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典型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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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典型案例集第1章长期股权投资准则1案例1-1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重大影响的判断1案例1-2对持股比例不足20%的权益性投资重大影响的判断6案例1-3间接持股比例如何影响个别财务报表中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11第2章股份支付准则17案例2-1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其公允价值的确定17案例2-2股份支付授予日的确定21案例2-3附有市场业绩条件的以权益结算股份支付的等待期判断23案例2-4附多个可行权条件的股份支付计划的会计处理26案例2-5附限售期条款的股份支付计划的可行权条件判断31第3章收入准则34案例3-1定制信息系统开发服务的收入确认时点34案例3-2系统集成业务提供整套解决
2、方案的收入确认38案例3-3售后代管商品安收入确认的判断41案例3-4采用产出法确定履约进度时如何确认计入当期损益的合同成本45案例3-5收入确认中现金返利的会计处理48案例3-6以购销合同方式进行委托加工的收入确认52案例3-7贸易公司采购原材料销售给本集团内成员单位的收入确认56案例3-8企业通过对代理业务采用总额法虚增收入61第4章政府补助准则68案例4-1政府补助的分类判断与会计处理68案例4-2综合性项目政府补助类型的判断72案例4-3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补助的会计处理77案例4-4政府补助的确认时点判断80第5章租赁准则84案例5-1房地产委托管理合同的会计处理84案例5-2转租赁的
3、分类87第6章金融工具相关准则91案例61金控平台附有保底收益的投资确认91案例6-2结构性存款的分类和列报95案例6-3无追索权的保理合相关应收账款的终止确认IOl案例6-4不控制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方所持份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列报107案例6-5永续债相关的权益工具和金融负债分类的判断110案例6-6企业发行自身权益工具发生融资顾问服务费的会计处理115案例67财务担保合同预期信用损失的确认118第7章企业合并和合并财务报表准则122案例进入破产重整的子公司是否纳入合并范围的判断122案例7-2有限合伙人是否将有限合伙企业纳入合并范围的判断129案例7-3合并方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支付的现
4、金对价在合并现金流量表中的列报137案例7-4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时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股权公允价值的确定140案例7-5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被购买方因政府补助确认的递延收益在购买日的确认142案例76企业合并中涉及过渡期损益的会计处理145第8章其他准则149案例8-1企业在采购过程中取得供应商返利的确认149案例82投资性房地产转换的会计处理151案例83对闲置固定资产未进行减值测试155案例8-4发行人对附回售选择权的公司债券的流动性划分158案例85持有待售类别的分类判断161第1章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案例1-1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重大影响的判断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一一长期股权
5、投资(财会201414号,以下简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应适用该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在实务中,如何判断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重大影响,是企业在投资业务中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一、案例背景A公司是一家从事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融资和经营管理的企业。B公司成立于2x17年9月,由包括A公司在内的多家行业内企业合资组建,A公司持有B公司21.75%的股权,B公司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方关系。B公司董事会共设5席,A公司委派1人,担任B公司副董事长,参与B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其他董事由各股东按约定委派。此外,A公司委派1人担任B公司的副总经理,全职参与B公
6、司的日常经营管理。B公司的议事规则为:股东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不存在其他事实或情况表明股东对B公司存在共同控制的情形。2X17年9月,A公司在投资开始日判断对B公司具有重大影响,将对B公司的投资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并采用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2X18年,B公司在经营中开始出现亏损,2x19年B公司经营状况并未好转,且
7、预测当年可能出现较大幅度亏损。2x19年6月30日,A公司将其对B公司的投资从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转换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在“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科目核算。理由是:A公司当年在董事会发表的部分重要意见未被采纳,表明其不能实质性参与B公司的经营管理,因此不再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问题:2x19年6月30日,A公司将其对B公司的投资从长期股权投资转换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该会计处理是否恰当?二、案例解析1 .案例分析根据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适用该准则。在分析本案例的适用准则时,
8、需要重点关注A公司对B公司是否具有重大影响。在判断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重大影响时,根据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二条,重大影响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一一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2014年发布,以下简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应用指南”)“二、关于适用范围”(三)的规定,投资方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持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上但低于50%的表决权时,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该种情况下不能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不形成重大影响。根据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应用指南“三、关于重大影响的
9、判断”(一)、(-)和(四)的规定,投资方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派有代表,或参与被投资单位财务和经营政策制定过程,或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是企业用来判断是否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常见情形。同时,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应用指南“三、关于重大影响的判断”还强调,存在上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并不意味着投资方一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企业需要综合考虑所有事实和情况来做出恰当的判断。本案例中,A公司直接持有B公司21.75%的股权,在B公司董事会占有仍的席位,且委派1人担任副总经理参与日常经营管理。由此可见,在该股权投资初始确认和计量时,A公司判断其对B公司具有重大影响,将对B公司的投资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进
10、行核算是恰当的。本案例中,在A公司对B公司的持股比例和B公司的决策机制均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A公司在2x19年6月30日将其对B公司的权益性投资从长期股权投资转换为金融工具,对于该调整是否恰当及其调整理由是否合理,需要进一步分析A公司对B公司的影响程度是否发生了实质性变化。针对“A公司在2x19年董事会发表的部分重要意见未被采纳”的理由,虽然A公司在董事会发表的部分重要意见未被采纳,但是根据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二条的规定,重大影响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本案例中,A公司有能力在董事会上发表意见,并在董事会上进
11、行投票表决,该事实也表明A公司实质性参与了B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同时,”部分重要意见未被采纳”属于董事会决策机制下的决策结果,不能仅由此推断A公司未能实质性参与B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基于上述分析,在本案例中,并不存在新的特殊事实或情况实质性影响A公司对B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判断结论,A公司对B公司仍具有重大影响。2 .案例结论综上所述,根据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等有关规定,2X19年6月30日,由于A公司对B公司所具有的重大影响未发生实质性变化,A公司将其对B公司的投资从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转换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该会计处理是不恰当的。三、案例启示对于权益性投资
12、,投资方需要判断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从而进一步确定其会计处理。实务中,在被投资单位出现持续亏损的情况下,个别投资方为规避因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要求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投资损失,可能以个别“事实”为借口或理由,主观故意将相关投资分类为金融资产。投资方在判断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重大影响时,应当严格遵循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等相关规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做出恰当的判断。本案例中,在B公司出现较大亏损的会计期间,当B公司的决策机制、股权结构以及A公司对B公司的持股比例等方面未发生实质变化的情况下,A公司以不合理的理由为依据变更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存在重大影响的判断
13、并改变会计处理,在报表上规避联营企业亏损对投资方的影响,这种会计处理方式体现出主观故意调整利润、粉饰财务报表的典型特征。通过变更对外投资的核算方法调节当期损益的错误做法己成为财会监督的重要关注点,企业应重视会计处理的合规性,确保财务报表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充分披露股权投资业务的经营风险。四、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规规定本案例涉及的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一一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1414号)第二条和第三条,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一-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2014年发布)“二、关于适用范围”(三)和“三、关于重大影响的判断”等。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一长期股权投资第二
14、条:本准则所称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时,投资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一一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投资方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一一合并财务报表规定的投资性主体且子公司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情况除外。重大影响,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方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
15、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业。在确定被投资单位是否为合营企业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一一合营安排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一长期股权投资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外币长期股权投资的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一一外币折算。(二)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持有的、在初始确认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投资性主体对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的权益性投资,以及本准则未予规范的其他权益性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
16、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2014年发布)“二、关于适用范围(三):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实务中,较为常见的重大影响体现为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通过在被投资单位财务和经营决策制定过程中的发言权实施重大影响。投资方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持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上但低于50%的表决权时,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该种情况下不能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不形成重大影响。在确定
17、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时,一方面应考虑投资方直接或间接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表决权股份,同时要考虑投资方及其他方持有的当期可执行潜在表决权在假定转换为对被投资单位的股权后产生的影响,如被投资单位发行的当期可转换的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影响。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2014年发布)“三、关于重大影响的判断企业通常可以通过以下一种或几种情形来判断是否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一)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并相应享有实质性的参与决策权,投资方可以通过该代表参与被投资单位财务和经营政策
18、的制定,达到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二)参与被投资单位财务和经营政策制定过程。这种情况下,在制定政策过程中可以为其自身利益提出建议和意见,从而可以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三)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重要交易。有关的交易因对被投资单位的日常经营具有重要性,进而一定程度上可以影响到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四)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在这种情况下,管理人员有权力主导被投资单位的相关活动,从而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五)向被投资单位提供关键技术资料。因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依赖投资方的技术或技术资料,表明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存在上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并不意味着投资方一定对被
19、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企业需要综合考虑所有事实和情况来做出恰当的判断。案例1-2对持股比例不足20%的权益性投资重大影响的判断对权益性投资进行恰当分类,是对其进行后续会计处理的前提。随着企业股权投资业务的日趋复杂多样,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的识别和判断难度不断增加,如何判断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重大影响,从而恰当区分权益性投资适用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还是金融工具准则,是实务中容易出现判断偏差的问题。一、案例背景2X19年7月,A公司(非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与其他三家公司合资设立H公司,其中A公司出资比例为17.5%,H公司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方关系。H公司董事会共设5席,
20、其中A公司委派1名董事,全职参与H公司的经营管理,担任H公司的技术总监,分管研发业务(研发是H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其他董事由其他三家股东按约定进行委派。根据H公司的公司章程,H公司的议事规则为:股东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此外,A公司派驻的董事对H公司行使相关权力时,不存在其他特殊事实或情况表明该董事不能参与H公司的
21、财务与经营决策;不存在其他事实或情况表明股东对H公司存在共同控制的情形。A公司认为,对于其持有的H公司的权益性投资,由于其对H公司的持股比例不足20%,因此不足以对H公司施加重大影响,A公司将其对H公司的投资分类为金融工具,并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记入“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科目。问题:A公司判断其对H公司的投资不具有重大影响,而将该投资分类为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是否恰当?二、案例解析L案例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一一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1414号,以下简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二条和第三条等规定,除“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持有的、在初始确认时
22、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投资性主体对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的权益性投资,以及本准则未予规范的其他权益性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外,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适用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在分析本案例的适用准则时,需要重点关注A公司对H公司是否具有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二条规定,重大影响,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一一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2014年发布,以下简称“长期
23、股权投资准则应用指南”)“二、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实务中,较为常见的重大影响体现为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通过在被投资单位财务和经营决策制定过程中的发言权实施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应用指南“三、关于重大影响的判断”列举了重大影响的常见情形,“企业通常可以通过以下一种或几种情形来判断是否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一)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并相应享有实质性的参与决策权,投资方可以通过该代表参与被投资单位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制定,达到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同时还规定,“存在上述
24、一种或多种情形并不意味着投资方一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企业需要综合考虑所有事实和情况来做出恰当的判断”。本案例中,A公司直接持有H公司17.5%的股权,在H公司董事会占有VS的席位。尽管A公司在H公司股东会的表决权比例不足20%,但由于A公司在H公司董事会占有1个席位,且该董事作为技术总监全职参与H公司的经营管理,分管H公司的研发业务,且研发是H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这些事实表明A公司通过派驻董事参与H公司相关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制定,对H公司生产经营的重要方面享有实质性的参与决策权,从而对H公司施加重大影响。此外,本案例不存在其他特殊事实或情况表明该董事不能参与H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因此,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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