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公务员与公务员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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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公务员与公务员制度,本讲的主要内容:第一,公务员的含义和范围第二,公务员制度的内涵第三,公务员制度的政治作用,公务员与公务员制度,一、公务员的含义与范围,公务员与公务员制度,各国公务员的定义和范围是不同的,那么各国公务员的共同点是什么?我们课程中所讲的公务员指的是哪部分人?公务员的范围有哪些?研究思路:归纳法,即通过比较世界上有代表性国家的公务员制度,归纳出其共同的特点。,公务员与公务员制度,2、1.英国公务员英国对“公务员”的涵义没有一个精确的定义,Civil Servant的英文原意是“文职服务员”或“文职仆人”,有人意译为“文官”或“公务员”,也有的意译为“文职公务员”。文官是以
2、公民身份为王国政府服务,未在政治(司法)部门任职的工作人员;根据特殊规定担任某些其他职务的人员;以个人身份为王国政府服务,从王室的年俸中支薪的工作人员。英格林伍德、威尔逊:英国行政管理,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85页。,公务员与公务员制度,英国公务员是指在英国中央政府系统中非经选举产生和非经政治任命的,不与内阁共进退,经过公开考试择优录用,没有过失可以长期任职的文职人员。英国公务员不包括内阁大臣、法官、军人、公共企事业机构的职员和地方机构的人员。,公务员与公务员制度,2.美国公务员在美国,公务员被称为Government Employee,原意为“政府雇员,通常也被称为“文官”。“政府雇
3、员”是范围最广的称谓。它包括职类人员、非职类人员和军事人员在内的一切文武官员。,公务员与公务员制度,广义的“文官”是指除军事人员以外的所有政府雇员,其范围比“政府雇员”要窄一些。狭义的“文官”指职业文官,包括职类人员(如参加公开竞争考试录用的人员、政府雇用的律师、牧师、医师、护士、专门技术人员、邮政系统人员)和非职类人员中的部分例外人员(如工作重、待遇低的劳动人员,机密人员、其他不宜公开竞争选用的人员等)。,公务员与公务员制度,美国公务员是指在美国联邦行政机构中的所有人员,包括经选举或政治任命产生的在政府中任职的官员,其中非经选举产生和非政治任命官员则称为职员,他们不与总统共进退。美国公务员不
4、包括国会雇员和司法部门的人员,但是政府部门的清洁工、邮政局的投递员及公立大学的教授等属于公务员之列。,公务员与公务员制度,3.法国公务员 公务员源于法语“La Fonctionaire”,在法国、德国、日本、瑞士等国均将政府公职管理人员成为“公务员”。法国公务员在法律概念上分为国家公务员、地方公务员和医护公务员,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其所属的公共事业机构(如公立学校、医院等)正式担任专职的工作人员,这是狭义上的公务员,受公务员总章程调整。广义的公务员是指由财政支付工资的公职人员,除狭义公务员外,还包括议会工作人员、法院法官和军人以及各种临时与合同制的辅助工作人员。,公务员与公务员制度,从狭义
5、看,法国公务员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中央政府机关中职业常任的公职人员,其范围与英国的常任文官相同,如外交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等;二是地方政府机关、工商业、公用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他们遵循地方自制的公务员章程,如公立大中小学校教师、公立医院的医务人员等。同时,他们统一受公务员总章程的调整。,公务员与公务员制度,4.德国公务员德国的公务员称为Angestellter,也分成两类:一类是一般职位公务员,其范围与英国文官相同,他们适用联邦公务员法;另一类属于政务官员,包括内阁总理、部长等政治任命官员,他们属于特别职位公务员,也称“联邦官员”。德国联邦官员法(1953年)规定,凡是与联邦或联邦直属的团体、机构
6、或者公法基金会有服务关系的人,都是联邦的官员。凡是为联邦效劳的官员,是直接的联邦官员;凡是为联邦直属的团体、机构、公法基金会效劳的官员,是间接的联邦官员。间接的联邦官员通常称为职员或工人。,公务员与公务员制度,德国联邦基本法(宪法)中没有明确的公务员定义,德国联邦行政法院认为“凡是在联邦、州、乡以及受国家监督的团体、研究所和基金会从事公务活动的人都属于公务员范畴”。换句话说,只要是由政府支付工资的公职人员,都属于公务员范畴。广义的德国公务员包括政府官员、公立医院医护人员、各类公立院校教师、法官、军人、国企经理、公共游泳馆长、清洁工、火车司机等。,公务员与公务员制度,5.日本公务员 日本公务员概
7、念十分宽泛,在国家和地方政府机关、公共团体中,凡是从事公务的人员均称为公务员,但分为国家公务员与地方公务员两个系列。它以国家或政府支付工资为依据,凡是由公共财政支付工资的人员都是公务员。日本国家公务员法,1947年,公务员与公务员制度,日本公务员不包括国会议员。日本的公务员分为一般职和特别职公务员。特别职公务员一般由选举、委任产生,一般职公务员则由考试选拔产生。,公务员与公务员制度,国家特别职公务员一般由,包括内阁总理、国务大臣、人事官及检察官、内阁官房副长官、皇宫工作人员、法官及法院工作人员、内阁总理的辅佐大臣、副大臣、外交人员、日本学士院会员、防卫省职员、国会职员及议员的秘书等。国家一般职
8、公务员则是特别职以外的一切国家公务员,这部分公务员是由考试产生的。,公务员与公务员制度,地方特别职公务员包括地方公共团体的首长、议长、地方首长的秘书、由选举决定的地方公共企业的企业长、非常任的消防人员与防水灾人员、特定的地方独立行政法人的工作人员等。地方一般职公务员指的是特别职以外的公务员。国家公务员法(1947年)和地方公务员法(1950年),公务员与公务员制度,6.其他国家的公务员加拿大是西方国家中比较早的建立公务员制度的国家之一,早在1882年就建立了公务员制度。加拿大政府将政府系统的所有工作人员,上至总统,下至机关辅助人员统称为公务员。分为联邦公务员与地方公务员。澳大利亚公务员制度始创
9、于1902年,1922年颁布的公共服务法(也可译作公务员法)规定,在联邦、州(自治区)和地方政府以及政府驻海外机构中任职的所有工作人员都是政府的公务员。但在1999年重新修订了该法,将公务员限定在政府核心职能机构的雇员,核心机构包括联邦政府的部委、执行机构和法定机构。新加坡公务员的全称是公共服务人员,即政府部门的雇员。全部公务员分别隶属于民事、司法服务和警察部队。但是法定机构雇员、武装部队人员、警察部队中警长以下的警员,日薪雇员和其它人员不在公务员之列。,公务员与公务员制度,7.中国公务员在中国,1993年10月实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概念正式形成。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
10、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条,1993年10月国家公务员法第2条(2006年)“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与公务员制度,中国公务员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十八周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务员与公务员制度,公务员一词的内涵涵盖范围清楚活动性质明确职业选择保障承担职责法定产生方式多元,公务员与公务员制度,公务员的范围,公务员与公务员制度,国外公务员的范围,小范围:以英国为代表中等范围:以美国为代表大范围:以法
11、国、日本为代表,我国公务员的范围,公务员的范围大范围:立法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国立学校及医院、国有企业等部门的所有正式工作人员。法国、日本。中等范围:国家政府机关中的所有工作人员(不包括立法机关和审判机关)。美国小范围:通过公开考试,择优录取,在中央政府机关长期任职的文职人员。英国,公务员与公务员制度,公务员与公务员制度,中国公务员范围(2006年以后)(1)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党的组织、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2)经批准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公务员的涵义 从世界各国公务员制度分析,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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