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房安全风险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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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建房安全风险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建房安全重要指示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坚决防范房屋建筑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工作部署,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自建房安全风险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结合XX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部署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开展自建房安全隐患风险全覆盖排查,摸清自建房
2、底数,建立问题台账。通过对自建房安全风险隐患开展“百日攻坚”专项整治,全面辨识自建房安全风险,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的建设、使用、经营等行为,特别是消除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严控增量,聚焦自建房规划、用地、设计、建设、管理等重点环节,堵住管理漏洞,消除监管盲区。建立健全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坚决遏制房屋建筑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二、排查整治范围和重点(一)排查整治范围全县范围内所有自建房(包括在建自建房)。(二)排查整治重点1 .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拆迁安置区,以及学校、医院周边等区域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2 .改建改用房屋建筑,特别是改变房屋结构和空间形态、
3、变更建筑用途和使用功能的房屋建筑。3 .人员密集场所自建房,特别是学校、医疗卫生机构、文体场馆、商业体、宾馆、民宿(网约房)、农家乐(度假村)、饭店、工业园区、集贸市场、养老和福利机构、宗教活动场所以及疫病集中隔离场所等房屋建筑。三、排查整治内容(一)全面摸排建立台账。按照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表(详见附件2)内容,全面摸清城乡自建房基本情况,重点排查自建房设计、施工、使用等结构安全性,经营许可、场所安全等经营安全性,土地、规划、建设等合法合规性问题,全面建立自建房信息台账,形成自建房实体安全和审批程序问题清单。(二)分类整治消除隐患。整治实行清单制加销号制方式,对失养失修严重,主体结
4、构破坏、倾斜,承重墙体、梁柱等部位有影响结构安全裂缝,地基沉降、塌陷,房屋周边场地出现沉降、开裂等结构安全性问题;房屋结构改变、建筑面积改变、层数改变、地下空间变化;房屋用途改变后,不满足新使用功能的质量安全、消防安全问题;使用易燃可燃建筑材料建设的自建房;受地质灾害威胁地区自建房等开展整治。重点对常态化经营聚集人员10人及以上经营性自建房人员密集场所、3层及以上经营性自建房审批程序问题进行分类治理,消除因审批程序问题产生的安全风险。四、时间安排本次排查整治工作从2022年5月起至2023年12月,分三个阶段进行。(一)集中重点排查。2022年8月31日前,组织开展经营性自建房“百日行动”,全
5、面完成3层及以上、违规改扩建、人员密集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排查,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区。高位推进安全隐患和违法问题排查,建立专项工作信息台账,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第一时间采取应急管控措施,确保人员绝对安全。(二)全面排查整治。2022年9月1日至12月31日,集中力量对所有经营性自建房、改建改用自建房、人员密集场所自建房深入摸排;完成对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经营性自建房风险隐患重点整治,确保风险隐患管控到位,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2023年6月30日前,督促产权人(使用人)落实主体责任,对所有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进行全面整治,坚决消除安全隐
6、患。(三)持续巩固提升。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坚持以“问题+目标+结果”为导向,在全面排查整治基础上,开展安全隐患和违法问题整治“回头看”,跟踪隐患问题整改落实,及时总结整治经验做法,建立完善长效机制和专项管控体系,推动提高自建房规划、设计、建设、使用等全生命周期监管水平和效能。五、工作开展方式(一)开展自建房排查整治。在产权人(使用人)自查基础上,镇(街道)牵头、行业主管部门配合,组织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技术力量,开展拉网式排查、逐户逐栋核查,以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承灾体调查图斑和数据为参考,以房屋现状为基准,使用自建房排查整治智慧监管系统,开展自建
7、房安全隐患全覆盖排查,监管系统自动按“存在安全隐患、开展风险整治、属于安全状态”三个类别,对自建房安全等级状态分别赋红、黄、绿码,完善自建房基本信息和安全信息台账。向自建房业主(使用人)发放自建房安全告知书(详见附件3),要求业主签订房屋安全使用责任承诺书(详见附件5),对存在安全隐患自建房的业主(使用人)发放房屋安全风险隐患通知书(详见附件4)。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开展安全性评估或鉴定,经营性自建房在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对既有违法建设房屋,通过完善手续或限期拆除等措施整改,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对改变房屋建筑结构或使用功能的自建房,要通过安全评估、鉴定,判定是否
8、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C、D级危房、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坚决撤离人员和周边群众,采取下发危房通知书、警示告知、打围封闭、设置隔离缓冲区、设立安全通道等应急措施,加快加固或拆除等工程治理;对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房屋,要避让搬迁,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同时,要结合成都市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做好自建房消防安全风险防范工作。对整治工作进展迟缓、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约谈。对情节严重的,要严肃追责问责。发现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调查处理。(二)强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严格落实用地、规划、建设、使用、经营等各环节的安全监管
9、责任,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严格控制增量风险,不符合城乡规划的新建自建房一律不予许可,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将自建房改造为宾馆、饭店、私人影院、酒吧、网吧等人员密集经营场所的应当保证房屋安全,并按程序进行审批。执法部门要加大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清查力度,对少批多建、私自加层涉及公共安全的自建房违建部分及违法“改扩建”等用作生产经营的自
10、建房坚决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对存在违法违规和重大隐患拒不整改的企业及相关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三)加强房屋日常安全监管。对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房屋严格按照城镇房屋建设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和管理流程执行;对乡村规划区内3层及以上新建房屋,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其他类型农村住房要严格按照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9号)规定,农村新建自建房规范使用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或经过建筑技能培训、满足技能要求的农村建筑工匠进行施工。落实“建筑放样到场、基槽验收到场、施工过程到场、竣工验收到场”四到场监督管理机制。发挥综合执法、社区、物业、村两委作用,健全
11、完善房屋安全管理员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加强巡查检查,建立房屋安全巡查发现和处置机制。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定期进行房屋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处置。要加强房屋安全使用宣传教育,提高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的安全使用主体责任意识和社会公共安全意识,发现房屋使用中异常情况第一时间组织人员撤离。要通过媒体等渠道广泛征集房屋安全隐患线索,及时调查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实行多部门联合依法查处。对在建的违法建设自建房,立即停止建设或拆除。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审批问题,严格按照法定权责,依法依规处置。六、排查整治责任(一)落实属地责任。属地政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
12、要求,严格落实属地党委政府排查整治工作第一责任,各镇(街道)是排查整治责任主体,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谋划、亲自动员部署、亲自深入一线督促检查推动落实。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工作要求,加强工作调度,成立专项排查整治工作专班,及时制定专项工作推进方案,建立属地排查整治网格化管理体系,坚决将责任层层压实,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工作经费保障到位。镇(街道)负责开展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及时督促产权人(使用人)消除安全隐患,紧急情况下,可以责令暂停经营,第一时间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整治工作,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开展日常巡查和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监督检查督促辖区
13、内用于经营性自建房的产权人(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主体责任,对自建房安全使用违法行为进行纠正,按职责依法查处镇村规划区内自建房违法建设行为及住改商、住改仓等违规违法行为,协调、指导和监督自建房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各镇(街道)要确定至少1名分管负责同志专职负责排查整治工作。(二)落实主体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坚持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落实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主体责任,组织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自查自纠自改。对存在安全隐患并鉴定为危房的经营性自建房,坚决采取停止营业等管控措施,引导产权人(使用人)通过拆除、重建、加固等工程措施,隐患彻底消除
14、前,必须采取打围封闭、设置隔离缓冲区、设立安全通道等应急防控措施,不得恢复使用。对故意隐瞒房屋建筑安全状况,用作经营性场所导致事故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三)落实监管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认真履行行业安全责任。1 .县住建局负责统筹指导城乡自建房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工作,收集汇总全县自建房排查整治情况,指导属地政府填报自建房排查整治智慧监管系统,协调推进排查整治工作,负责督促指导自住自建房排查整治工作。2 .县机关后勤中心负责督促指导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3 .县经信局负责督促指导所监管行业企业自建房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按
15、职责牵头督促指导自建房燃气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工作。4 .县教育局负责督促指导学校、幼儿园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自建房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工作。5 .县委统战部(县民宗局)负责督促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开展自建房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6 .县公安局负责督促指导涉及自建房旅馆业等特种行业许可复核,依法打击妨碍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的违法行为。7 .县司法局负责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中的法律指导工作,督促指导所管行业自建房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工作。8 .县财政局负责督促指导所监管县属国有企业按照行业部门要求做好所属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9 .县人社局负责督促指导县内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自有经营性场所的自建房安
16、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10.县民政局负责督促指导养老和福利机构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自建房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工作。11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督促指导依法依规用地和违反土地管理行为查处(农村农民违法占地修建住宅行为除外),负责指导做好自建房的地质灾害隐患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协助住改商、住改仓等违规违法行为认定工作。12 .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城镇规划区内自建房违法建设的执法查处,指导镇(街道)对乡村规划区内自建房违建查处工作。13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指导用于车站、码头等场所的自建房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14 .县水务局负责督促指导农村自建房洪涝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督促指导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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