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松山湖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办法创新工场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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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松山湖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办法创新工场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于政策实施,落实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关于加快松山湖科学城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和东莞松山湖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办法,明确实施办法中创新工场的具体内容及操作规程,结合松山湖实际,制订本细则。第二条申请本细则的法人单位应为在松山湖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收纳入松山湖财政的高校、科研机构(含“新型研发机构“)、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在松山湖设立的高校分校区,以下统称为“松山湖单位”。第二章创新工场建设资助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创新工场是指具备固定场地、专职团队和设备条件,面向创业团队、
2、创客、初创型企业等创业者及科技型中小企业需求,提供产品设计、技术研发、样品试制、创业辅导等服务的创新创业开放型载体。第四条鼓励入驻松山湖国际创新创业社区的新型研发机构、企业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等产业方向建设创新工场。对承担创新工场建设项目的松山湖单位,按照项目总投入的5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总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第五条第四条中项目总投入范围包括建设创新工场预算发生的设备(含硬件和软件)费、安装调试费、场地建设和装修费、场地租金、人员费、运营费(包括水电费、物业费等)以及其他合理费用,不包含购置土地、房产购买和作为流动资金的投资。其中,人员费不得超过总投入
3、总额的20%;场地建设和装修费以及场地租金总额不得超过总投入的30%;运营费和其他合理费用总额不得超过总投入的10%。第六条申请创新工场建设资助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高新技术产业导向,如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等。(二)项目运营场地及服务场地相对集中,且场地总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申请年度起有2年以上的有效租期);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创业团队和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不得低于场地总面积的60%,开放使用的设备原值不低于50万元。(三)具备完善的创业服务功能和配套服务设施,能够提供低成本开放式空间,具有专业化的公共技术平台、
4、公共实验室、共享中(小)试车间等研发和产业化条件,能对外提供2项(含)以上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模型加工、小试中试等专业化服务。(四)拥有高素质的专业化管理团队,拥有专职管理人员6人(含)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不低于50%,且至少拥有1名申报项目所涉产业领域相关专业的中级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学历以上的专职人员。(五)拥有组织专业人员和机构提供技术创新辅导、创业辅导、创业培训的能力和经验,以往累计主办开展创业沙龙、项目路演、创业大赛、创业培训等创业辅导活动不少于2场次。(六)设有创业投资基金或创新基金,或与天使投资、创投机构等合作设立股权投资基金,能够提供创业领域投融资服务或技术创新金融支持服
5、务。第三章申报、服务与管理第七条创新工场项目由松山湖科技教育局具体组织实施,申报程序如下:(一)发布申报通知。松山湖科技教育局按年度在松山湖管委会官网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通知。(二)自主申报。申报单位按每年的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三)项目评审。松山湖科技教育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专家评审,择优确定拟立项项目和资金安排建议。(四)项目立项。经征求意见、社会公示及报批审定后,确定立项项目和资助金额。(五)合同签订。获立项的项目需与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项目合同书,明确项目实施的具体任务、考核指标以及经费预算等。第八条项目采取“事前立项、竞争择优”方式支持,对评审得
6、分80分(不含)以上的项目给予立项,每年立项项目不超过5项。当年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超过5项时,按得分高低排序立项。第九条日常管理。项目承担单位需对项目组织实施承担主体责任,对项目实施目标和财政资金绩效负责。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科技教育局负责项目跟踪管理,按要求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展、经费使用等进行过程管理和考核评估。项目合同到期或完成预期目标时,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教育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第四章项目合同管理第十条创新工场获得立项后,需按照本细则规定填写并签订项目合同书。第十一条合同书签订的主体。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
7、书,合同书中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甲方,项目承担单位为乙方。第十二条合同书的填写。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合同填报通知1个月内,填报并提交合同书电子文档。相关要求如下:(一)项目起止时间。创新工场项目执行周期一般为3年。项目执行的起始时间一般不得早于项目申报年度(以当年申报通知规定的发布年度为准),不得迟于项目立项文件下达之日。(二)中期评估时间。合同书应明确约定项目中期评估时间,一般定于项目执行周期的第二年内,不得迟于项目执行期到期前12个月。(三)合同书所列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考核指标等各项内容原则上应与项目申报书一致,如确有调整,须说明理由和依据。合同书中明确写清项目
8、中期评估及期满验收时所需完成的考核指标,所规定的项目考核指标应遵循明确、量化、可考核的原则。(四)项目经费中财政资金预算应按照广东省及东莞市相关规定编制。第十三条合同书的审核。项目承担单位填报并提交合同书电子文档,松山湖科技教育局在1个月内完成审核流程。对填写不符合要求的合同书,松山湖科技教育局将退回项目承担单位修改完善。合同书电子文档审核通过后,项目承担单位须在1个月内打印纸质合同并签字盖章,提交至松山湖科技教育局。第十四条合同书的变更管理:(一)合同书变更范围。合同书变更主要包括项目经费预算变更(总额不变)、项目起止时间变更、项目参与单位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等,原则上项目承担单位变更、项目
9、内容变更(研究目标、考核指标等)、项目经费总额变更不予受理。(二)合同书变更申请。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变更有关事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原合同执行期到期3个月前向松山湖科技教育局提交合同书变更申请,对逾期提交的合同书变更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变更申请需针对变更事项详细说明变更的原因、依据和理由等,并提交相关附件材料。(三)合同书变更审核。合同书变更由松山湖科技教育局负责审批,审核同意后按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合同管理规定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项目合同书的有效部分,在项目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时一并作为基本依据。第五章中期评估第十五条创新工场项目的中期评估由松山湖科技教育局牵头组织,重点考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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