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储备粮(调控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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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级储备粮(调控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调控粮)宏观调控作用,建立管理科学、调控有力、吞吐灵活的县级储备粮(调控粮)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县级储备粮(调控粮)管理,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省级办法)、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县级储备粮(调控粮)的计划、储存、动用以及监督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调控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县级储备粮(调控粮)具体包
2、括:县级储备粮小麦、玉米等原粮储备;县级调控粮小麦原粮储备;成品粮面粉(特一粉)储备。第三条县级储备粮(调控粮)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调控顺畅、安全有效的原则。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粮食安全责任制,加强县级储备粮(调控粮)管理,完善县级储备粮(调控粮)工作机制,按照省、市下达的储备粮(调控粮)总量计划或者动态调整要求,确定县级储备规模,制定、下达县级储备粮(调控粮)计划。第五条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县级储备粮(调控粮)的行政管理,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调控粮)计划,建立县级储备粮(调控粮)业务管理制度,加强粮食储备信息化建设,对县级储备粮(调控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实施监
3、督检查。县财政部门负责县级储备粮(调控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以下统称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对县级储备粮(调控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保管费补贴标准:县级储备粮(调控粮)原粮保管费用每年每公斤0.10元,县级应急成品粮每年每公斤0.12元;轮换费补贴标准:县级储备粮(调控粮)原粮轮换费用每年每公斤0.10元(包干使用),县级应急成品粮每年每公斤0.40元(包干使用)。银行按照国家、省、市政策规定,保证县级储备粮(调控粮)信贷资金需要。第六条承担县级储备粮(调控粮)储存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储单位)负责县级储备粮(调控粮)的日常运营管理,对承储的县级储备
4、粮(调控粮)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负责。承储单位应当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信贷监管。第七条县级储备粮(调控粮)所有权归县人民政府,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调控粮)。第二章计划第八条县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县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国家、省、市下达的储备粮(调控粮)总量计划、本县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县级储备粮(调控粮)计划(其中口粮比例不低于70%),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成品粮储备品种结构可根据城镇居民的消费习惯,本着储得进、轮得出的原则适时进行调整。第九条县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县级储备粮(调控粮)计划,会同县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
5、行下达县级原粮储备和成品粮储备的收购、销售计划。承储单位应当根据县级原粮储备和成品粮储备收购、销售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县级原粮储备和成品粮储备的收购、销售。第十条县级原粮储备和成品粮储备实行计划管理,进行均衡轮换。成品粮储备根据生产保质期限,适时动态轮换,即采取“库存保持常量,实物顶替轮出”的方法,结合市场采取推陈储新的方式进行。承储单位应当结合县级原粮储备和成品粮储备的储存品质和入库生产年限,提出轮换计划申请,经县发展改革部门、县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承储单位应当将县级原粮储备和成品粮储备收购、销售、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按照规定报县发展改革部门、县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第
6、三章储存第十二条县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布局合理、节约成本和便于监管的原则确定承储单位。承储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仓(罐)容规模达到县级储备粮(调控粮)安全储存的规模,仓储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罐)型、进出方式、品种、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三)具备粮食储存安全需要的智能化仓储设施和信息化管理技术;(四)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常规质量、储存品质及食品安全指标检验的仪器和场所;(五)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粮食保管员、粮食质量检验员、特种作业人员等管理技术人员;(六)运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违法运营记录;(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承储单位应当
7、遵守下列规定:(一)执行储备粮(调控粮)管理法律、法规、规章,遵守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县级储备粮(调控粮)管理的各项制度;(二)保证入库的县级储备粮(调控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常规质量、储存品质和食品安全指标;(S)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县级储备粮(调控粮)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四)建立储备粮(调控粮)安全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防护设施;(五)对储存管理状况按规定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第十四条承储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报粮食收储数量;(二)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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