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局引航作业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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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海事局引航作业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上海海事局辖区水域内引航作业活动的安全监管,保 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依据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国际航 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和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等有关 国际公约、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海事局辖区水域内的一切引航作业活动及相 关单位和人员。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第二章引航作业安全管理要求第四条 接受引航服务的船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为引航
2、员提供方便、安 全、符合标准的登(离)装置,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引航员安全登离船舶;登(离)船装置应当保持干净、妥善存放并定期维护,应当专门用于人员 的登船和离船;应安排一名能与驾驶台保持联系的驾驶员负责引航装置安装、 检查和接、送引航员,当遇到大风浪、雨雪等恶劣天气时应该适当增加接送 引航员的船员。(二)用指定的VHF频道与引航机构和引航员接送船舶联系,确认登轮 地点、时间及相关事宜,并保持值守;(三)为引航员提供与履行其引航服务职责所必要的工作便利,并配合 引航员工作;(四)船长应当就本船操纵性能、周围通航环境以及其他与引航业务有 关的情况与引航员作简明交接,并回答引航员有关引航的疑问;船
3、长临时离开 驾驶台,应当指定代职驾驶员,告知引航员,并尽快返回;(五)除有危及船舶安全的情况外,应当采纳引航员的引航指令。船长 发现引航员的指令或者行为将危及船舶、设施和人员安全时,可以要求引航 员及时更改,必要时可直接指挥船舶或要求引航机构更换引航员,并向该水 域的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VTS中心)或相关海事管理机构指挥中心(VTS 管辖水域以外,以下同)报告。(六)船舶接受引航服务,不解除被引船舶船长指挥和管理船舶的责任。第五条 引航机构应当制定引航作业计划。当引领国际航行船舶时,引 航机构应当根据主管机关公布的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上海口岸靠离和移泊计划 编制引航作业计划。引航机构应当于每日1
4、700时前,将次日的引航作业计划报送该水域的 VTS中心或者相关海事管理机构指挥中心,并督促船舶、引航员做好引航作业 的各项准备工作。引航作业计划包括以下内容:引领船舶船名、国籍、呼号、 船长、船宽、最大吃水、种类、引航员登(离)船舶时间、船舶靠(离)泊 时间和拟派引航员姓名、等级;拟通过桥梁、架空电缆的船舶还应当包括船 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等基本信息。引航作业计划如有变更,引航机构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报告相关VTS中 心或者相关海事管理机构指挥中心;船舶突发事件或者水域突发紧急情况需 要变更引航计划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VTS中心或者相关海事管理机构指挥 中心。第六条 引航机构、引航员接送船舶、被
5、引船舶、拖轮和引航员均应当 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或者器材,并保持通讯畅通。第七条 引航机构应当针对船舶的种类、尺度指派相应能力和经验的引 航员实施引航服务。第八条 引航员登船后,应当向被引船舶的船长介绍引航方案。引航员 在引领过程中,当发现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影响船舶动力和操纵的机 器设备故障或者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向该水域的VTS中心或者相关海事管 理机构指挥中心以及引航机构报告。第九条引航员接送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应当遵守相关通航安全管理 规定和船舶报告制规定。在宝山引航交接区作业的引航员接送船舶,每班次 接送的船舶数量不超过8艘次,繁忙时段班次间隔不超过1小时。引航员进口登船发生延误时
6、,引航机构或者引航员接送船舶应当与被引 船舶取得联系,及时向该水域的VTS中心或者相关海事管理机构指挥中心报告。第十条 引航员应当在规定的水域内登(离)被引船舶,将被引船舶从 规定的引航起始地点引抵规定的引航目的地。引航员离船前应当向船长或者接替的引航员交接清楚,在双方确认安全 的情况下方可离船。第十一条 引航员登(离)船舶还应遵守如下规定:(一)登船执行引航任务前4小时及引航过程中严禁饮酒;(二)必须穿戴带自亮灯的救生衣;(三)禁止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同时使用引航员软梯。第十二条遇有下列情况时,引航员有权拒绝、暂停或者终止引航,并 及时向该水域的VTS中心或者相关海事管理机构指挥中心以及引航机构
7、报告,:(一)恶劣的气象、海况;(二)被引船舶不适航;(三)航道或者码头条件不满足被引船舶的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要 求;(四)被引船舶的引航员登离装置和照明不符合安全规定;(五)引航员身体不适,不能继续引领船舶;(六)其他不适于引航的原因。第三章引航作业区使用要求第十三条长江口水域(一)引领船舶沿长江口深水航道进口的,应当在“NO. 1北侧引航作业 区”登船,如被引船舶为限于吃水船舶,应当在“N0.2北侧引航作业区”登 船;引领船舶沿长江口深水航道出口的,应当在“NO. 1南侧引航作业区”离 船,如被引船舶为限于吃水船舶,应当在“N0.2南侧引航作业区”离船。大风浪天气条件下,可以启用“长江
8、口深水航道大风浪引航作业区”。(二)引领船舶沿南槽航道进口的,应当在“N0.3北侧引航作业区”登 船;引领船舶沿南槽航道出口的,应在“N0.3南侧引航作业区”离船。大风浪天气条件下,可启用“长江口南槽航道大风浪引航作业区”。第十四条 洋山港水域引领LNG船舶和5万载重吨及以上油轮沿洋山港主航道进出的,应当在 “洋山深水港区N0.1引航作业点”附近登(离)船舶;引领除LNG船舶和5 万载重吨及以上油轮外的其他船舶沿洋山港主航道进出的,可以在“洋山深 水港区NO. 2引航作业点”附近登(离)船舶。第十五条 临港水域引领3000总吨及以上或船长大于IOO米及以上的船舶沿临港主航道进出 的,应当在“临
9、港NO.1引航作业点”附近登(离)船舶;引领其他船舶沿临 港主航道进出的,可以在“临港N0. 2号引航作业点”附近登(离)相舶。第十六条金山水域引领船舶进出上海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海运码头的、经金山内航道进出上 海化学工业区码头的,应当在“金山NO. 1引航作业点”附近登(离)船舶; 引领船舶经漕泾东航道进出上海化学工业区码头的,应当在“金山N0.2引 航作业点”附近登(离)船舶”。第十七条宝山水域(一)宝山引航交接区供上海港引航员与长江引航员在航交接,上海港 引航员或者长江外贸引航员单接/单送作业。(二)长江内贸引航员单接/单送作业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海事技术服务公 司人员为船舶进出长江提供航行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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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 海事局 引航 作业 活动 安全 监督管理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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