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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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为有效应对新的经济形势下我市企业资金周转可能出现的风险,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缓解企业归还贷款困难,保持良好银企合作关系,促进经济健康平稳发展,切实用好“企业应急周转保障资金”(以下简称“周转保障资金”),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周转保障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银行信贷条件、生产经营正常、贷款即将到期但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提供临时周转服务的短期资金。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周转保障资金不适用于项目贷款、表外融资等业务。第三条周转保障资金的管理应坚持政府引导、公益运作、
2、周转使用、互利共赢的原则。第二章周转保障资金的来源、使用原则第四条周转保障资金由市财政出资2000万元,银行、保险公司、投资公司及企业、个人等社会资本也可纳入周转保障资金,扩大周转保障资金规模,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社会资本投资最低限额为100万元,有投资意向的机构或个人到市金融服务中心进行申请登记,根据资金使用金额按实际天数计算利息,利息计算与本办法利息一致。第五条市金融服务中心负责制定完善周转保障资金管理制度,汇总分析资金使用情况,确保周转保障资金规范化使用。周转保障资金由市财政局保管,设立单独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专户存储、专门管理,市审计局依法对周转保障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市财政局做好有关专项
3、审计检查及整改工作。周转保障资金运行遵循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封闭运行、滚动使用的原则,严禁挪用、借用、超范围使用资金。第六条申请条件以及准备资料。申请使用周转保障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工商、税务登记等手续齐全;(二)企业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正常,诚信经营,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无征信不良记录;(S)上年度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且无欠税漏税行为,对国家鼓励发展行业及小微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四)企业确实存在转贷续贷困难,经贷款银行确认正在办理还贷续贷手续并同意给予续贷;(五)拥有完善的财务制度和规范的会
4、计核算,按时报送财务会计资料。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及时向合作银行提出继续融资请求。合作银行经审查审批同意续贷,需在企业贷款到期前10个工作日向市金融服务中心提出周转保障资金书面申请。同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一)同意续贷有效文件(需注明还贷后发放不低于还款额的新贷款);(二)即将到期的银行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正在办理续贷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S)企业征信系统记录证明。下列企业原则上不得申报使用周转保障资金:(一)列入环保关停及淘汰落后产能名单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二)违反周转保障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不履行还款责任、拖欠资金占用费的;(S)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周转保障资金的。第七条审核、发放
5、、归还。(一)审核。在企业自筹资金足额到位、且合作银行提出申请的基础上,市金融服务中心要对企业的诚信状况和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提出使用周转保障资金额度,明确还款日期、使用期限、占用费标准,与贷款银行和企业签署三方续贷合作协议。(二)发放。经市金融服务中心备案后,由市财政局从周转保障资金专用账户向合作银行指定账户汇入相应资金,并通知合作银行。合作银行应在收到周转保障资金后5日内,办理完成转贷手续并发放贷款,最长不得超过20日。(三)归还。经借款企业委托或授权,合作银行负责将相应的周转保障资金及资金占用费足额划转至市财政局专用账户。第八条市金融服务中心只与签订合作协议的辖内金融机构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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