙人,应当承担责任B.三个合伙人对于新合伙人的加入没有书面协议
21、约定,而三个人对于大华的加入意见不一致,所以,大华不是合伙人,不应当承担责任C.小张、小王、小刘对冰淇淋厂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D.小张、小王、小刘和大华对冰淇淋厂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八、合伙企业入伙、退伙,(一)入伙,1、概念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2、条件(1)依法订立合伙协议(2)征得全体合伙人同意(约定除外),3、新合伙人的权利与责任(1)对内成为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2)对外,对入伙前发生、现未清偿的合伙债务:,(一)入伙,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
22、责任,(二)退伙1、概念: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2、合伙企业的退伙原因,自愿退伙,通知退伙,协议退伙,(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1)必须事先通知其他合伙人(30天)(2)未合伙企业的事务造成不利影响(3)要完成其所担任的合伙事务,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合伙协议约定经营期限的,合伙协议未约定经营期限的,(1)死亡或宣告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法人或组织被吊销营业执照、关闭、破产(4)合伙企业中的份额被强制执行(5)合伙人资格丧失(对有限合伙人民事行为能力
23、丧失例外),(1)未能履行出资义务(2)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有不正当行(4)协议约定除名事由产生,当然退伙,法定退伙,除名,因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而退伙,合伙人依法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退伙。以实际发生日为退伙生效日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继承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
24、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2、退伙的后果,(1)丧失合伙人资格(2)财产结算(3)继承人:按照合伙合同或入伙规则确定(3)合伙终止:合伙人不足2人(4)对退伙前存在的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以退伙时在
25、企业中取回的财产为限,例1、甲、乙、丙各出资5万元合伙开办一家餐馆,经营期间,丙提出退伙,甲、乙同意,三方约定丙放弃一切权利,也不承担合伙债务,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A.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不承担责任B.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C.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D.丙退伙后应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原合伙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例2、甲、乙、丙三人各出资5000元,合伙成立一养鸡厂,合伙协议中约定按投资比例分享收益和承担亏损。经营1年后,养鸡厂欠下饲料公司2万元。此时丙提出退伙,甲、乙同意,三人达成如下协议:丙退出合伙,放弃投入合伙的财产,并以5000元作为对合伙债务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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