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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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份制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一、业务目标1 .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公平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应该准确、真实、及时、公平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3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披露信息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业务风险1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可能导致相关有权机构的处罚
2、。2 .公司进行信息披露时,未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导致公司遭受管理部门的处罚。3 .公司未及时披露信息及其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导致投资者经济损失或引发诉讼风险。4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网站、其他媒体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时间先于指定媒体,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规。三、业务范围本业务流程主要描述公司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控制度。四、信息披露流程控制1.总则1.1.制度依据。为了规范本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障信息披露的
3、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进一步防范风险,维护公司的长远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树立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等,特修订完善本信息披露制度。1.2.信息披露总体要求1.2.1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1.2.2.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以使所有投资者平等获悉同一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均发行股票或衍生品种的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
4、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1. 2.3.发行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确信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2.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2.1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2. 2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要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2. 3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原则、内容、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合法地报送及披露信息。不私下提前或有选择性地向特定对象(指比一
5、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交易或传播的机构和个人)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信息披露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2. 4.公司的信息披露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进行,并接受证券监管部门的垂询。3. 信息披露的内容3.1 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其中: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它报告为临时报告。3. 2临时报告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事项:(1)董事会决议;(2)监事会决议;(3)股东大会决议;(4)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
6、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5)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6)与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的公司融资信息;(7)收购或出售资产(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8)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9)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10)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诉讼、仲裁案件;(11)可能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12)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和公司名称变更;(13)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14)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15)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1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增减
7、变化达5%以上;(17)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18)公司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总经理发生变动;(19)公司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停顿、生产资料采购、产品销售方式或渠道发生重大变化;(20)公司做出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的决定;(21)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变化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显著影响;(22)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23)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24)法院裁定禁止对公司有控制权的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的股份;(2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26)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状态;(2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
8、(28)获悉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的;(29)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中国证监会调查或正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30)依照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应予披露的其它重大信息。3.3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3.4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免予信息披露:(1)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公司利益,且该信息不会对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2)公司认为披露某信息可能导致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3)深
9、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它情况。4.信息披露的程序4. 1.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1)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2)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42.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1)董事长;(2)总裁(经董事长授权);(3)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4)董事会秘书;(5)证券事务代表。4. 3.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5. 4.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6. 5.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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