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对象管理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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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对象管理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对象教育改造和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预防和减少“两类对象、帮教安置对象)人员重新违法犯罪,促进和谐竹溪建设,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省“两类”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开展帮教安置工作,应遵循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具体实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民政、人社、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预实施的原则。第三条是指将符合一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
2、,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帮教安置是指社会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非强制性的匡助、教育、监督和管理,使刑释解教人员巩固改造成果,继续加强思想意识改造和行为矫正,努力适应新的社会环境,遵纪守法、自食其力、一,再也不违法犯罪和危害社会。对象包括:(一)被判处管制的;(二)被宣告缓刑的;(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四)被裁定假释的;(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帮教安置对象包括:(一)刑满释放一年以内人员;(二)解除劳教一年以内的人员。第四条工作任务:(一)对对象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刑罚正确实施;(二)对对象进行思想和法制教育、文化教育、社会公德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
3、为恶习,使他们成为守法公民;(三)对家庭特殊艰难的一对象及其家庭成员在就学、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的艰难和问题提供匡助,促使他们适应社会;(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对帮教对象进行管理和监督;(五)对家庭特殊艰难的帮教对象在生活、法律、心理等安置方面遇到的艰难和问题提供匡助,促使他们顺利融入社会生活;(六)对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进行匡助教育,落实防止其重新违法犯罪的措施。第五条工作原则:(一)遵循惩罚、教育和匡助相结合的原则;(二)安置帮教坚持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的原则;(三)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开展工作的原则;(四)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五)坚持因
4、人制宜与分类实施相结合、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共同参预,矫治帮教与家庭帮教相结合,帮教安置与监所教育相衔接的原则。第六条县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乡镇一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研究分析辖区内一帮教安置工作情况,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解决工作中的艰难和问题,制定相关的工作措施。第七条建立责任考评机制。县一帮教安置工作要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县综治委具体指导下,积极协调成员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制定成员单位履职考评办法,每年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考核,严格奖惩兑现。第八条经费保障。应当安排帮教安置工作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截留、挪用。第二章机构职责及人员第
5、九条县政府成立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本辖区开展一帮教安置工作,日常工作由县司法局实施。乡镇政府应当成立由司法所、公安派出所、民政所以及相关单位参加的一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本辖区开展帮教安置工作。村(社区)应当成立帮教安置工作室。第十条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帮教安置工作的方针政策;(二)审议批准帮教安置工作总体规划、阶段性工作计划;(三)定期听取一帮教安置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工作汇报,协调解决相关艰难和问题;(四)监督、检查成员单位帮教安置工作开展情况,催促成员单位依法履行职责。第十一条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依照职能,履行下列职责:(一)综治
6、部门主要职责:协助党委政府加强对一帮教安置工作的一、协调、督办、检查指导;(二)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职责:履行帮教安置工作职责,牵头成员单位和基层实施帮教安置,协调社会力量加强对一对象的教育改造和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指导乡镇一帮教安置工作做好日常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检查、考核帮教安置工作实施情况,总结推广经验,表彰先进。会同公安机关加强对帮教安置对象的监督管理;定期向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综治办采集、反馈“两类”人员动态(范本)信息。完成_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三)公安机关主要职责:加强对“两类”人员的监管考察,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审前社会调查工作,定期排查“两类”人员动
7、态(范本)信息,并按要求及时报送县帮教安置工作一,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矫正对象依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四)审判机关主要职责:准确合用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拟合用非监禁刑被告人必须开展审前社会调查工作,审前社会调查报告应当作为是否合用非监禁刑判决的参考依据。及时向县帮教安置工作抄送相关法律文书,定期向县帮教安置工作办公室报送“两类”人员重新犯罪信息;(五)检察机关主要职责:加强工作的法律监督实施,每年对帮教安置工作开展一次执法检查。对一工作中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定期向县帮教安置工作报送我县“两类”人员脱漏管信息;(六)民政部门主要职责: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对生活无着落的“两类”人员
8、及其家属赋予匡助,对“三无人员”(、无亲可投、无业可就)中具有城镇户口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审核后安排在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具有农村户口且符合“五保”条件的纳入“五保”范围。符合低保条件的,做到应保尽保。将一帮教安置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工作之中;(七)教育部门主要职责:配合、加强未成年对象监管教育,对于符合就学条件的“两类”人员及其家属,教育部门要切实做好其就学的相关工作,力交相关费用的要赋予减免;(八)财政部门主要职责:将帮教安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指导帮教安置机构做好财务管理工作;(九)人社部门主要职责:将“两类”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纳入职业技能培训总体规划。依托公共职业介绍、就业培训机构,为有劳动
9、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两类”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开展创业帮扶;(十)机构编制部门主要职责:根据帮教安置工作的开展情况和上级有关规定,完善,推动司法行政部门一机构、编制、职能的核定落实;(十一)国税、地税部门主要职责:依据相关规定,主动为符合政策的“两类”人员自主创业提供服务,减免相关税费,匡助落实政策规定;(十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指导、协助“两类”人员自主创业,依法办理相关证照,并减免相关费用;(十三)工会、共青团、妇联主要职责: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参预配合矫正教育及帮教安置工作,协助做好职工、青少年和女性矫正对象的矫正、帮教、帮扶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积极指导志愿者队伍建设
10、,动员社会力量参预帮教安置工作;(十四)一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党和国家关于一帮教安置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宣传,加强对和帮教安置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先进事迹的报导,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宣传工作任务;(十五)_主要职责:负责对参预犯罪矫正对象的监管教育。第十二条乡镇帮教安置工作具体负责实施本辖区帮教安置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照有关规定,对“两类”人员实施管理,催促公安派出所对“两类”人员进行监管、考察;(三)一对对象进行考核评议,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落实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措施,做到一季一回访、半年一考核;(四)相关社会团体、民间一和志愿者,对
11、“两类”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帮扶教育;(五)一对象定期参加公益劳动;(六)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开展审前社会调查;(七)建立“两类”对象矫治、帮教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第十三条村(社区)工作室在乡镇一帮教安置工作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帮教安置工作对辖区对象开展矫正教育工作,对帮教安置对象落实相应帮教措施;(二)掌握辖区“两类”人员动态(范本),及时报告要情信息;(三)履行帮教安置工作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四条工作人员。一工作人员包括一执法人员、专职工作者和一志愿者。执法人员是指从事工作的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民警。专职工作者是指经县政府面向社会公开招
12、聘公益性事业岗位,由编制部门核定编制,隶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专门协助执法人员对一对象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疏导、生活救助等日常事务性管理的专职人员。工作者实行资格准入考试制度和不称职淘汰制度。一志愿者是指热心一工作,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和专业知识,并经司法行政部门和志愿者登记,自愿无偿协助开展工作的人员。志愿者应当在同级一帮教安置工作领导下,按照志愿者服务相关规定从事一工作。工作人员违法或者违反工作纪律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第三章矫正对象的接收和帮教对象的衔接第十五条对象由其户籍地司法所接收管理。户籍地与时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时常居住地司法所接收管理,户籍地司法所应当协助、配合。第十六条人民
13、法院应当在一对象向机构报到登记前,做好以下工作:(一)核实对象的户籍地和时常居住地;(二)向对象进行法律教育;(三)责令对象按时到户籍地(时常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并作出接受的书面保证;(四)及时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一对象户籍地(时常居住地)县司法局、公安局和检察院。第十七条县司法局收到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送达的法律文书后,应当及时转交司法所。第十八条对象报到时,相关法律文书已送达司法所的,司法所应当予以登记,宣告执行告知权利、义务,发放十堰市对象须知;一对象报到时,相关法律文书未送达司法所的,司法所应当先行登记,待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后再完成前款规定的其他工作。第十九条县帮教安置工作和县公安局在接到
14、监狱、_、看守所寄来的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后,应登记造册,同时分别通知刑释解教人员户籍所在地乡镇帮教安置工作和派出所,登记核实,建立档案。并告知家属按时到监狱、_、看守所将刑释解教人员接回;县安置帮教工作一应于服刑、在教人员刑释解教前十五日内,将上述情况告知监狱、一、看守所。第二十条户籍所在地乡镇帮教安置工作接到转交的通知书等材料后,应及时与有关部门和村(居)委会根据刑释解教人员具体情况,落实具体帮教安置措施。(一)对参加过失业保险且符合失业救济条件的,劳动保障部门应按规定核发失业保险金;(二)对城镇户口具有劳动能力,本人有就业愿望而没有劳动技能特长的,社保部门应将其纳入
15、就业技能培训范围;(三)对具有城镇户口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经民政部门审核后安排在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民政部门应会同帮教安置工作为其落实最低生活保障金;(四)对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它生活来源的农村籍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应与民政部门以及乡镇、村委会、刑释解教人员家属共同安排好其基本生活,符合“低保”、“五保”条件的纳入相应的保障范围。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在刑释解教人员报到后,按规定及时办理落户手续,并将其纳入重点人口进行管控。第二十一条刑释解教人员离开监所后,应在十日内分别到当地安置帮教工作、公安派出所报到登记。对刑释解教后一个月仍未报到的,民警应上门查明原因,催
16、促其报到。对“人户分离”的刑释解教人员,公安机关一经发现,应即将通知其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并将其纳入监管范围。对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刑释解教人员,县公安机关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报告县国安办,并专门建档,列为重点人员,由县国安办牵头会同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分等级落实教育管控措施,同时与原侦查机关保持联系,共同做好教育管控工作。第四章对象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对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时到户籍地(时常居住地)司法所、派出所报到;(二)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三)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活动;(四)定期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五)遵守其他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被判处管制的对象,除遵守第二十
17、二条规定外,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_、_、示威自由的权利。第二十四条被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对象,除遵守第二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二)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司法行政部门批准;(三)进行治疗以外的社会活动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第二十五条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除遵守第二十条二规定外,不得行使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第二十六条对象的活动范围是户
18、籍地(时常居住地)的县以内。对象有就业、经商、就学、就医、探亲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户籍地(时常居住地)的,应履行请假手续,必须经派出所允许,由司法所报县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对象返回户籍地(时常居住地)的,应当即将向司法所、派出所报告并销假。第二十七条对象经批准离开户籍地(时常居住地)不满一个月的,由户籍地(时常居住地)司法所管理,暂住地司法所应当协助、配合。对象经批准离开户籍地(时常居住地)一个月以上、未导致经常居住地变更的,户籍地(时常居住地)县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暂住地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并办理异地托管手续。第二十八条对象因迁居变更户籍地或者时常居住地的,原属司法所、派出所应分别及时
19、与迁入地司法所、派出所取得联系,经县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由迁入地司法所、派出所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司法所应当在一对象报到登记后,会同派出所商定监督人,组成监督考察小组,制定和落实监督管理措施。第三十条司法所应当根据风险评估情况,会同派出所对一对象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对于受到奖励或者行政惩戒的对象,可以分别从宽、从严实施监督管理措施。第三十一条司法所应当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和公益活动,派出所应赋予配合支持。公益劳动和公益活动应当安全、符合公共利益、便于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司法所、派出所应当定期会同一工作室走访一对象家庭、单位和村委会,掌握_对象的思想动态(范本)、现实表现等情况。第
20、五章对象的教育第三十三条司法所应当在对象报到登记后实施分阶段教育。第三十四条入矫教育包括接受意识教育、行为规则教育。第三十五条常规教育主要包括:(一)社区教育资源定期对对象进行思想和文化教育、法律和道德教育;(二)分析对象的个性特点、日常表现、矫正需求,制定不同的矫正方案,进行个别教育;(三)礼聘和社会专业人员,对对象提供心理咨询服务,进行心理疏导,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四)定期对未成年对象加强法制教育、文化教育、责任教育、亲情教育。对未完成法定义务教育的一对象,应当协育部门,帮助其完成法定义务教育;(五)和协调社会团体、志愿者,调动对象的亲属、单位对一对象进行教育匡助活动;(六)一公益性活动,
21、以辖区内的敬老院、基础性公益事业建设为阵地,鼓励对象参加非营利性机构、社团的服务活动或者为社区(社会)提供服务;(七)矫正对象应每月向基层司法所汇报思想,内容应涵盖学习情况、思想状况、生活情况、下一步的学习需求、生活、工作及生产安排等。第三十六条司法所应当在对象矫正期满前两个月实施解矫教育。解矫教育包括社会发展形势教育、公民道德、遵纪守法教育等。第六章一对象的考核奖惩第三十七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完善考核奖惩制度,对对象认罪悔罪、遵纪守法、学习劳动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励和惩戒。第三十八条奖励分为行政奖励和司法奖励。行政奖励种类有:表扬、记功。司法奖励种类有:减
22、刑、假释。第三十九条对象接受满一个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表扬:(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教育;(二)积极参加思想和法制教育,完成规定的教育课时,成绩良好;(三)积极参加公益劳动,超额完成规定的任务;(四)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社会公益活动。第四十条对象有下列立功表现之一的,可以记功:(一)检举、揭发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二)阻挠他人犯罪活动的;(三)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四)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五)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突出贡献的。第四十一条对象认真遵守管理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
23、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考验期的,可以依法缩短相应考验期。第四十二条对象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有考验期的,应当依法缩短相应考验期:(一)阻挠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第四十三条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可以假释。第四十四条惩戒分为行政惩戒和司法惩戒。行政惩戒种类有:警告、记过、治安罚款、治安拘留。司法惩戒种类有: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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