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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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全文)发布时间:2016-11-07手机版小编导语:下面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全文是由应届毕业生小编为大家整理以及分享,欢迎阅读,希望本文对大家有帮助!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发挥地名公共服务功能,实现地名管理标准化、规范化,适应城乡建设、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名,是指用作标示方位、地域范围的地理实体专用名称,包括:(一)山、河、湖、海、岛、礁、岩、洞、泉、溪、坝、洲、涌、湾、岬角、沙滩、湿地、水道、滩涂、沟谷等自然地
2、理实体名称;(二)市、区(县)、镇等行政区划名称,街道所辖区域名称;(三)保税区、高新区、试验区、开发区、园区等经济功能区名称;(四)用镇、区片、地片、社区、自然村、农林牧渔场、盐场、矿山及城市内和村镇内的路、街、巷等居民地名称;(五)机场、铁路、公路、港口、渡口、码头、火车站、汽车站、口岸、水库、闸坝、渠道、堤围、涵洞、电(泵)站等专业设施名称;(六)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立交桥、公交站点、轨道交通线等市政交通设施名称;(七)公园、广场、公共绿地、公共场馆等城市公共空间名称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区、纪念地、游览地、文物古迹等休闲旅游文化设施名称;(八)大楼、大厦、花园、公寓、别墅
3、、山庄、商业中心等建筑物、住宅区名称;(九)门楼牌号(含门号、楼号、单元号、房号);(十)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第四条地名管理应当坚持尊重历史和现状,维持地名相对稳定和延续,确保地名规范使用的原则。第五条地名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将地名管理、潮汕历史地名保护、地名公共服务等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地名管理工作的需要,决定将本级政府及其地名主管部门的地名管理部分权限下放或者转移到区一级人民政府及其地名主管部门行使。第六条各级民政部门是本级行政区域内地名主管部门。市民政
4、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县)民政部门按照本条例和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公安、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城市综合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海洋与渔业、房产管理、工商、邮政、财政、档案、农(林)业、水务、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地名管理相关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内的地名管理工作。第七条市设立地名管理专家咨询机构,提供地名管理决策咨询建议,并参与地名研究、整理、发掘、保护和宣传工作。第八条地名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综合管理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名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
5、批准后组织实施。市地名专项规划应当包括构建城市地名命名体系,制订区块空间布局的命名指引,拟定规划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以及公园、广场、公共绿地等城市公共空间名称等内容。经批准的地名专项规划为地名命名、更名的依据。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将地名专项规划中确定的名称纳入相应管理系统。经批准的地名专项规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进行。第九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名信息化建设,建立地名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地名信息,提升管理服务科技水平。地名信息化建设应当遵循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第十条地名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设地名公
6、共服务体系,并向社会无偿提供基础性地名公共服务,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地名文化建设、地名服务开发。第二章地名命名、更名与销名第十一条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不得损害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二)不得破坏民族团结与社会和谐;(三)符合地名专项规划;(四)反映潮汕历史、地理、文化等地方特色;(五)尊重当地居民意愿,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六)维护地名稳定性。第十二条地名的命名应当符合下列规范要求:(一)地名应当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用字应当名实相符。专名反映地名的专有属性,通名反映地理实体的类别属性,不得单独使用专名词组或者通名词组作地名。地名专项规划已经确定的名称,地名命名应当与其保持
7、一致;(二)使用简洁明确、通俗易懂的汉语字词。避免使用多音字、生僻字,或者字形字音相似、相近和容易混淆,或者容易产生误解、歧义的字词。不得使用阿拉伯数字、外文字符、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和标点符号作专名;(三)同类地名的专名不得重名。本市、县行政区域内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名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建筑物、住宅区名称,路、街、巷名称,专业设施名称,市政交通设施名称以及城市公共空间、休闲旅游文化设施名称不得重名(历史上已形成的除外),并避免同音(含潮汕方言语音);(四)派生地名应当与原生地名相协调。名称中含有行政区划名称、区片名称或者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线路等名称的实体,
8、应当位于该行政区域、区片范围内或者该道路沿线;(五)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名、外国人名、外国地名和外文音译词命名地名;一般不得使用企业名称、商标名称、产品名称命名地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三条建筑物、住宅区标准地名的通名应当与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高度、绿地率等条件相适应。地名通名的具体规范和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订。第十四条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命名、更名。未经批准命名、更名的地名,禁止在报纸、期刊、图书、广播、电视、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及其他公开场合宣传和使用。第十五条除按规定需由国家、省批准外,地名专项规划已经确定且
9、无需改变的地名命名由区(县)地名主管部门批准。地名专项规划尚未确定,或者确需改变地名专项规划已经确定的名称的,地名命名、更名的申请和批准程序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规定执行。第十六条行政区划名称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第十七条下列地名的命名、更名由市人民政府批准:(一)自然地理实体跨越两个以上区(县)行政区域的,由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协商后共同提出申请,经市地名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二)城市内路、街、巷名称,产权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向项目所在地的地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通过市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三)市政交通设施、城市公共空间名称,建设单位
10、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向项目所在地的地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通过市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四)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名称,由市地名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部门和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单位在编制轨道交通规划方案时同步编制,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站点名称为标准地名。对批准的轨道交通站点名称更名的,由市地名主管部门组织征求意见并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八条下列地名的命名、更名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一)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县)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二)坪镇、区片、地片、自然村名称的命名、更名
11、,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区(县)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送市地名主管部门备案;(三)南澳县的路、街、巷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县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送市地名主管部门备案;(四)南澳县的市政交通设施、城市公共空间名称,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向县地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通过审核后,由县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九条新建本条例第三条第(八)项所列建筑物、住宅区名称,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向所在地的区地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地名主管部门批准。前款所列南澳县范围内地名
12、的命名、更名,由县地名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条农林牧渔场、盐场、矿山、专业设施、休闲旅游文化设施等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由有关单位向专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征得所在地的地名主管部门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报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备案。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申请地名命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地理实体的性质、位置、规模;(二)命名的理由;(三)拟用地名的规范用字、汉语拼音、含义;(四)申报单位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及相关材料。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但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或
13、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进行协调的,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发给标准地名批准文件;不准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第二十二条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前期广告宣传的,可以凭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所有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物、住宅区预命名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凭办理预命名登记的建筑物、住宅区名称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但在正式批准前不得作为办理不动产登记、公安户籍的地名依据。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更名:(一)有损国家主权、领土完整、民族尊严、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的地名;(二)行政区域调整,需要变更区(县)、
14、镇(街道)名称的;(三)因规划调整、道路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道路名称的;(四)本市行政区域内同类地名重名或者同音的;(五)一地多名、一名多写,或者音、形、义不统一的地名。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更名:(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同类地名使用多音字、生僻字和有歧义的字;(二)因自然变化和城市建设等原因导致地域上的地理实体被改造、拆除或者消失,造成原标准地名与改变后情况不符的;(三)在项目建设施工前或者施工过程中因开发建设主体发生变更,需要变更建筑物名称的;(四)派生地名与主地名不一致的;(五)社会公众普遍要求更名的。申请对已有业主购买的住宅区或者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更名的,申请人应当征得专有部分占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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