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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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份制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一、业务目标1 .按照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和交易方式实现交易,确保关联交易规范进行。2 .确保关联交易信息真实、准确、及时,信息披露恰当,实现有效控制,防止差错和舞弊,防止利用关联交易进行财务数据造假。3,关联交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公司上市地监管要求。二、业务风险1.关联交易及其披露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2,关联交易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3 .关联方界定不准确,可能导致财务报告信息不真实、不完整。4 .关联交易定价不合理,可能导致企业资产损失或中小股东权益受损。5 .关联交易控
2、制不当,可能导致企业经营效率低下或资产遭受损失。三、业务范围本业务流程主要描述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四、业务流程描述1 .概述1.1.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或者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与本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人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
3、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2 .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2. 1.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2.1.1.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2.1.2.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2. 1.3.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2.1,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2.1.5.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2.2, 具有以下情
4、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2.2.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2.2.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2.3.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2.4.上述第1项和第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2.2.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2.3.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1. 3.1.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
5、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规则2.1或2.2规定情形之一的;2. 3.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规则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3. 关联交易3.1.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3. 2.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3.1.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3.2.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3.2.3.提供财务资助;3.2.4.提供担保;3.2.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3. 2.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3.2.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3.2.8. 债权、债务重组;3.2.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3.2.1. 2
6、.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3.2.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3.2.12. 销售产品、商品;3.2.13.提供或者接受劳务;3.2.14.委托或者受托销售;3.2.15.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3.2.1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3.2.17.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3.3.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3.3.1.符合诚实信用、平等和自愿的原则;3.3.2.符合公平、公开和公允的原则;3.
7、3. 3.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除法定情况外,应当回避行使表决权;3.3.4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非关联董事行使表决权。关联董事的界定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时,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3.3.5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相关股
8、东应当在股东表决时回避表决。3. 3.6.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师。3. 3.7.关联交易的价格应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如果没有市场价格,按照协议价定价。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4.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及决策程序.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财务总监、总裁、董事会秘书审批后报董事长审核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经公司财务部、财务总监、总裁、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审核后经公司审计委员、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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