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公司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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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4/13,经济法(公司法)(1),经济法(公司法)(1),经济法(公司法)(1),教学过程二,学习新课第九章 公司法(Company Law),经济法(公司法)(1),第一节 公司和公司法的概念,一、公司的概念、特征与种类(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指数人以上共同经营,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它是依法成立,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性的业务,有独立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承担经济责任的经济实体。,经济法(公司法)(1),(二)公司的三个基本特征,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公司必须依法成立,并有一定的组织机构。,经济法(公司法)(1),(三)公司与企业的区别,企业的概念:企业是指应
2、用资本赚取利润的一种经济组织,它包括个人企业、合伙企业、合作企业、公司企业等形式;公司只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经济法(公司法)(1),(四)公司的种类,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两合公司;,经济法(公司法)(1),二、公司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一)概念 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企业的设立、组织、经营、解散、清算以及调整公司对内对外关系规则的总称。公司的对内法律关系;公司的对外法律关系,经济法(公司法)(1),(二)公司法的基本原则,独立法人原则;有限责任原则;制衡管理原则;,经济法(公司法)(1),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一、有限责任
3、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 有限责任公司是由公司法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所组成,股东以其认定的出资额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经济法(公司法)(1),(二)特征,股东仅就其出资额对公司负责;资本不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人数一般有最高数额的限制,不超过 五十人;经营状况不公开;股东的出资转让受到严格的限制。,经济法(公司法)(1),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设立是指为取得公司资格而完成法律要件的一切行为。,经济法(公司法)(1),(一)设立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个以下;法定资本符合最低限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注明公司类别),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固
4、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经济法(公司法)(1),(二)公司章程的制定:公司小宪法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经济法(公司法)(1),(三)股东出资的方式,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其余部分由股东自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
5、高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经济法(公司法)(1),(三)股东出资的方式,实行实授资本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证明。,经济法(公司法)(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四)资本转让规则,经济法(公司法)
6、(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法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的条件;(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资本转让规则,经济法(公司法)(1),案例一,2003年6月9日,某市A厂与某市B厂准备共同出资设立燕北有限责任公司。协议规定B厂以实物
7、和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共计1200万元,A厂以货币出资800方元。燕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公司筹备事宜及办理注册登记由B厂负责。双方制定了公司章程,选举成立了董事会,制订了生产经营计划,A厂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到2004年12月A厂还未分得利润,在董事会上,A厂要求分配利润,董事长表示公司没有盈利,所以暂时不能分配利润。于是A厂的董事要求查看账簿,这才发现原B厂没有注销,用于出资的实物和土地使用权均未办理过户手续,A厂遂提起诉讼,认为B厂属于欺骗行为,应退还出资,并赔偿损失。问题:此案如何处理?,经济法(公司法)(1),案例一,提示: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
8、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人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知识产权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经济法(公司法)(1),案例二,A、B、G系同村农民,2000年2月共同出资成立了某有限责任公司,每人出资20万元,注册资本60万元。A为董事长兼总经理。2001年6月,B家中失火,损失惨重。为了重建住房,B要求公司退还股份,A表示同意,于是B将自己的20万元股份抽回。同年12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年检时发现了此情况。问题:B能否抽回自己的出资?
9、如果不能,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经济法(公司法)(1),案例二,提示:1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2公司法第209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济法(公司法)(1),(五)公司设立登记,股东的首先出资经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公司的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经济法(公司法)(
10、1),(六)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获股息红利 自益权权利 公司解散时分配财产权利 共益权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出资 义务 负有限间接责任,经济法(公司法)(1),三、组织机构,(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行使11项职权(P158);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临时会议可由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或监事提议召开。,经济法(公司法)(1),案例三,某服装公司是由9家集体所有制企业依公司法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
11、。1999年6月注册资本是800万元。为进一步扩大公司生产规模,董事会制定了增资方案,该方案计划将注册资本增加到1300万元。2001年3月增资方案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时,5家股东同意增资,同意的股东原出资总额470万元。4家股东反对增资,反对的股东原出资总额为330万元。股东会通过了增资决议,授权董事会执行。问题:该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为什么?,经济法(公司法)(1),案例三分析,提示:公司法第39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经济法(公司法)(1),(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
12、,成员为313人;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国有投资设立的,应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长1人行使11项职权(P159);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少的,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经济法(公司法)(1),(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行使8项职权(P159);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经济法(公司法)(1),(四)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一般不少于3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职权: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经济法(公司法)(1),案例四,
13、2000年7月初,甲、乙、丙、丁四公司商议共同投资改造甲所属微波炉厂,并将厂名改为如意微波炉有限责任公司,总投资额为3200万元。甲以旧厂折价200万元;乙出资550万元,并以其拥有的微波炉生产改造技术折价450万元;丙、丁各出资1000万元。四方商定,10日内资金到位,由甲负责办理公司登记手续。根据上述情况,请判断下列选项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在合同生效第5天,甲、乙、丙均按照合同约定,经济法(公司法)(1),案例三,办理了出资手续和财产权转让手续;但是丁提出,因资金困难,要求退出。大家认为,丁的要求可以接受,但应赔偿甲、乙、丙的损失。公司成立后,丙提出自己公司改造缺乏资金,要求抽回自己出资
14、,同时愿意赔偿其他股东损失50万元,丙的要求可以接受;甲在公司运作一段时间后,提出将自己所有的1/4股权转让给戊。甲的要求须经过全体股东1/2同意方可。如同意甲的请求,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经济法(公司法)(1),(五)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经济法(公司法)(1),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15、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五)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经济法(公司法)(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挪用公司资金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违反公司章程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经济法(公司法)(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未经股东会、
16、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违反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经济法(公司法)(1),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济法(公司法)(1),赵某系某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2007年6月赵某又与起朋友李某、张某合伙成立了一家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业务,与该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的业务相同。经过半年多的时间,赵某在合伙企业所得收入15万元。20
17、08年3月,公司发现了赵某的行为,召开了临时股东会,罢免了赵某的董事职务,并要求赵某将起在合伙企业所得15万元归还公司。赵某拒绝,公司诉诸法院,案例五:竞业禁止,经济法(公司法)(1),四、国有独资公司,1、概念及特征: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2、组织机构无股东会;董事会职权扩大,经济法(公司法)(1),四、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中应有职工代表,其他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高层领导“兼职禁止”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经济法(公司法)(1)
18、,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而且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经济法(公司法)(1),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事务所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经济法(公司法)(1),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一、概念和特征(一)概念:股份有限公司也称股份公司,是指将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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