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新市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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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阳县新市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有序推进平阳县新市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工作,根据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平政办(2015)155号)和平阳县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暂行办法(平委改办(202176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平阳县新市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实施。第三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新市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负责新市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条件(有无享受平阳县相关住房优惠政策)审核、核准保障、协议签订、补贴发放等具体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2、)负责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同户口父母在我县境内私有房产情况。县新居民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和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各乡镇开展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做好积分核定工作。第四条新市民应通过参加量化积分管理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按照平阳县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暂行办法(平委改办(2021)76号)文件要求实施。新市民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实行定额定量管理,年度保障名额由县政府根据我县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新市民数量、年度保障计划要求等综合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并集中受理一次。新市民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第五条新市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行以户(
3、家庭)为单位,如一户(家庭)多人在平的只能选择其中符合条件的一人参加申请,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平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且在我县就业、居住均满1年以上(含),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3个月以上(含),起算时间以县新居民服务中心公布积分制申请结束日期前为准(下同);(二)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同户口父母在我县境内无私有房产(包括私有商业、住房、实行产权调换的征收(拆迁)待安置住房、已签订购房合同并经房屋登记部门备案的期房及其他可认定的房产),申请人无用人单位提供的无偿住房且未在平阳县未享受过相关住房优惠政策;(三)按时按照我县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规定申请积分;(四)房屋租赁合同经租赁房屋所在地
4、乡镇备案(申报)登记确认;第六条申请人应按程序申请、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一)申请符合条件的新市民可通过浙里办APP“浙里新市民”应用进行线上自主申报或到居住地乡镇新市民积分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L平阳县新市民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原件一式一份;2 .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结婚证或个人婚姻状况具结书等);3 .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同户口父母的身份证明材料、户口簿;4 ,租赁房屋所在地乡镇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申报)登记证明;5 .个人住房情况相关证明(以申请人及配偶、未婚子女、同户口父母在平阳县个人不动产权属信息为准);6 .承诺书查询授权书。(二)受理各乡镇对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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