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高新区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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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肇庆高新区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提升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工作水平,增强消防救援人员职业荣誉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肇庆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对象,是指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在职、退休消防救援人员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遗属、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家属。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对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实施细则规定
2、享受抚恤优待。抚恤优待对象不在本区的,按所在地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所需经费除中央、省、市财政负担部分外,由市、区财政分级负担,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第四条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相关保障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履行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职责和义务。第五条区管委会将消防救援队伍(集体、个人)纳入表彰奖励体系,与消防救援部门建立先进典型共育共建工作机制,每年推出先进典型,名额适当向一线消防救援人员和集体倾斜。执行灭火、抢险救援、活动安保等重大任务,应有机动表彰奖励名额,可按有关规定申报及时奖励。
3、举办重大庆典活动时邀请消防英模代表参加。对消防救援队伍参照区管委会对驻军部队的做法开展慰问活动。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受到消防救援支队级以上单位或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对应业务部门表彰奖励时,其入职前户籍所在地的县区、乡镇等应当组织到其家中走访慰问,可给与一定的物质奖励。第六条健全完善奖励制度,落实公务员奖励规定、应急管理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应急管理系统奖励暂行规定及应急管理部奖励工作实施办法等文件,奖励经费按隶属关系和财政保障范围,列入区消防救援大队的年度预算予以保障。第七条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烈士褒扬金。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死亡的,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
4、时月工资标准,由区社会工作局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规政策规定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对符合条件的遗属发放定期抚恤金。对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员,由区社会工作局业务部门按规定为其遗属增发一次性抚恤金。区社会工作局对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遗属、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可以增发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第八条享受国家抚恤和补助的烈士、因公牺牲、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以及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参照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障优待;其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
5、助的,参照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有关规定享受住房优待,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局保障。第九条区人居环境和建设管理局应当为改善区消防救援人员居住条件提供政策支持和相应保障,在制定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时,统筹考虑区消防救援队伍的住房需求。消防救援人员符合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第十条正在执行公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救援车辆通行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免交车辆通行费。第十一条鼓励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医院、银行等相关单位按规定将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纳入优先服务对象,张贴“消防救援人员优先”标识。第十二条患急危重症的消防救援人员在区内各医院看病就医享受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消防救援队伍
6、应与当地医疗条件相对较好的医院建立急危重症消防救援人员看病就医优待机制。各定点医院结合实际有效整合医疗资源,在挂号就诊、专家会诊、缴费取药、住院治疗、集体体检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待遇。第十三条区卫生健康服务中心要指定当地有较好医疗设施、较好医疗水平和较强医疗救治能力的医院为消防救援队伍定点救治医院,并与消防救援队伍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建立重大灭火救援行动、重要安保活动和大项比武竞赛医疗救治保障机制。定点医院要建立因公负伤消防救援人员紧急救治“绿色通道”,制定完善应急救治预案,按照“先救治、后办手续”的救治原则,优先安排接诊和抢救治疗,优先安排医疗技术水平较高的专家参加会诊和救治,优先安排住院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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