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施行《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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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方案近年来,我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规模持续扩大,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以下简称罐车)保有量逐年增长,为支撑我国化工行业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与此同时,大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罐车“带病运行”,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隐患。为规范罐车生产、登记、使用和检验,集中整治罐车运营中的各种乱象,提升罐车安全运营水平,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等部署安排,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联合开展罐车治理工作,
2、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以全面提升罐车本质安全,提高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运行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标准引领,标本兼治、疏堵结合,协同推进、联动治理”的原则,综合采取法律、行政、市场等手段,加强对罐车生产、登记、使用和检验的全过程监督,强化多部门协同联动综合治理,有效防范和化解罐车重大风险、全面提升罐车安全运行水平,引领和带动我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进入规范、有序、健康的发展轨道。二、主要措施(一)严把新罐车准入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开展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12019
3、,以下简称GB18564.1)宣贯实施和专题培训工作,依法按职责加强对罐车(包括车辆及罐体)生产、检验及使用等环节的指导,督促相关企业、检验机构及从业人员全面掌握标准内容和实施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加强对罐车以及罐体生产企业、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生产企业按照GB18564.1要求设计、制造罐体;强化罐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督促认证机构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保障产品一致性。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加强罐车生产监管,督促罐车生产企业保证罐车产品生产一致性。治理期间,相关企业可委托具有可移动罐柜、集装箱检验资质的机构,经核准的特种设备(RD7)检验机构(仅限定期检验),取得CMA资质认
4、定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罐体产品)相关检验检测机构(仅限出厂检验)依法依规开展罐体检验。罐体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GB18564.1等技术规范对新生产的罐体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内容应包括GB18564.19.3出厂检验”列明的所有项目),并出具出厂检验证书,对不符合GB18564.1等技术规范的罐体,不得出具出厂检验证书。各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要加强新罐车检验,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罐体不具有出厂检验证书的罐车,不得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对未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予配发道路运输证。公安机
5、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罐车注册登记时,应当比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供的道路运输经营资质和车辆使用性质信息。(二)综合施策消化存量。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结合罐车年度审验工作,督促运输企业将所属罐车委托罐体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罐体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GB18564.1的要求,对在用罐车的罐体进行检验并出具定期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应列明GB18564.1附录D列明的所有项目),检验结论为合格的出具定期检验合格证书(见附件2)o对于罐体不符合GB18564.1的要求,在罐体结构、几何尺寸、外观、安全附件、材料壁厚等方面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见附件3),定期检验结论应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不得出具定期检验合格
6、证书。对罐体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罐车,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责令运输企业立即停止使用并在六个月内完成整改,经复检结论仍然为不合格的,应当依法依规更换同类型罐体或者报废。各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要加强在用罐车检验,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不符合检验标准、罐体超过检验有效期,或不具有罐体出厂检验证书、定期检验合格证书的在用罐车,不得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对未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予通过年审。(三)优化罐车准运介质管理。罐车生产企业应在罐车设计文件和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中列明适装介质。罐体检验机构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技术审核,
7、并在罐体出厂检验证书、定期检验合格证书上载明适装介质列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进一步优化完善罐车公告管理,对于新申报和现存的罐车公告,按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GB216682008)标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类型,不再标注具体介质品名或项别(需标注准运介质最大密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危险货物运输车(罐车)登记业务时,不再核对罐车公告关于准运介质的标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为罐车配发道路运输证时,不再标注准运介质,在备注栏标注“适装介质见罐体检验证书”。运输企业确需变更在用罐体适装介质列表的,可以结合本次罐车治理工作,在罐体定期检验前向罐车生产企业提出变更要求。罐车生产企业应基于罐车和罐体设
8、计和制造过程的技术资料,依据相关标准和规范对运输企业变更要求进行确认,对符合罐车安全技术和罐体兼容性条件的,向运输企业出具新的适装介质列表,并将适装介质列表变更的依据及相关设计、制造技术资料一并提供给运输企业。运输企业应将新的适装介质列表及相关技术资料委托罐体出厂检验机构按照GB18564进行检验确认。对于检验结论为合格的,检验机构要在检验报告和检验合格证书中明确新的适装介质范围。对于经罐体检验机构检验并且道路运输证上标注准运介质的在用罐车,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在年度审验时换发道路运输证件,不需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注准运介质,需在备注栏标注“适装介质见罐体检验证书”。运输企业应按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许
9、可的经营范围、检验合格证书上载明的适装介质列表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72018)的要求进行运输。(四)加强执法监督管理。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罐体生产企业、检验机构严格按照GB18564.1要求设计、制造、检验罐体;采用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罐体生产企业、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完善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对罐体生产企业、检验机构的社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严肃处理生产不合格罐体的生产企业以及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罐体检验机构。对于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罐体的生产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各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开展对辖区内罐车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罐车生产企业使用不具有出厂
10、检验证书的罐体,或者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罐车的,及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一经查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依法依规采取通报、限期整改、暂停或撤销其相关产品公告等措施。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重点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周边道路、重点区域路面进行检查,对存在违规行为、不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罐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定期将交通违法行为较多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及所属车辆、驾驶人信息抄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交通运输
11、管理部门要将相关情况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对安全隐患突出、违法行为较多和事故频发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要督促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五)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罐体检验机构、相关管理部门及社会公众可以依法投诉罐车可能存在的缺陷。市场监管总局将收集汇总、分析处理有关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并依法启动缺陷调查。对于经调查确认存在缺陷的罐车,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召回工作。(六)强化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罐体检验机构按照要求及时将检验报告、检验合格证书、检验不合格记录等信息上传至罐体检验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对于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罐
12、体检验机构,相关管理部门不再采信其罐体检验结果,社会各界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方式查询相关信息。交通运输部牵头,会同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将应用联合惩戒合作机制,推进将严重违法违规的罐车生产企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检验机构依法依规纳入联合惩戒名单,并将相关信用信息上传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惩戒对象可通过完成整改等进行信用修复,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曝光、约谈,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三、进度安排2021年5月底前,开展新标准新政策宣贯培训。2021年6月1日起,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罐车按照新的要求进行检验、登记
13、、办理道路运输证,实现新罐车全面合规。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运输企业在年审日期前一个月内将罐车委托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根据检验意见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和复检。2022年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在用罐车整改。2022年12月1日起,全面禁止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罐车运行。四、保障措施(一)强化部门协作分工。罐车治理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情况复杂,各地相关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力合作、精心准备、协调行动,将罐车治理作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举措和一项重要工作内容,进行统一部署,共同推进实施。相关行业协会应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宣传引导工作。(二)强化规范执法与联合督查。各省级交
14、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执法过程监督,完善联合执法及信息交换共享机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执法不严、滥用职权等现象予以通报查处。各省级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季度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各阶段工作落实情况。交通运输部将会同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开展联合督导,公布督导结果,反馈各省份治理工作情况;同时,将加强对治理工作任务比较重的重点省(区、市)、重点企业、重点路段的督导。(三)优化工作环境。各地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部门及协会组织,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动员,开展专项治理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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