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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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2023年3月29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质量、安全、畅通和智慧运营,促进枢纽经济建设,服务人民群众美好出行需求,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服务、经营、使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联网收费等工作。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等
2、工作。第四条省公安机关主管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高速公路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等工作。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在投资主体进入、招标投标、土地征收和使用以及施工保障等方面,支持高速公路建设。第六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密切配合,建立高速公路路警联动体系,健全路警联动管理工作机制,完善路警联动协作措施,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第七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公安等部门可以在高速公路建设、养护、服务、经营、使用和管理等方面推行信用监管机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守信激励和
3、失信惩戒。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八条省高速公路规划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并商沿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编制高速公路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其他规划相衔接,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保护文物古迹,保护生态环境,依法避让自然保护地。第九条高速公路建设可以采取政府投资、社会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筹集资金。鼓励、引导国内外市场主体按照特许经营的方式依法投资建设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特许经营项目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法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投资人。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权的变更、终止、延期,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高速公路投融资平台应当加强资源整合,
4、发挥投融资功能,弥补市场主体投入不足,投资高速公路基础设施建设。第十条高速公路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在设计高速公路时应当勘查现场,听取有关单位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充分考虑后续铁路、公路、航道、水利、供电、供水、输油、供气、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交通安全管理和周边群众通行。第十一条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建设安全设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和交通安全执法场所。第十二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在开工建设前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高速公路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保护文物古迹。第十三条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结合地域特色,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同步建设。高速公
5、路服务区应当建设停车区、休息区、购物区、餐饮区、加油充电区、汽车维修区、交通安全宣传区等功能区,配备无障碍公共卫生间、饮用水等免费配套服务设施以及污水处理、夜间照明、备用电源等设施。第十四条高速公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土地征收义务,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保障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并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五条建设高速公路需要取土的,应当优先利用荒丘、荒坡、荒废地等,并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相结合。确需在耕地上取土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复垦责任。高速公路建设损坏沿线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单位撤离前按照不低于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高
6、速公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照上述两款规定,监督相关单位履行责任。第十六条高速公路通过居民聚居区的,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隔音设施。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涉及高速公路的项目施工前,应当依法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按照规定提前向社会公告。上述项目中,涉及跨越、穿越高速公路的建设项目,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应当征求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高速公路经营者的意见。第十八条国家重点高速公路用地两侧外各五十米,其他高速公路用地两侧外各三十米,高速公路立交桥、匝道、收费站外侧各一百米范围内为高速公路建筑
7、控制区。禁止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或者地面构筑物,高速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除外。控制区内原有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需要依法拆除的,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十九条未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第二十条损坏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相关责任人应当立即报告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者;涉及交通事故的,还应当报告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第二十一条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外廓尺寸及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载运不可解体超限物品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确需行驶高速公路的,应当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
8、门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求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意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高速公路入口设置超限超载检测设备,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测,不得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并将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及时报告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高速公路入口超限超载检测设备应当依法定期检定,未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二十二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等部门,结合高速公路区间路段,科学合理选定或者选建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停放服务区,并向社会公示。选定服务区的经营者应当划定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停放区
9、,并设置明显标识,配备安全设施。第二十三条因雨、雪、雾、路面结冰、道路施工作业、交通事故、突发事件以及其他情况,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及时组织除雪融冰、应急抢修;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制车速、限制车型、调换车道等交通管制措施。采取前款交通管制措施仍难以保证交通安全,确需关闭高速公路时,由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商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后作出决定,及时向社会发布信息,高速公路经营者配合实施。关闭高速公路的情况消除后应当及时开通高速公路,并发布开通信息。第二十四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履带车、钱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摩托车、三轮机动车、悬挂试车号
10、牌和教练车号牌的车辆以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第二十五条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不得倒车、逆行,不得穿越中央隔离带掉头或者转弯,非紧急情况不得占用应急车道。第二十六条车辆因遇障碍、发生故障、事故等停车后,驾驶员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牌;夜间和雨、雪、雾天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宽灯、尾灯和后雾灯。第二十七条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所管辖高速公路桥下空间和涵洞的日常巡查和管理,发现违法堆积物品或者搭建设施的,应当立即劝阻和制止,向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报告,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第二十八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应急
11、等部门制定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高速公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形成联动机制。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配备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第二十九条高速公路发生突发事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会同省、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高速公路经营者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交通运输、公安、应急、卫生健康等部门及时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第四章运营服务第三十条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交纳车辆通行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和年限依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确定。收费标准和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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