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二十四年 回望与前瞻(附解读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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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要】行政处罚法是我国行政法治历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意义重大。在新的历史时期,行政处罚法与实践逐渐产生了一些不适应,新老问题并存,需要根据全面依法治国的新要求,对行政处罚法作出调整。行政处罚法修改应当紧扣改革新要求、坚持处罚法定原则、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机制,着重从重塑行政处罚种类、明确行政处罚定义、放宽行政处罚设定权、完善行政处罚体制、优化行政处罚程序等五个方面进行完善。2020年6月2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许安标向常委会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2、,颁布实施已24年的行政处罚法,迎来了首次全面修改。站在这一重要的历史节点上,有必要深刻认识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我们所处的时代背景和法治阶段,通过对行政处罚法立法本意和初心的回顾,检视和反思行政处罚法24年来的实践,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展望行政处罚法的修改思路和方向。一、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1996年3月17S,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的颁布,是我国行政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是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一个重要步骤。行政处罚法成为我国第一部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
3、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统一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实施意义重大:一是保障宪法有效贯彻实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法治体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最高权威,是制定法律的依据。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成和运行的基本原则等。行政处罚法作为规范行政权行使、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承载着实现个人权利、贯彻宪法理念的重要作用,是对宪法所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人身自
4、由不受侵犯等规定的具体化,对于推动宪法实施、加强宪法实施,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二是推进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进程。行政处罚法首次对一项行政行为作出了从实体到程序的全面规范,确立了处罚法定、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等重要原则,明确划分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的不同权限。不仅实现了对违法者违法行为的惩戒和教育,也体现了对执法者处罚行为的监督和约束,同时还注重对立法者设定处罚行为的限制和规范。在这种三位一体的法律框架下,实现了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规范行政处罚设定和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建设
5、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重任。可以说,行政处罚法是继行政诉讼法之后,我国行政法治进程中又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法律,标志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三是健全我国法律责任制度体系。行政处罚法的出台实施,健全、完善了我国法律责任制度。在行政处罚法制定之前,我国刑事责任方面已经有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民事责任方面有了民法通则和一系列单行的民事法律以及民事诉讼法,已经基本确立了较为完备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法律制度。而在行政责任方面,虽然不同单行法中有具体规定,但是还缺少一部总括性的、统一的规定。行政处罚法出台后,填补了我国法律责任制度的一个重要缺口,刑事、民事、行政三大法律责任制度正式确立。四
6、是奠定我国行政程序法律基础。作为规范三大基本行政行为的“行政三法”的排头兵,行政处罚法开创了行政程序法制化的先河,树立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法定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是违法行为甚至无效行为的理念。行政处罚法确立的听取陈述申辩、告知、回避、听证、送达、裁执分离、收支两条线等重要程序,成为我国行政程序的制度基础,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中很多程序规定都源自于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处罚法也被称为“小行政程序法”。这些程序完善了中国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确立了正当程序的原则和依法行政的理念,对于推动行政机关形成程序观念具有深远影响。二、行政处罚法修改的时代背景行政处罚法实施二十四年来的历程,也是我国依法治国方
7、略形成、发展和完善的历程,是行政法制建设飞速发展的历程。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二1999年,宪法修改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工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战略全局出发,从前所未有的高度谋划法治,以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践行法治,开辟出全面依法治国理论和实践的新境界。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8、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我党历史上首次将依法治国作为中央全会的主题,提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法治国家,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提出了到2035年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战略目标,并决定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时代背景下,行政法治建设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
9、重要环节,得到了全党全社会的高度关注,行政法治制度变革密集发生,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进一步提速增效,行政法治建设不断向纵深拓展。这一时期的行政立法扎实推进,行政行为法律制度“三部曲”完成,我国初步建立起具有浓厚中国特色的“三大行政行为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两大行政救济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体系。同时,部门行政法律更加完善,行政权得到全方位规范,依法行政理念深入人心。与此同时,行政处罚法与新时期建设法治政府、法治国家的历史使命,与新型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职能,与不断发展中的实践,逐渐产生了一些不适应,行政处罚手段单一、地方治理手段不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匹配、程序不完备等问题逐步
10、凸显。而从行政处罚法立法时就开始争议的一些老问题,也在实施中暴露出局限性。面对这些旧有的问题、制度成长中的问题、发展中的问题,要求我们要坚持问题导向,回应时代呼声,根据全面依法治国的新要求,对行政处罚法及时作出调整。三、行政处罚法修改的指导思想(一)紧扣改革新要求行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给行政法制的发展创新提供了强大驱动力和支撑力,在改革实践探索中,一些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制度建设也在不断充实着我国行政法制的制度肌体。其中,行政执法体制作为依法行政的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法律法规的全面正确实施,关系到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切实保障,关系到经济社会秩序的有效维护,对于解决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机构林立、权责不
11、清、执法随意等问题,对于提升执法水平、执法效率和执法公信力意义重大。行政处罚法作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一般法,势必要根据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新形势和新要求,以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为中心,在总结改革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入“深水区”、迈向“新高度”,对一些重要制度加以确立或调整,推动行政处罚法律制度更加完善、针对性更强。(二)坚持处罚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在行政处罚领域的集中体现,是领会行政处罚法立法宗旨和精神实质的基础和出发点。处罚法定原则贯穿于行政处罚的全过程,对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提出了总体要求。处罚法定包含了应受处罚的行为法定、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法定、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及其职权法
12、定、处罚的程序法定等多重内涵。在当前时代背景下,处罚法定原则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无论是在上世纪90年代初制定行政处罚法时,还是在当前修改行政处罚法过程中,都应当始终坚持和牢牢把握。实践中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实施主体、实施程序等需要调整的,应当通过修改行政处罚法予以确定,确保行政机关始终在法律框架内,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以法定的程序,公正、合理地行使处罚权。(三)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毛泽东同志在1956年发表论十大关系的著名讲话中指出,“应当在巩固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扩大一点地方的权力,给地方更多的独立性,让地方办更多的事情: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
13、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对发挥两个积极性作出进一步要求部署。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将赋予省级及以下政府更多自主权作为深化机构和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把“健全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体制机制”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体现在行政处罚法修改上,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具有特殊内涵。一是要坚决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原则,是我们党和国家从历史的经验教训中总结出来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政治前提和核心要义。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也不得同法律、行政法规相
14、抵触。二是要合理划分中央事权和地方事权。中央立法要加强法律、行政法规对“一盘棋”的统筹,重在对涉及国计民生、关系全局利益的重要领域强化集中统一领导,加强对宏观事务的管理,侧重于基本制度和基本规范的确立;地方立法要着力于管理地方事务和解决地方实际问题,查遗补漏,通过在地方先行先试,为国家立法和全国性改革提供经验。三是要充分发挥地方立法主动性和积极性。早在1978年12月,邓小平同志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讲话中提出:“现在立法的工作量很大有的法规地方可以先试搞,然后总结提高,制定全国通行的法律。”按照这一精神,地方组织法几经修改,对我国立法体制进行了重要改革,赋予相关地方人大及其常委
15、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立法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及决定,也对地方立法权限作了规定。宪法和法律赋予了地方立法广阔的空间。实践反复证明,地方立法为推进地方改革开放、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建设、加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提供了强大助力。行政处罚法修改,尤其是在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设定权问题的处理上,要注重发挥地方立法积极性,给地方立法适度放权,使地方性法规在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增强地方政府治理能力中发挥更大作用。最终的目标是,建立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顶层设计与先行先试相协调的国家立法体制,做到上下贯通、管理高效。(四)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机制行政权是宪法和法律
16、赋予行政机关管理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强化对行政权的制约和监督,保障其依法正确行使,这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的永恒课题。行政处罚权作为行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管理事务领域宽、自由裁量空间大、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等特点,能够对当事人的人身、财产、资格、名誉等造成直接减损,一旦被滥用,将会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依法治国方略实施造成损害。因此,在行政处罚法中,对行政处罚权的监督和制约机制是不可或缺的内容。1996年制定行政处罚法,即是对监督制约行政权的初步尝试,开创了监督制约行政权的新阶段。行政法制发展完善二十多年
17、来,我国步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新阶段,对行政权的制约和监督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行政处罚法修改应当努力构建更加有效的行政处罚权制约和监督体系,利用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政府内部监督、社会监督等多种监督方式,形成合力,使违法行政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四、完善行政处罚法的主要方向和路径行政处罚法的完善,要紧密融入行政法治建设发展历程,与时代同步伐,与改革同频率,与实践同发展,处理好以下几个主要问题:(一)重塑行政处罚种类在行政处罚法制定之前,各种行政处罚的形式是通过相应单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实践中经常采用的处罚类别有三、四十种,处罚名称的总数有二百多种,其中许多处罚形式都是由行政
18、部门和地方用各种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设定的。有的学者提出,应当采用归类与列举并用的方式来规定处罚种类,即规定行政机关可以采用申诫罚、财产罚、行为罚、人身罚的同时,列举几种主要处罚类型的具体形式。我国台湾地区现行的“行政罚法”即是采用了这种方式来规定行政处罚种类。考虑到通过类型化模式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将造成处罚的“筐”过大,容易导致乱设处罚名目,最终,行政处罚法采用了列举加兜底的模式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列举的六种处罚,正是和学者梳理出的应用较多的几种处罚种类基本吻合的。之所以规定这些种类的处罚,按照当时的考虑,一是要规范现有的行政处罚的种类,现行的一百多种处罚不一定都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也不应当对
19、现有的处罚都予以肯定;二是要基本确定我国的行政处罚的种类,作为今后设定行政处罚的基本法律依据。从确定我国的行政处罚制度角度考虑,也不应当确定一百多种行政处罚,太多种类的的行政处罚,这对我国的国际形象来说并不是一件好事。行政处罚法实施以来,这一规定对于严格限定处罚类型、规范处罚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行政处罚实践中处罚名目繁多、乱设处罚的现象得以逐步改观,但在实践中也逐渐暴露出一些局限性。近年来,关于行政处罚种类反映最突出的问题就是“不够用”,传统的行政处罚种类对有的违法者显现出威慑力不足的缺陷,这和社会治理方式的不断转变、社会治理手段的不断创新不无关系。与此同时,原本发挥扩充行政处罚种类作用的兜
20、底条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被束之高阁,甚少适用。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行政处罚法并未规定行政处罚的定义和界定标准,某一行政管理措施是否属于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哪些行政措施属于新创设的行政处罚种类,均无从判断,确定标准、确定主体和确定方式都是缺失的。这就导致大量性质与处罚相同、功能与处罚相近的行政管理措施游离在行政处罚法律规范之外,甚至刻意通过“改头换面”“换汤不换药”的方式加以规避。在这其中,争议最大的当属失信惩戒措施。有不少观点认为,行政机关将公民列入“黑名单”,只要是以公民违法为前提,并直接导致公民声誉、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到限制或者剥夺的,就是一种行政处罚,
21、至少有一部分失信惩戒措施已经具备了行政处罚的性质。我国台湾地区就把“公布姓名或名称、公布照片或者其他相类似之处分”明确列为了处罚种类。此外,还有通报批评、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从业限制等措施,都已与行政处罚无异,仅仅因为名称不在行政处罚法第08条所列的范围,就未纳入行政处罚法予以规范,偏离了法治轨道。从修订草案目前的规定来看,立法者选择了增加列举名称的路径来充实行政处罚种类,增加了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不得申请许可、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责令停止行为、责令作出行为等在实践中应用较多的处罚种类,将其纳入行政处罚法规范。同时.,还增加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定义,意图通过这样的方式,激活“法律、
22、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这一兜底条款,为法律、行政法规创设行政处罚种类提供标尺,明确一些行政管理措施的行政处罚属性。这一方案公开后,引发了三种不同的声音,一种认为,目前的扩充仍不“解渴”,应当以更加积极的态度,将实践中反响最为强烈的失信惩戒、责令限期拆除等纳入行政处罚种类。一种认为,仅靠增加列举名称来扩充处罚种类“治标不治本”,对现有的处罚种类加以归类总结,列举并辅以概括,才能彻底解决处罚种类包容性不足的问题。还有观点认为,此次新增的处罚种类中,并非都属于行政处罚,比如责令停止行为、责令作出行为,尤其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与责令改正的关系模糊不清,难以界分,不宜列入处
23、罚种类。究竟应当是采用类型化还是列举式规定行政处罚种类?这一争论已贯穿了行政处罚法制定、实施和修改的全过程。我国行政处罚法虽然采用了列举式规定处罚种类,但从立法本意来看,并不仅限于列举的这六种名称的处罚,有的行政处罚可以包括比较多的形式,如警告可以包括指出违法事实,吊销许可证可以包括吊销职业资格证等。实际上可以作这样的理解一一“警告类”的处罚、“责令停产停业类”的处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类”的处罚等等,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的并非是处罚的名称,而是类别。如果将其都理解为名称,无疑是过于狭窄了。这也显现出一些类型化的倾向,只不过相较于申诫罚、财产罚、资格罚、人身罚的“大类型”,
24、是一种“小类型”罢了。类型化和列举式的抉择,取决于对我国行政法治发展阶段的判断。如果采用类型化模式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在当前阶段下,设定机关和当事人是否有足够的鉴别能力,去判断一个行政管理措施是否属于行政处罚,属于哪类罚种?这种笼统的限定,会不会反而成了行政处罚被乱设、滥用的突破口,使通过二十多年规范得以改善的处罚乱象再次卷土重来?如果选择列举式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则不会给现有的处罚种类的规范造成过大的波动,给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尤其是当事人的指向依然是明确的、易于把握的。处罚种类的确定使得行政处罚“巧立名目”的问题大大改观,要维护这来之不易的成果,则应选择稳中求进、适度扩大的路径,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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