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流浪乞讨受助人员护送返乡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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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03.080CCSA16B45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DB45TXXXX-XXXX城市流浪乞讨受助人员护送返乡工作规范WorkSpecificationsforEscortofUrbanVagrantsandBeggars(送审稿)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工作原则25工作机制36工作要求37业务流程(见附录A)58规范管理79责任监督810工作研究9附录A(规范性)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受助人员护送返乡业务流程10附录B(规范性)特殊困难受助人员护送交接表11附录C(规范性)在站服务及
2、离站登记表12参考文献14,.l.lZl,A刖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提出并宜贯。本文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归口。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自治区民政厅、广西救助服务指导中心,南宁市救助管理站、柳州市救助管理站、桂林市救助管理站。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杜波、伍用文、覃繁略、唐艳军、周燃。城市流浪乞讨受助人员护送返乡工作规范1范围本文件界定了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受助人员接送返乡所涉及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受助人员中需接送返乡的特殊困难受助人员接送返乡工作的工作原则、工作机制、工作要求、业务流
3、程、规范管理、责任监督、工作研究等内容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救助管理机构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受助人员接送返乡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 1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受助人员thebeggerrecipients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符合救助条件,并接受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的人员。3.2特殊困难受助人员(特殊困难救助对象)specialrecipients不具备自主返乡能力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或疑似精神病人和其他行动不便的受助
4、人员。3.3救助管理机构emergencymanagementorganization民政部门直属的救助管理总站(中心)、救助管理站、救助管理分站、救助服务点、救助站、救助服务中心。3.4流入地救助管理机构theaidmanagementorganizationofoutfIowarea受助人员户籍所在地以外的、正处在活动当地的属地救助管理机构。3.5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theaidmanagementorganizationofinflowarea受助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属地救助管理机构。3.6甄别identify救助管理机构审查、核实、分析拟接送返乡对象的有关信息状况是否符合有关条件,并决定是否
5、提供接送返乡救助的过程。3.7跨省接送inter-provincialtransport救助管理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异地护送或接领特殊困难受助人员返回原籍的过程。3.8属地接送territoriaIshuttle救助管理机构在本机构业务管辖区域内护送或接领特殊困难受助人员回归家庭的过程。3.9户籍证明资料thecensusregistercertificateinformation受助人员的身份证和户籍证明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临时身份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3.10接送人员escort救助管理机构派出执行接送任务的工作人员、医疗机构派出协助的医护人员、公安机关派出的安全保卫人员等。3.11站
6、际接送stationescort救助管理机构为接送特殊困难受助人员所进行的互动过程。3. 12专用交通工具specialtransport救助专用车、救护车。4. 13定点医疗机构designatedmedicaIcenter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医疗救助机构。5. 14辅助器具theauxiIiaryapparatus特殊困难受助人员在护送返乡途中所需的担架、轮椅、拐杖、便盆等器具。6. 15返乡交接homedelivery救助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查验核对接送人员信息及有关证明材料后,与其他救助管理机构、受助人员亲属、单位等完成移交受助人员和办理交接手续的情形。7. 工作原则7.1 自愿救助的
7、原则救助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切实为受助人员排忧解难,积极动员劝导,根据其意愿接送返乡。7.2 无偿救助的原则救助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受助人员及其家属和单位有关接送返乡的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费等任何费用。7.3 依法救助的原则救助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照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强化服务意识,规范施救行为,严格执行程序,依法维护受助人员的合法权益。5工作机制5.1 建立身份信息查询机制5.1.1 充分利用全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救助寻亲网、公安机关户籍查询系统、全国打拐信息库、DNA信息比对、指纹比对、人脸识别、走失人口信息查询、发布寻亲公告、
8、百度寻人、头条寻人、圆梦基金寻人等网络媒体和科技手段查询。5.1.2 收集受助人员有意识表述、书面文字、口音判断等方式查询。5.1.3 通过外事部门协助、救助系统协查等方式查询。5.2 建立救助系统协作机制5.2.1 加强省际救助管理机构横向查询、护送、接返、安置的沟通协调和合作。5.2.2 密切省、市、县际救助管理机构纵向查询、护送、接返、安置的沟通、协调和合作。5.3 建立接送返乡安全机制5. 3.1建立受助人员接送返乡责任制,接送特殊困难受助人员应实行一站式,中途不得转介或遗弃,严格责任追究制度。特殊原因确需中途转介的,应提前征得当地救助管理机构协商同意,并按规定完善转介手续。6. 3.
9、2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健全与接送途中的民政、公安、医疗、城管等部门的协调机制和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把受助人员的生命安全和权益保护放在首位。7. 3.3制定重大传染性疫情防控应急预案,严格按照中央联防联控机制的相关规定和地方具体的防控要求,制定科学严谨防护措施,配备适当的医护人员和充足的防控药品、用品及设备,确保受助人员和工作人员接送返乡途中的健康安全。8. 3.4制定大批量受助人员接送返乡应急预案,对途中的人员分工、交通路线安排、饮食起居安排、群体斗殴骚乱等事项都要采取严密的安全防控措施和有效的处置方法,避免造成人员伤亡和不良的社会影响。6工作要求1.1 工作人员要求1.1
10、.1 救助管理机构派出的护送人员至少有一名是本机构在职在编人员,带队人员必须在本机构任职一年以上的管理人员,或具备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心理咨询师资格的专业人员。1.1.2 配合救助管理机构执行接送任务的医生或护士应具备医师或护士执业资格。1.1.3 在特殊情况下,配合救助管理机构执行接送任务的安全保卫人员应是具备执法资格和执法能力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1.2 联系护送要求6. 2.1原则做好特殊困难受助人员及时顺利返乡工作是流出地和流入地共同的责任,各方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调、配合,互相体谅困难并互相予以支持帮助。7. 2.2省际联系6.2.2.1跨省接送特殊困难受助人员的业务对
11、接,一般应该由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和流入地救助管理机构之间建立联系。6.2.2.2原承担跨省接送指定对接任务的救助管理机构,可按原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公布的对接救助管理机构联系。6.2.2.3根据救助管理机构自身条件、地理位置等情况,也可以确定与属地救助管理机构或就近的救助管理机构对接。6.2.2.4国家重要活动和政府重大事件以及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开展大批量跨省接送业务的,应当由自治区级救助管理机构对接和组织实施。6.2.3站际联系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在收到流入地救助管理机构发出的协查通知后,应切实做好联系核实工作,并及时反馈甄别核查结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扯皮或行政不作为。6
12、.2.4流出地联系受助人员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及村(居)委会在收到本地救助管理机构发出的协查通知后,应切实做好联系核实工作,并及时反馈甄别核查结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扯皮或行政不作为。6.2.5接送协调程序6.2.5.1特殊困难受助人员身份信息甄别核实后,应及时通知其亲属、单位并协助领回。其亲属、单位不能领回的,由救助管理机构接送返回。6.2.5.2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因特殊原因不能接回的,通过沟通和协商,可由流入地救助管理机构护送。6.2.5.3流入地救助管理机构因特殊原因不能护送的,通过沟通和协商,可由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接返。6.2.5.4流入地救助管理机构和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不能
13、达成一致意见的,可由省级民政部门协调解决。6.2.5.5接送特殊困难受助人员需要途经第三地中转的,属地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提供业务便利,完善接待手续,临时代管受助人员,为其提供饮食、住宿等临时照料服务。6.2.5.6跨省接送特殊困难受助人员需要在第三省处置的突发情况的,应及时报请省级民政部门或相关机构协调。6.2.6站际接送6.2.6.1流入地救助管理机构应对待护送返乡的受助人员的身体状况严格把关,不得将危重病人、未治愈的传染性疾病病人和未达到病情基本稳定的精神病人护送给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6.2.6.2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对流入地救助管理机构护送来的非危重病人、治愈的传染性疾病病人和病情基本稳定的
14、精神病人等具备接送条件的特殊困难受助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扯皮、拒收。6.2.7属地护送6.2.7.1本地救助管理机构不得将受助人员中的危重病人、未治愈的传染性疾病病人和未达到病情基本稳定的精神病人护送返乡。6.2.7.2属地救助管理机构应定期回访已护送返乡的受助人员所在的村(居)委会,了解掌握受助人员的生活保障和医疗保障等安置情况,协助做好回归稳固工作。6.3人员配备6.3.1救助管理机构接送特殊困难受助人员应当根据送达地域、受助人员人数、健康状况、风险隐患等情况,合理安排救助工作人员和医护、安保专业随行人员人数。6.3.2自治区内站际接送特殊困难受助人员一般接送人员与被接送人员比例按照
15、2:1安排;接送有安全隐患、照料困难或自带交通工具的,按照接送人员与被接送人员3:1的比例安排;跨省站际接送路途遥远、有安全隐患和照料困难的,按照接送人员与被接送人员4:1的比例安排。(以上人员比例均不含司机)6.3.3接送女性受助人员时,须有1名以上女性工作人员参与接送,接送男性受助人员时,不得全由女性工作人员执行接送。6.3.4接送病情基本稳定的精神病、传染病、有明显外伤等其他伤病的受助人员时,可协调医护、社工、心理咨询等专业人员协同参与接送。6.3.5跨省(市、自治区)特别危险区域接送有暴力倾向的受助人员,可协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协同参与。6.3.6由公安机关转介救助的被拐卖妇女、未成年人
16、,应由公安机关主导、救助管理机构协助接送。6.4交通工具6. 4.1接送受助人员返乡应使用安全、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或专用交通工具。7. 4.2专用交通工具应根据需要配备防卫、消防和医护等防护设备。7业务流程(见附录A)7.1甄别7.1.1 在站受助人员临时生活困难己经解决或经救治医疗机构出具出院证明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其做好离站前准备并适时安排离站返乡。7.1.2 在站受助人员确认为特殊困难受助人员后,由救助管理机构通知其亲属、单位领回或由救助管理机构接送返乡。7.1.3 涉外受助人员的护送返回应当报经国家外事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依法处置,救助管理机构提供协助。7. 2.1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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