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封山禁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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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榆林市封山禁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保护林草植被,维护生态安全,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持续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封山禁牧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封山禁牧,是指为了保护林草植被,促进生态自然修复,防止生态退化,所采取的对牛、羊等食草牲畜禁止放养的管护措施。第三条封山禁牧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统筹规划、封育结合、草畜平衡、严格监管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第四条本市各县市区的全部行政区域实行封山禁牧。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封山禁牧工作的领导,成立封山禁牧工作领导小组,实
2、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将封山禁牧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第六条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封山禁牧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农业农村(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牲畜品种改良,实施人工饲草种植,开展养殖技术培训等工作,提升舍饲养殖水平。市、县市区司法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封山禁牧工作,为符合条件的封山禁牧工作人员办理行政执法证件,指导封山禁牧执法程序进一步规范,强化封山禁牧执法队伍建设。市、县市区公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封山禁牧工作,依法打击偷牧、乱牧等严重破坏林草资源的行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封山
3、禁牧工作。国有企事业单位、林草资源经营者及所有者负责其经营管理的林地、草地封山禁牧工作。第七条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封山禁牧的监督管理工作。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专职机构确定专人负责封山禁牧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封山禁牧工作,将封山禁牧工作纳入村民自治范畴,行政村负责人为本村封山禁牧第一责任人。第八条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封山禁牧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予以保障。第九条市、县市区应当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封山禁牧的宣传,对在封山禁牧管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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