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财经类)02第二章经济法基础理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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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PowerPoint 课件,第二章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一部分:教材基本内容第二部分:历年真题,考试重点,历年考试分值本章知识点在历年的考试中一般多以选择、名词解释、简答的形式出现,每年考试中大概所占的分数在5分左右。本章是进一步学习后续内容的基础。,第二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内容提要和重点,内容提要:经济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了解经济法基础理论是学习、掌握经济法不可缺少的环节。本章主要介绍经济法的概念、地位及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等。重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定义;经济法与民法、与行政法的联系和区别;经济法的本质和功能;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和
2、种类;经济法主体;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第二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地位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地位,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地位,一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二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定义三 经济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四 经济法的本质和功能,一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经济法是最年轻的一个“法种”,经济法学是新兴的一门法律科学。它们的产生和形成,是社会经济生活历史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法律、法学自身逻辑发展的必然结果。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和人类社会一起产生的。经济关系是人类社会最基本、最广泛的一类社会关系,它是在一定生产方式基础上所形成的,存在于生产
3、、交换、分配、消费各个经济环节和领域内的社会关系。它是人类社会存在的条件,发展的基础。所以,自有法之日起,它便是各个社会和各种历史类型的法律规定和调整的一个主要方面和重要内容。以自然经济为主的奴隶制社会、封建社会的法律中已经有相当数量的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诸如关于土地、手工业、环境、税捐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不过,这些法律规范往往都规定在一些综合法典之中;而且“刑民不分、以刑为主”,调整财产关系的民法尚未形成,许多经济关系都采用刑罚手段处理。这与我们要讲的经济法相距甚远,不能把古代历史上的那些有关经济内容的法律规范就认为是经济法。资本主义社会里,商品经济广泛发展,经济关系大量发生,而且复杂多变
4、,是以往任何社会所无法比拟的。法律调整重点向经济领域转移。再加上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影响,使法律、法学进入多向分化和空前繁荣时期。调整财产关系的大法民法终于分化出来,后来又出现了商法。,一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民法的本质、原则和主要制度、调整方法,都是最适应自由资本主义的个体本位、意思自治、平等交往、自由竞争等客观要求的。所以,民法成了这个时期调整财产关系的基本大法,这是民法史上最辉煌、最充分发挥作用的时期。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后,由于垄断集团各自为政、各行其是,资本主义的平等、民主、自由竞争等原则和机制手段被削弱。被扭曲,保持资本主义经济活力生机的基础在动摇,各种矛盾激化,经济危机频繁发生,最
5、后导致了你死我活的斗争。这些都从根本上危及了资本主义制度的生存,在这种情况下,完全靠自发的市场调节已不可能,放任横向经济关系盲目运行,实际上是容许垄断资本家为所欲为,而广大中小企业家却实际上享受不到资产阶级的经济民主,不能独立地生存和发展。在危机面前,资产阶级政府不得不改变“干预越少的政府是越好的政府”的信条,改变不干预经济的政策方针。,对经济干预的方式,资本主义各国在保持无形的市场调节奏手的同时,伸出有形的国家调节之手,通过设置各种纵向经济关系,对经济生活进行直接、具体地干预和参与,大力限制垄断,力图恢复自由竞争机制,保持资本主义稳定协调发展。具体表现如:,对经济干预的方式,(1)实行资产阶
6、级国有化。将有关国计民生的和为所有资本家企业供应、服务的重要产业部门、重要企业收归国有,以避免垄断集团的操纵和垄断。,对经济干预的方式,(2)通过国家计划引导经济。些资本主义国家也连续制定中长期计划,指导经济发展。虽为意向性计划,但确实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对经济干预的方式,(3)制定“标准合同”,限制扭曲的“契约自由”。,对经济干预的方式,(4)通过公司法规,规定资本家企业公司的内部构成。使“后院变前院”,避免垄断集团控制。,对经济干预的方式,(5)通过立法手段和行政措施,直接干预经济生活进程。如日本通过各种“振兴法”、“促进法”、“助长法”,促进薄弱行业的发展和短缺产品的生产。,对经济干
7、预的方式,(6)在同际上设立组织;实行联合干预。如巴黎统筹委员会,即是发达资本栏义国家针对社会主义国家而设立的一种共同联合干预的组织。,对经济干预的方式,(7)通过双边、多边国际协定,设立贸易区,以保护本区经济,调控国际经济技术交流,等等。,一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这些政策措施主要是通过立法手段实现的,一大批以经济内容为主,并直接体现着国家干预、参与经济生活意志的法律、法规的出现,标志着现代资本主义经济法的产生。,一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现代资本主义经济法是在生产力进一步社会化、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成为现代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由国家以自己的意志和力量,直接参与和强力干预经济生活的产物。,一 经济法
8、的产生和发展,经济法这一特定概念的提出,以及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种法律科学进行独立、系统研究,开始于20世纪初的德国,最初的经济法是与战备、战争等特殊经济政治需要相联而生的早期的经济法经济统制法。30年代发生了席卷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大危机,美国根据凯恩斯经济思想,推行新政,国家运用经济立法手段,克服危机,恢复经济,其他国家也有同类举措,这类经济法规可称之为危机对策法。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为消除战时经济,解散垄断财团,扶助中小企业发展,恢复国民经济,大力运用经济立法,一个独立的经济法规群形成,有关理论也得到了很大发展,这就出现了更为科学、更加成熟的、可称之为复兴经济法的现代资本主义经济法。,一 经
9、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法是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确立,与社会主义国家组织经济职能的实施相联而产生的。但是,由于社会主义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所以,在那种体制下所施行的经济法规,其性质多属经济行政法。严格地说,科学意义上的经济法只是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转轨,大力发展商品经济后才开始形成。现代经济法本是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充分发展的产物。但是,由于经济法所特有的国家的直接意志和宏观调控机能,使经济法在我们这些虽然经济落后,但正在尽快建立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家,也完全有必要、有可能形成和发展起来。在我国,发展商品经济是社会经济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建立现代市场经济体制是我们的基本目标
10、和建成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但是,在建设市场经济时,我们又不能重复资本主义发展的老路。我们必须走一条既具有时代特色,又具有中国特色的建立新型的现代市场经济的道路。这就是要从我国国情实际出发,在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主体地位的条件下,在保持必要的宏观管理情况下,大力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大力推进横向经济关系,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性调节功能,培育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在这一改革过程中,必须将宏观调控与微观搞活结合起来,必须将国家的意志、利益与企业的意志、利益协调结合起来,这样,才能既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焕发我们社会、经济的生机活力,又避免和减少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在其发展过程中所付出的社会动
11、荡、经济危机、严重两极分化的代价,保证我们能够尽快地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这一历史发展过程中,能够兼顾各方经济利益,协调各方经济行为的经济法必然产生。,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地位,一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二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定义三 经济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四 经济法的本质和功能,二、经济法的调鳖对象和定义,中国经济法是对我国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法律部门。在现行立法体制中,它只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即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领域中和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以各种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1.经济管理
12、关系2.经营协调关系3.组织内部经济关系4.涉外经济关系5.其他应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1.经济管理关系,经济管理关系主要指国民经济管理关系,即国家在实施组织管理职能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类关系。包括:(1)综合机关对社会组织的经济管理关系;(2)专业机关对企业组织的经济管理关系;(3)行业经济管理关系;(4)区域经济管理关系;(5)经济监督关系。,1.经济管理关系,国家都有着一定的组织经济的职能。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它掌握着主要的生产资料以及它与绝大多数企业组织和劳动者根本利益一致的人民性质,决定了它能够在全社会范围内有效地动员和组织人力、物力、财力,合理部署生产建设,实现经济战略目标。但是,在旧体
13、制下,我们对政府组织经济的职能,从性质、范围到方式、手段,都缺乏科学的认识,逐渐形成一种依靠行政体制和行政手段管理经济的模式。在这种体制下,国家与企业等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行政管理关系,政企职责不分,国家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同企业的经营权、政府的经济管理权同行政管理权都没有明确划分,宏观经济管理和微观经济管理也没有分开,其结果造成企业缺乏活力,经济效益不高。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就是要改革、理顺国家与企业组织的关系。经济法不是调整以往的那种行政管理关系,而是调整经过经济体制改革所形成的新型管理关系,即在国家与企业等组织之间形成的以物质利益为核心的,责权利效相统一的经济管理关系。,1.经济
14、管理关系,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市场经济发育的完善以及现代企业体制的建立,上述各类经济管理关系还会继续变化。,2.经营协调关系,它是指市场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应由经济法调整的一定范围内的横向经济关系。,2.经营协调关系,(1)经济联合关系。经济法主要调整各组织体在联合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重点是调整根据国家总体规划和长远部署而组织设立的全国性的公司、企业,以及跨地区、跨部门组织联合体时发生的经济关系。,2.经营协调关系,(2)经济协作关系。经济法与民法都调整这类关系。两相交错,很难绝对分清。经济法主要调整全国范围内的,跨地区、跨部门的,以及涉及经济全局和社会整体利益的经济关系。,2.经营协调关系
15、,(3)经济竞争关系。包括有关保护竞争和反对不正当竞争过程中发生的关系。,2.经营协调关系,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一种主要的横向经济关系,因此可以说,民法是调整横向经济关系的大法,但它不可能调整所有横向经济关系。基于社会利益需要,经济法不可能不调整一定的横向经济关系,或对之施加影响。那种仍然将经济关系分为行政关系和民事关系的主张是不符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要求和法制现实的。,3.组织内部经济关系,组织内部经济关系主要是指企业、公司等生产经营性组织内部的一些重要经济关系。如有关内部领导体制、经济体制、内部承包、内部经济合同、经济核算制等方面发生的关系。包括企业内部领导机构与内部组织、分支机构、职工之
16、间的经济管理关系,也包括企业内部领导机构之间、各内部组织之间的经济协调关系。,3.组织内部经济关系,在法的历史上,任何一个法律部门都只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即只调整组织之间、组织与公民之间、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外部关系。资本主义国家的工厂法仍然是将劳资关系作为社会关系对待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劳动法在一定意义上可说是调整内部关系。但真正对传统理论造成突破的是经济法。经济法不仅调整组织的外部关系,而且还调整其内部一些重要的经济关系,经济法包括了一系列有关内部经营管理的经济法规。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三个有关内部领导体制的条例,还有有关财务、成本、经济核算制、技术规程、安全规程等方面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3.
17、组织内部经济关系,经济法调整一定范围的内部经济关系,是和经济法作为经营管理法这一基本特性相联的,也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但是,经济法只是调整一些重要的内部经济关系,不能也不应该以法律调整全部内部经济关系。大多数内部经济关系主要还是由企业章程调整,国家法律不应过多干预。所以,将此类关系确定为经济法调整对象时应审慎选择,必须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之。,4.涉外经济关系,涉外经济关系指涉外经济领域内的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它们也应属上述(一)、(二)两类关系,因其发生领域特殊,多由国家专门的涉外经济法律、法规调整,放单列之。,4.涉外经济关系,此类关系包括企业组织与涉外经济管理
18、机关之间的经济管理关系,以及外贸组织、企业组织、外国投资者等相互之间的经营协调关系。现阶段,我国是将这一领域内的经济关系作为特殊的一类关系,以专门的涉外法律、法规调整的,加人世贸组织后与国际市场进步接轨,情况已发生重大变化。,5.其他应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调整上述各类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分别组成了各个部门经济法,并进而组合成一个有层次、有序列的统一体系,这就是经济法。一中国的经济法是宪法之下的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5.其他应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国的经济法的定义可表述如下:中国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完善和稳定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有关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的法
19、律规范的统一体系(总称)。,二、经济管理关系,1.综合机关对社会组织的经济管理关系2.专业机关对企业组织的经济管理关系3.行业经济管理关系4.区域经济管理关系5.经济监督关系,三、经营协调关系,1.经济联合关系2.经济协作关系3.经济竞争关系,四、组织内部经济关系,组织内部经济关系主要是指企业、公司等生产经营性组织内部的一些重要经济关系。,五、经济法的定义,中国的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完善和稳定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有关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系。,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地位,一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二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定义三 经济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四
20、 经济法的本质和功能,六、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一),1.调整范围有一定的交叉和重合,也有相异部分。重合部分是两者都调整一定的经济关系(财产关系)。经济法调整的国民经济管理关系、内部经济关系,民法不调整;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经济法不调整。,七、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二),2.民法以个体权利为本位,主要在微观经济领域内;经济法以社会责任为本位,主要在宏观经济领域内理顺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的责权利关系。3.民法主体是法人与公民;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内部组织以及一定条件下的公民。,(一)经济法与行政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是: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有许多也具有一定的行政性质;经济法在调整经
21、济关系时,必要时也采用行政手段。,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1)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具有一定的行政关系性质,但它不同于行政法所调整的行政管理关系。经济管理关系本质上是一种物质利益关系,是物质利益实体之间发生的具有管理性质的关系。国家与企业的这种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实质上是代表国家利益、整体利益的国家组织与代表局部利益、集体利益的企业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不承认企业组织是独立的或相对独立的物质利益实体,不承认它和国家之间的关系的物质利益性,整个经济体制改革就无法进行,就无法理顺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关系。,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所谓理顺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主要是理顺国家与企业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即国家
22、与企业之间以物质利益为核心的关系以及它表现于法律上的责权关系,而不是主要理顺国家与企业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当然,这也是经济体制改革任务的一部分),也不能主要靠行政手段去解决,而应以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为主,行政手段只能是辅助的。因此,国家与企业之间的这种经济管理关系理应由经济法调整,从而与行政法相区别。,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2)经济管理关系升华为经济管理法律关系后,主体的地位以及它们之间权利、义务的连接状态,也不同于行政法律关系。在经济管理法律关系中,国家机关与社会组织之间虽有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分,但都是经济权利主体,也都是经济义务主体,都依法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不是一方是权利主体,
23、另一方是义务主体的行政关系,不是单纯的命令与服从的关系。,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3)经济管理法律关系追求的是一定的经济目的与经济效益,遵循的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不能离开这些而只体现、贯彻行政机关和行政首长的意志和意图。,(二)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是:两者都调整经济关系(财产关系也是经济关系)。民法作为历史上调整财产关系的大法,对经济法的产生和形成有重大影响,两者的一些概念、原则、制度、手段都可以通用。,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1)两者的调整范围有交叉、有重合,但不同。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经济法所调整的国民经济管理关系、内部经济关系,民法是不调整的;民法所调
24、整的公民的人身关系,经济法也不调整。在可能交叉、重合调整的横向经济关系中,二者也是可以分工的。经济法主要调整与国家计划、国家直接管理相联的,以及涉及全局利益、整体部署的一类横向经济关系。,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2)民法是以个体权利为本位的,主要是在微观经济领域内,保护社会个体(公民和企业)的权益;经济法是以社会责任为本位的,主要是在宏观经济领域内理顺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间的责权利关系,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的建立和发展。,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3)民法主体系列是法人与公民、自然人;经济法主体系列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内部组织以及一定条件下的公民,较之民法主体系列要广得多且如实地认可它们之间的一定的
25、层次性,从而使经济法主体体系和理论更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地位,一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二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定义三 经济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四 经济法的本质和功能,四、经济法的本质和功能,经济法的本质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其阶级性;二是指它与其他相邻法律部门相区别的法律属性。这里主要指它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本质和特点。,四、经济法的本质和功能,对经济法本质属性和特点的认识必须从其产生的社会经济根源以及从法的自身历史演变的规律中去认识。,四、经济法的本质和功能,经济法是在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到现代市场经济时期产生的。它的出现,不仅意味着一个新的与传统法律部门大不相同的部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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