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阻止他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附刑事伙伴关系下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探究.docx
《不阻止他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附刑事伙伴关系下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探究.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不阻止他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附刑事伙伴关系下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探究.docx(20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摘要】现实当中发生的不阻止他人犯罪案件,有相当部分可以认定为作为 共犯。在行为人以言语、动作、眼神乃至默示等方式指示、放任正犯犯罪时,都 可以作为共犯论处。在判断不阻止行为到底是作为还是不作为时,必须结合不阻 止行为实施当时的特定时空环境,考虑行为人与未被阻止的他人、行为人与被害 人之间的亲密关系等因素,从物理和心理的两个方面进行。只有在难以将不阻止 行为处理为作为共犯的时候,才可以将其认定为不作为共犯;判断不阻止行为是 否成立不作为共犯时,必须从行为人是否具有法益保护义务和危险源监视义务入 手,根据结果回避可能性的要求,判断其不阻止行为是否具有成立不作为共犯的 实行行为性,然后才能将不阻止
2、行为论以相关犯罪的共犯即帮助犯。【关键词】不阻止他人犯罪、作为共犯、作为义务、结果回避可能性、行为 支配一、问题意识本文所称的不阻止他人犯罪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不阻止与自己有关的他人的 犯罪行为,二是不阻止与自己有关的他人所面临的犯罪侵害。对不阻止他人犯罪 的行为该如何定罪处罚,不仅只涉及不作为共犯问题,还有深化义务犯论与支配 犯论的理论价值。从司法实践角度来看,本探讨还涉及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和 作为犯与不作为犯的划界。如不阻止他人犯罪经常伴随有行为人鼓励、支持或者 默认他人犯罪的积极身体举动,这种伴随有积极身体举动的不阻止他人犯罪的行 为到底是作为还是不作为?二、不阻止他人犯罪与作为共犯(一)
3、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作为与不作为之间的区分,应当从行为构成即行 为自身对外界影响的角度来进行判断。从此角度来看,作为是行为人主动引起某 种外界变动,而不作为则是行为人不制止某种已经现实存在的外界变动。结合法 益概念来说,所谓作为,就是使现实中平稳或者渐趋平稳的法益状态恶化或者加 剧其恶化;而所谓不作为,则是不阻止正处在危险状态中的法益状态进一步恶化。 实际上,作为与不作为之间只是观察问题的角度不同,二者之间可以并存。换言 之,一个人的身体现象,可以同时是作为,也是不作为。特别是在我国刑法中, 并没有处罚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明文规定,加之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讲,作为犯没 有主体身份要求,而不作为犯则有主
4、体身份要求,即只有具有作为义务者才能构 成。因此,实务当中出现作为与不作为交织在一起难以区分的场合,可以首先考 虑成立作为;只有在不成立作为时,才需要进一步考虑成立不作为的可能性。当 然,对于一些极端案件论以作为的话,会有评价不足、罚不当罪的不妥。(二)作为参与与不作为参与的区分与不履行作为义务的单独犯有作为犯与 不作为犯之分一样,不履行义务的共犯也能进行类似区分。即在共同犯罪的场合, 为他人的犯罪提供方便的作为行为,不要求是积极的言行,也包括能够强化实行 犯的犯罪意思的言行,即精神鼓励。有关作为共犯的判断,不能脱离行为实施时 的具体情况,即行为所针对的对象、行为的时间、地点、当时的氛围、行为
5、人在 组织中的地位作用等各种因素。问题是,行为人对于他人的犯罪只是容忍或者默 认的场合,据此是否可以认定为作为共犯?对此,我国学界有两种完全相反的见 解:肯定说和否定说。否定说更为合理。“在场”本身应当是一种中立的事实, 其有可能会对被害人造成心理上的压力,也可能会为其他共犯提供心理上的支 持,但作为在场的行为人本身若没有这种主观意图的话,无论如何不能因为其偶 然在场的事实,就认定其行为构成对其他共犯人的帮助。若说在场者具有为其他 人提供心理帮助的意图,则这种心理意图一定要通过某种方式表达出来。但在场 者的心理鼓励是不是一定要通过言语、动作、眼神等表达?是不是存在默示的或 者说暗中的鼓励?关于
6、这一问题,日本著名的“贴身随扈事件”的判例见解值得 借鉴。本案中,日本最高法院以“默示的意思联络”概念为根据,认定某黑社会 组织的会长助理兼B组的组长X尽管没有让随扈们携带枪支的明示意思表示, 但和随扈之间具有默示的意思联络,可以认定其对随扈们带枪与之同行的事实具 有强烈的心理支配力和影响力,因此,认定其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共谋共同正 犯。这种基于“默示的意思联络”概念而将“默认”认定为作为的分析方法,在 另外一个日本判例中被发挥到了极致。在两名被告人不制止并乘坐同事兼朋友的 后辈X的汽车,后辈X酒后驾车造成对方2死4伤的后果的案件中,日本最高 法院以“两名被告人的同意以及持续默认的行为,强化
7、了 X的驾驶意思,明显 使得X的危险驾驶致人死伤罪的实施变得容易”为由,将前面的同意行为和后 面的默认行为看作为一个整体,综合评价为“作为二三、不阻止他人犯罪与不作为共犯在以不作为共犯来处理不阻止他人犯罪行为时,必然要涉及以下问题:作为 义务来源、因果关系、不作为参与的定性。(一)作为义务来源关于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学说中历来有形式说与实质说之争。实质的作为 义务论以作为与不作为之间的结构性差别为由,以作为与不作为之间的等价性为 理念,意图以作为义务为手段,限定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处罚范围。但从保证人的 角度来看,作为义务只是说明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行为的实行行为性,即该行 为是不是具有侵害法益危
8、险的一个事实要素。这种实行行为性的要求,不仅适用 于单独犯的既遂形态,也适用于未遂犯、共犯等修正的构成要件形态。换言之, 在考虑不作为是不是与作为等价之前,先得考虑该不作为是不是属于具有侵害或 者威胁法益之虞的实行行为,而这一判断的关键,就在于该行为的主体即行为人 是不是具有作为义务。因此,在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作为义务阶段,没有必要加 入等价性的考虑。如果说作为义务来源与不作为和作为的等价性考虑无关的话, 则有关作为义务的探讨就可以简化为什么样的人具有防止侵害法益结果义务的 问题。对此,只需从现实生活当中所形成的社会生活上的依存关系的角度来探讨 就足够。该种依存关系并非因为不作为者与被害人之间
9、所具有的规范关系,而是 因为存在不作为人即父母不出手相助的话,就会出现孩子难以存活的结果一一这 种事实上的依赖关系。如此说来,从形式说,在作为认定社会关系依存说的根据 来限定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处罚范围的“限定法理”有其存在价值。(二)因果关系在认定不阻止他人犯罪的不作为犯的场合,行为人的不阻止行为必须达到何 种程度?换言之,不阻止行为是必须达到阻止正犯结果发生的程度,还是只要达 到让正犯行为难以实施即可?以下分两个层次进行分析。1 .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判断在不作为犯因果关系的判断上,由于我国刑法学通说采用了 “若实施被期待 行为,就能防止结果”的假定因果判断,使得在不作为犯因果关系的认定上具有
10、了若干不同于作为犯的复杂性。作为犯的场合,在前行为和后结果中间,如果没 有介入因素,经过一次判断即可完成。在不作为的场合,情况就比较复杂。正如 人们常说“若没有开枪射中心脏的行为,就不会有死亡结果”的判断容易进行, 但说“当时叫救护车的话,被害人100%不会死亡”的结论却难以得出一样,“十 有八、九能够救命”便成为判断不作为犯因果关系的一般标准。其意味着,若达 不到“十有八、九能够救命”的程度,被告人的不救助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 之间就没有因果关系。但没有因果关系只是表明不救助行为不构成保护责任人遗 弃致死罪,并不意味着该不救助行为不构成任何犯罪,行为人还有可能构成保护 责任人遗弃罪。不作为
11、犯因果关系的判断是二重判断,只有在不作为的实行行为 性和不作为行为与侵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同时都被否定的场合,才能彻底地宣 告该行为无罪;而仅在不作为行为与侵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否定时,就马上 断定该不作为行为无罪着实有些言之过早。2 .不作为帮助犯的因果关系所谓帮助犯,就是为正犯的实施提供方便的行为,其和最终发生的侵害法益 的构成要件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要求具有“没有前行为,就没有后结果”之 类的条件关系,只要具有“没有帮助行为,就没有正犯的方便实施”程度的正犯 促进关系就足够了。将这种观念置换到不作为帮助的场合,就是不要求具有“若 实施特定不作为,就一定能确实(十有八、九)避免结果发生
12、”的事实关系, 只要具有“没有不作为的帮助,正犯结果就不会引起那么容易”,或者反过来说 “不作为使得正犯的犯行变得容易”的关系即可。将这种观点贯彻到底的话,即 是:就不作为的单独犯而言,结果回避可能性的要求必须达到“确实(十有八、 九)”的程度。与此相应,在共同犯罪的场合,行为人若实施特定不作为,“确实 (十有八、九)”能够回避结果的场合,其成立不作为的同时正犯;若只是使他人 犯罪的结果发生变得“不那么容易”或者“有些困难”的场合,就只能成立不作 为的帮助。(三)不作为参与的定性在行为人有义务且能阻止他人犯罪却不阻止,引起了侵害法益的结果,构成 不作为共犯的场合,到底是构成共同正犯(即正犯)还
13、是构成共犯之帮助犯,学说 上争议极大,主要有三种观点:原则正犯说、原则共犯说和二分说。本文认为, 将不阻止他人犯罪理解为不作为参与的场合,实际上是不阻止者与他人一道,共 同引起了作为犯的犯罪结果,其中,未被阻止的他人起着主导支配作用,成立主 犯即正犯;而不阻止者基于其义务性质以及实际所起的作用,只能实质地评价为 共犯即帮助犯。理由如下:第一,不阻止他人犯罪的行为,在我国现行刑法没有 规定“见危不救罪”或者“不报告罪”之类的真正不作为犯的背景之下,若要处 理不阻止他人犯罪的行为,最终便只能论以刑法中的作为犯,即不真正不作为犯。 这是根据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内部构造所推导出来的必然结论。第二,对不阻止
14、他 人犯罪的行为不能以义务犯论为根据评价为正犯。因为,即便是违反作为义务的 行为,也不一定要成立正犯,还有可能成立帮助等狭义共犯,这要从不作为与作 为之间的等价性的角度以及不阻止者与实施犯罪的他人之间的作用大小来进行 区分。作为义务只是为行为人成立不作为犯奠定了基础,但并不能为其不作为行 为成立正犯提供依据。第三,对不阻止他人犯罪的行为也不能以“保护义务”和 “监督义务”二分为标准,评价为正犯和共犯(帮助犯)。即便是在违反监督义务 的场合,行为人也能构成正犯。因为,在猛兽或者精神病人攻击无辜他人的时候, 监督义务者是唯一能够对此后果承担责任的人类代表,可以认定为引起犯罪结果 的唯一正犯。第四,
15、在将现行刑法中所采用的正犯与共犯的区分标准即行为支配 说适用于以不阻止他人犯罪的不真正不作为犯时,可以进行如下分析:不阻止他 人犯罪的场合,不阻止者的义务有“保护义务”和“监督义务”之分。在保护义 务的场合,由于支配犯罪过程、主导侵害法益的是作为犯,不阻止者的不作为只 是使作为犯的犯行变得容易而已,因此,不阻止者当然只是成立(片面)帮助犯。 相反地,在监督义务的场合,不阻止者所承担的,仅仅是阻止自己孩子实施犯罪 的义务。违反这种义务,让正犯即自己孩子的犯行变得容易的场合,由于不是自 己亲自实施了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因此只能成立孩子故意杀人罪的(片面)帮 助犯。但在孩子属于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
16、的场合,可以考虑成立间接正犯或者 (片面)共同正犯。结论对现实中发生的不阻止他人犯罪的案件,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处理:一是作为 共犯类型。此时,必须对案发当时的具体背景进行分析,寻找对案件结果具有决 定意义的细节,从该细节是否引起或者影响了导致结果发生的因果关系的角度出 发,判断该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作为;一旦能够认定为作为,则即便案件整体上 呈现出不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的特点,则只要不会出现量刑上的偏差,便可将 该案以作为犯处理;只有在穷尽一切可能,都难以将不阻止行为处理为作为共犯 的时候,才可将其以不作为共犯处理。二是不作为共犯类型。即对不能以作为共 犯解决的不阻止行为,可以不作为参与的形式,按
17、照不作为犯的共犯处理;在不 阻止者基于法律规定、职务业务要求以及先行行为、事实承担等因素,具有法益 保护义务或者危险源监视义务的场合,根据结果回避可能性的要求,判断其不阻 止行为是否具有成立不真正不作为犯所要求的实行行为性,然后基于不作为与作 为之间的等价性要求,将不阻止行为论以相关犯罪的共犯即帮助犯。【摘要】尽管多数说认为,见危不救不能入刑,但其理由均不具有说服力。 陌生人之间的见危不救之中,有“见义不为”型的见危不救和“举手不劳”型的 见危不救之分。对自身或者第三人没有现实危险的救助他人生命的“举手不劳” 型的“见危不救”,不仅不会给自己增加负担,而且还会救助刑法中最为重要的 保护法益即他
18、人生命,增加社会整体利益,属于己他两利的行为,无论在保护法 益上还是在维持社会生活秩序的最低限度上,都有入刑的必要。这种行为入刑, 属于没有风险的行为,不违背人性,与刑法义务道德化无关,既不会导致偶然责 任,也不会违反刑法谦抑性原则。不仅如此,在本罪设立之后,还可将历来被作 为作为犯处罚的部分见危不救行为吸收进来,使得有关不救助行为的处罚更加完 善合理。【关键词】见危不救;见义不为;举手不劳;道德义务;不作为犯引言刑法学中,见危不救能否入刑即便不是最让人纠结的问题,至少也是其中之 -O现在,虽然多数人认为,刑法不能逼人行善,见危不救入罪的本质是将道德 义务刑法化,因而对见危不救入刑持十分审慎的
19、态度,1但人们内心深处的焦 虑和纠结并未因此消除。一有风吹草动,出现刺激人性中最为脆弱部分的敏感案 件时,各种对见危不救所表现出来的关注、愤怒、无奈便奔涌而出、尽现无遗。 12见危不救应否入刑,既是对每个人心中道德的拷问,也是对国家社会治理的 智慧的考验。一方面,在当今所谓“人心不古、世风日下”的转型时代,每个人 都担心自己遭遇不测时无人出手相助,因而对他人的不幸遭遇表现出人性当中最 为温暖、光辉的一面,对见危不救行为强烈谴责,并主张将其入刑;但另一方面, 却又担心一旦入刑之后,包括自己在内的每个人从此便随时随地可能因为偶然的 “邂逅”而成为罪犯,给自己的行动自由造成不便,因此,很多人在提到见
20、危不 救时义愤填膺,但在讲到对其如何处理时便闪烁其词、支支吾吾。这种犹豫不决 和摇摆不定,使得有关机关左右为难。因为绝大多数人的反对,立法机关对见危 不救入刑的问题十分慎重,虽然曾有人大代表提议“见危不救入刑”,3但迄今 为止的十个“刑法修正案”中,却均未涉及这个问题。而司法机关在这个问题上 却表现积极。他们在所谓不真正不作为犯理论的指导之下,以行为人和被害人之 间具有某种身份、职责或者事实关系为由,广泛地以刑法中处罚最为严重的故意 杀人罪对见危不救行为进行惩处。4这种相互矛盾的局面表明,见危不救是否 入刑、如何入刑,仍有进一步讨论的价值。本文认为,将所有的见危不救行为一律入刑,确实有违反人性
21、,额外增加公 民负担之嫌。但是,从保护人的生命的角度而言,将不会过分增加公民负担的见 危不救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入刑,不仅不违反人性,反而可以增加社会总体利益, 维持人们社会生活的秩序底线,消除见危不救行为在司法处理当中的尴尬。因此, 符合一定条件的见危不救应当入刑。以下详细分析。一、何谓“见危不救”在我国,人们对见危不救是否应当入刑的态度之所以如此纠结,很大程度上 是因为对所讨论的对象没有形成共识,都在自说自话。很多人在提及见危不救时,均引用学者范忠信的说法,认为见危不救,泛指 一切在他人处于危难时漠然处之,不予救助的态度或者行为。5应当说,正是 这种对见危不救的宽泛理解,误导了我国学界有关见危
22、不救问题的讨论。实际上, 广义上的见危不救,至少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有特定关系的人之间的见危不 救,如父母子女之间、夫妻、恋人之间的见危不救、由于自己的行为而使他人处 于危险状态下的见危不救,就是此类;二是没有特定关系的人之间的见危不救, 即陌生人之间的见危不救,就是此类。上述两种类型当中,前者属于刑法理论上 所谓“不作为犯”的范畴,尽管在处罚根据和范围上还存在很大争议,但理论和 实务都没有争议地认为其构成犯罪(确切地说,构成故意杀人罪),并不存在入刑 问题。而存在争议的是后者,即陌生人之间的见危不救。16实际上,陌生人之间的见危不救之中,还可再分为“见义不为”型的见危不 救和“举手不劳”型
23、的“见危不救”。前者是指不与犯罪行为或者自然灾害奋力 搏斗,就难以为遭遇犯罪、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侵害的人提供帮助的见危不救行 为。这种场合,要求行为人有比较大的付出,如奋不顾身、赴汤蹈火;后者是指 不需要太费力气就能为遭遇犯罪、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侵害的受害人提供救助而 不为的见危不救行为。这种场合,并不要求行为人有太大付出,如对落水者扔一 个救生圈或者向救生员打求救电话之类,对于行为人来说,此乃举手之劳。从本文的立场来讲,“见义不为”型的见危不救难以入刑。因为,其中所体 现的道德要求超越了刑法的底线,有强人所难之嫌。众所周知,刑法是且也只能 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而见义勇为并非最低限度的道德,其中
24、所体现的是近乎宗教 要求的“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利他道德观,不仅超越了刑法的道德底线,也 背离了最基本的人性。虽说在我们这个社会当中,政府一直在提倡、很多人也一 直在追求“先人后己、无私奉献”的道德观,而且这种“善待他人”的道德观也 能激发人们成为英雄和圣徒的至善热诚,但只要我们不否认持有“人不为己、天 诛地灭”的价值观的人的存在,也不否认“成功基因的一个突出特性就是其无情 的自私性,这种基因的自私性通常会导致个体行为的自私性” 7的结论,就应 当意识到,不能将“善待他人”作为构成刑法基本内容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对待, 也不能悖逆人与生俱来的“自私性”而强人所难。毕竟,我们生活的现实社会是 由骨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不阻止他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附刑事伙伴关系下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探究 阻止 他人 犯罪 刑事责任 刑事 伙伴关系 罪人 探究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2875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