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管理办法》(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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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隆阳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管理办法(修改)(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建设和管理, 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 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 公墓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隆阳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隆阳区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公墓(骨灰 堂)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是指不以营 利为目的,为农村村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及其设施。第四条 区民政部门负责全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 与管理的规划、审批、指导和监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行政 区域
2、内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工作。自然资源、发改、住建、水务、林草、财政、生态环境、 市场监管、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国家政策允许土葬的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 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10个 少数民族的墓地建设和管理,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专项规划,由区民政局会同 自然资源、发改、住建、水务、林草、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 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本行政区 域殡葬改革发展规划等要求编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七条
3、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应当坚持节约殡葬用地、 保护生态环境、方便群众的原则,其建设规模根据行政区域人 口数量6%o的年死亡率确定。提倡和鼓励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壁葬、塔葬和骨灰集 中存放等生态节约土地的方式安葬。第八条 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 地的生态环境,要尽可能地选择荒山和不宜耕种的贫瘠地上规 划建设。禁止在下列区域建公益性公墓:(一)永久性基本农田、林业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林地;(二)“城市(乡镇)规划控制区、水源保护区和水库管理 范围和水库涵养林区域,湖泊、河流、水库径流区、水库水渠、 引水渠堤坝200米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敏感区、 I级保护林地、文
4、物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J;(三)保山中心城市面山和乡镇集镇面山;(四)铁路和国道、省道及其他干线公路两侧规划控制区;(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六)生态红线保护范围内、国有林范围内。第九条 经批准实施的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主要是服务于 城乡居民的社会公益性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负责项目申报和组织建设。(一)项目法人。依法选定的建设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建设和管理。(二)建设方式。坝区乡镇(街道)采取由乡镇(街道) 统规统建或相邻的几个村委会共同联建方式建设。山区和热区 乡镇的公益性公墓,交通便利和覆盖人口达IOOOO人以上的, 选址建设乡
5、镇中心公墓。交通不便,居住分散的村,规划建设 乡镇片区公墓或村级公墓,墓穴占地面积严格执行公墓管理规 定标准。第十条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用地,可以从村(居)民委 员会、村(居)民小组的集体土地中调剂解决,也可以利用原 有集体存量用地进行改造建设,并按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公益性公墓的土地性质和用途不得改变。第十一条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应按云南省公墓 管理规定相关审核审批程序执行。对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选址等,相 关部门应简化审批手续、减免相关费用,为公益性公墓(骨灰 堂)建设提供必要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公益性公墓(骨 灰堂)。第十二条申请建设公益性公
6、墓(骨灰堂)应当提交以下材 料:(一)申请报告;(二)自然资源、住建、林草、水务、生态环境等部门的 审核意见;(三)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包括安葬区域、建设资金、 用地和规模等内容;(四)规划设计方案;(五)其他有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 后,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在收到申报材料后依法作出是否受 理的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建设资金来源。(一)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二)国有企业融资投入;(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自筹资 金;(四)社会赞助、捐助资金等。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依法向社会公开
7、收支情况,并接 受监督,不得向村(居)民摊派。第十四条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建设。 (一)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1 .骨灰公墓墓穴占地面积每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2 .墓碑高不得超过80厘米、宽不得超过60厘米,禁止 建石围栏;3 .墓区内应分块划分单元,单元与单元之间用道路隔开, 路宽不得少于L 5米;4 .墓与墓之间隔离宽度40厘米,墓穴前通道宽度不得少 于1米;5 .公墓内墓穴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公墓总面积的60%;6 .公墓绿化面积不得少于墓地面积的40%,绿化覆盖率不 得低于75%;7 .墓区道路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设置标志标牌,配备停车 场;8 .大力倡导生态安葬,在公益性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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