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版工程价款的调整与变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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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价款的调整与变更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周期长,受自然条件、物价水平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大,内外部环境较为复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难以预见合同履行的全部风险,工程价款的确定也存在相当的复杂性。当事人最终确定的工程结算价与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往往存在差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1条规定:以下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L法律法规变化;2.工程变更;3.项目特征描述不符;4.工程量清单缺项;5,工程量偏差;6.物价变化;7.暂估价;8.计日工;9.现场签证;10.不可抗力;IL提前竣工(赶工补偿);12.误期赔偿;13.施工
2、索赔;14.暂列金额;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工程量变更和价格调整是工程价款调整和变更的两大主要因素。一、工程量变更多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不会完全依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进行施工,由于客观条件、设计和发包人等因素,工程量在施工过程中往往会发生变更。(-)工程变更导致的工程量变更建设工程因设计、施工条件等变更,导致工程量发生相应变更。2017年版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10条规定工程变更。第10.1款变更范围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
3、实施的工作除外;(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第10.2款变更权规定: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第10.3款变更程序规定:(1)发包人提出变更。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
4、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2)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3)变更执行。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变更执行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承包人也可以通过监理人提出工程变更的合理化建议,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
5、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合理化建议经监理人审查后报发包人,发包人批准后由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根据2017年版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10.4.1项的规定,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变更估价的处理原则如下:(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6、。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3.1条规定,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发生变化应按以下规定调整:(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此时,该项目单价的调整应按照本规范第9.6.2条的规定调整。亦即工程量偏差超过15%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又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7、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第9.3.2条规定,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
8、双方确认后执行。在该情况下,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1)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规范第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本规范第9.3.1条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第9.3.4条规定,如果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为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
9、,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为导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利润补偿。因设计变化导致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变化,而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未约定在此情形下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工程也未采用工程量清单方法计价时,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二)工程量清单错误修正导致工程量变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还会因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而变更
10、。2017年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1.13款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的工程量清单错误包括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和工程量偏差。(1)项目特征描述不符。该规范第9.4.2条规定,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实际施工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
11、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调整的合同价款。(2)工程量清单缺项。根据该规范第9.5条工程量清单缺项的规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缺项的,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造成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照该规范第9.3.1条规定确定单价,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该规范第9.3.2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计算调整的措施费用。(3)工程量偏差。根据该规范第9.6条工程量偏差的规定,工程量偏差超过15%,调整的原则
12、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如果工程量出现该规范第9.6.2条的变化且该变化弓I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适当调减。(三)工程量变更的举证承包人主张工程量变更、工程量清单错误修正引起工程价款增加,可以先从签证文件、发包人变更通知方面举证,如无这方面的证据,可从工作联络单、工程各种往来函件、通知、答复、会议纪要、工程量清单、施工现场记录、施工蓝图、竣工图等多方面举证,以证明工程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和工程价款。发包
13、人主张工程量变更、工程量清单错误修正引起工程价款减少,也可以从以上方面进行举证。关于谁有权利在涉及工程量和工程价款的工程文件上确认、签证的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年)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工作人员签证确认的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就有权对工程量和价款洽商变更等材料进行签证确认的具体人员有明确约定的,依照其约定,除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人员所作的签证确认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但相对方有理由相信该签证人员有代理权的除外: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当事人工作人员所做的签证确认是其职务行为的,对该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相对方知道或应
14、当知道该签证人员没有代理权的除外。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5年)第二十六条规定:如何认定当事人的工作人员签证确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以及经合同约定或当事人授权的工作人员对工程量和价款等的签证确认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虽没有合同约定或当事人授权,当事人工作人员的签证确认属于履行职务行为,或者当事人事后追认,或者当事人虽不予追认,相对方有理由相信该签证确认人员有代理权的签证确认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年)第十一条规定:施工过程中谁有权利对涉及
15、工程量和价款等相关材料进行签证、确认?要严格把握工程施工过程中相关材料的签证和确认。除法定代表人和约定明确授权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对工程量和价款等所做的签证、确认,不具有法律效力。没有约定明确授权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的签证、确认具有法律效力;其他人员的签证、确认,对发包人不具有法律效力,除非承包人举证证明该人员确有相应权限。笔者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关于职务代理的规定,除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明确授权的人员以外,在涉及工程量、价款的文件上签证、确认属于当事人单位某个工作人员的职权范围,该工作人员的签证,确认应当发生法律效力。二、价格调整当事人依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和国家规范对建设
16、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部分材料、设备、人工等价格进行调整,将导致工程价款的变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3.4.2条规定,下列影响合同价款的因素出现,应由发包人承担:(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3)由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工程价款调整2017年版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1)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
17、整;(2)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建设工程工程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笫3.4.3条规定,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并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按下列规定实施:(1材料、工程设备的涨幅超过招标时基准价格5%以上由发包人承担。(2)施工机械使用费涨幅超过招标时的基准价格10%以上由发包人承担。根据该规范第9.7条的规定,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单价或价格与合同工程基准日期相应单价或价格比较发生涨落的,应按照合同工程发生的人工数量和合同履行期与基准日期人工单价对比的价差的乘积
18、计算或按照人工费调整系数计算调整的人工费。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可调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如没有约定,则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价格与合同工程基准日期相应单价或价格比较出现涨落,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变化超过10%,超过部分的价格应予调整。在该情况下,应按照价格系数调整法或价格差额调整法计算调整的材料设备费和施工机械费。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用于调整的价格或单价: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或单价,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中的较高者;因
19、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或单价,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中的较低者。(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引起的工程价款调整2017年版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11.2款规定: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
20、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这里的基准日期指的是招标发包的工程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和直接发包的工程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2.1条规定: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第9.2.2条规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第9.2.1条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不予调整合同价款。实践中,一些建设工程施工
21、合同将政府文件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政府文件被撤销、修改或失效,工程价款是否应作调整?笔者认为,政府文件作为在某个地区普遍适用的文件,在因政策变化等原因被撤销、修改或失效之前,文件本身并不违法。当事人将政府文件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部分,并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这种约定合法有效。政府文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撤销、修改或失效,并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该文件作为合同内容和结算依据的效力,双方当事人仍然应当严格依合同约定及按政府文件结算工程价款。如此一来,更加符合双方当事人对工程价款数额的预期,更能均衡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因此,作为合同约定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政府文件被撤销
22、、修改或失效,工程价款不予调整。三、工程价款调整的处理程序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2条至第9.1.5条的规定,工程价款调整的程序如下:L承包人提出价款调整报告。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施工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若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2 .发包人核实。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合同价款调整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如有疑问,应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报告之日起
23、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如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3 .发包人提交价款调减报告。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施工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若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4 .调整工程价款的支付。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
24、款同期支付。四、情势变更与固定价格合同的调整固定价格合同是指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的合同。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固定价格合同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两类。固定总价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为基础,工程任务和内容明确,一次包死,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的合同。固定单价合同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的合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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