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版建设工程质量责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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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建设工程是人民群众生产、经营、生活的主要场所。建设工程质量是工程建设的核心,不但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而且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向来高度重视建设工程质量,民法典建筑法等法律对建设工程质量作了详细规定,建筑法专设一章共12个条文规定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国务院制定并颁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此外,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还制定了大量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规制和管理。建设工程项目,具有投资大、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生产环节多、参与方多,影像质量形成的因素多等特点,无论是哪个主体出了问题,哪个环节出了问题,都会导
2、致质量缺陷的产生。因此,如何认定建设工程质量存在缺陷,如何确定工程质量存在缺陷的责任主体,往往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诉讼中涉及工程质量问题的争议焦点。一、工程质量缺陷的认定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除符合规定的标准外,建设工程还应符合当事人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标准或约定标准的,可认定工程质量存在缺陷。()规定标准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
3、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标准化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时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与建设工程质量有关的国家强制性标准主要是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2018)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第5.0.8条、第6.0.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K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2018)第3.1.4条、第6.1
4、.11条、第6.1.12条、第7.1.12条、第11.1.1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二)约定标准当事人可以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对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和要求。2017年版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5.1.1项规定: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当事人约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可以高于或等于,但不得低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质量标准,否则,相应的条款将被确认无效。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违反工程建
5、设强制性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内容,应认定为无效。该约定被认定为无效后,依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处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年)第二十七条规定: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与国家强制性标准不一致的是否有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低于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强制性安全标准的,该约定无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此外,当事人还可以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更高标准质量要求的奖惩措施,如获得鲁班奖等奖项给予一定奖励,未达到的减少一定的
6、工程价款。此类约定的质量标准,与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或存在瑕疵并无关联性。(三)工程质量缺陷的认定人在工程施工阶段,承包人应对施工的工程质量进行自检,发包人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可以约定由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或由建设工程质监部门进行认定。因工程质量成为后,由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司法鉴定。二、承包人的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承包人是建设工程的施工者,在实践中,建设工程
7、存在质量问题更多地是因承包人的过错导致。发包人主张承包人对工程质量问题负责,一般只需举证证明承包人施工的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定或约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承包人如主张建设工程质量存在缺陷是因发包人、勘察人、设计人等其他责任主体的原因所致,则需要提供发包人、勘察人、设计人存在过错以及工程质量缺陷与他们的过错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否则,承包人难以免除或减轻自己的工程质量责任。工程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承包人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主张工程质量合格的,不应支持。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承包人的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主要体现以下十个方面:L承包人应当取得相应的施工资质,禁止挂靠、转包
8、和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如果承包人违反该规定,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施工、允许他人挂靠、转包、违法分包,因此造成工程质量缺陷,承包人应当承担工程质量责任。2 .承包人应建立工程质量责任制。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制定质量目标计划,建立考核标准,并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9、,赋予相应的质量责任和权力。3 .总承包人对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案例53白山市舜发硅藻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发公司)与吉林省新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金山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认为:建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设计。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
10、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第二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已失效,现为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上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国家颁布实施的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均规定,施工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
11、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施工人为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本案工程建设项目在竣工交付使用近4年时发生部分厂房坍塌的重大工程质量缺陷事故,承建讼争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新金山公司如认为其应减轻或者免除工程质量缺陷责任的,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原审委托鉴定的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作出的SFJD字2017第100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案涉工程存在8处不符合设计要求和验收规范,初步证实存在施工不规范行为。刘某某、姚某某主张,1号、2号厂房坍塌系因雪大且未及时清理至屋顶荷载过重所致,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原判决认定,舜发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1号、2号厂房坍塌与工程质量存在直接
12、因果关系,系对证据分析判断不当。4 .承包人应拒绝发包人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对发包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所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承包人应当予以拒绝,以确保建筑工程的基本质量和安全。承包人如未拒绝发包人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施工,导致工程质量存在缺陷的,应当与发包人一起承担相应的责任。5 .承包人应依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对设计的差错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建筑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
13、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按设计图纸施工,是承包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最基本的要求。由于建设工程涉及多个专业,情况I:匕较复杂,设计图纸有时会出错,承包人发现差错后,有义务及时向发包人提出意见和建议,避免因设计图纸的差错导致工程质量问题。6 .承包人对工程材料、设备等进行检验的责任。建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
14、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对建设工程整体质量存在重大影响,对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是承包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义务。承包人未尽上述义务,导致工程质量缺陷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案例54浙江省嘉善开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华公司)与浙江霞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霞厦公司)、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
15、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第五十九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经鉴定,涉案工程铝合金门窗型材硬度不符合标准要求,铝合金门窗玻璃厚度不符合标准要求,铝合金门窗安装未按图集施工。由此可见,这些问题系由于材料本身质量不合格以及施工不当所致,产生于涉案工程开工后,竣工验收合格之前,作为对涉案工程包工包料的实际施工人,于某某未履行上述法律规定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已失效,现为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的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
16、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因此,于某某应当履行返工、修理等义务。尽管涉案工程整体已通过竣工验收,但据此不能否认涉案工程铝合金门窗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也就不能全部免除于某某的相应责任。考虑到开华公司及其委托的监理单位未及时发现材料以及施工中存在的问题,未及时提出整改就进行验收并使用,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一审据此认定霞厦公司和于某某承担维修费用70%的责任,并无不当。7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
17、量监督机构。2017年版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规定,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8 .承包人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现场取样的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
18、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2017年版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规定,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9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承包人的返修义务。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
19、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无论是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还是竣工验收时发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都要负责返修。对于非施工单位造成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也应当负责返修,但是造成的损失及返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10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2017年版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也规定,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承包人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是强化人员质
20、量意识,提升全员素质的重要措施,唯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不得上岗作业的人员,主要是与质量工作有关的人员,如总工程师、项目经理、质量体系内审员、质量检查员,施工人员、材料试验及检测人员,关键技术工种如焊工、钢筋工、碎工等。承包人违反上述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导致建设工程质量存在缺陷的,应当认定承包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存在过错,承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年)第二十九条规定:如何认定承包人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存在过错?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存在过错:(1
21、)承包人明知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指令存在问题或者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而没有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继续施工的;(2)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没有进行必要的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仍然使用的;(3)对发包人提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承包人不予拒绝而进行施工的。前述情形下,因工程质量存在缺陷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J三、发包人的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承包人作为工程建设的直接实施者,对工程质量负有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但是发包人作为工程建设的投资者,有权选择承包人,有权对建设过程检查、控制,对工程进行验收,支付工程款和
22、费用,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负责综合管理工作,在整个建设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因此,发包人也是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责任主体。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包人的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主要体现以下九个方面:L发包人合法发包的义务。建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建设从业单位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因此,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必须符合
23、严格的资质条件。企业资质等级反映了企业从事某项工作的资格和能力,是国家对建设市场准入管理的重要手段。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发包人应当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建设工程的施工必须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企业。发包人肢解发包工程,势必导致整个工程建设在管理和技术上缺乏应有的统筹协调,往往造成施工现场秩序的混乱,责任不清,严重影响工程建设质量,因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将工程肢解发包。2.发包人提供真实、完整的建设工程原始资料的义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包1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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