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规范推进共性工厂项目建设的意见(试行)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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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规范推进共性工厂项目建设的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一、规模与选址(一)规模。独立法人型建筑面积1不小于5000平方米,标 准厂房型建筑面积不小于20000平方米。(二)选址。共性工厂选址需符合国土空间、土地利用和生 态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在环境空气保护目标2100米范围内,严 格限制共性工厂设置排放VOCs、恶臭的生产单元或设施。共性 工厂需严格落实“三线一单”生态分区管控要求,满足全市总体准 入要求和所在环境管控单元的区域布局管控、能源资源利用、污 染物排放管控和环境风险防控等方面准入要求,其中位于大气环 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3内严格限制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和 使用溶
2、剂型油墨、涂料、清洗剂、胶黏剂等有机物原辅材料的共 性工厂。选址位于石马河流域的共性工厂,不能新增生产废水的 排放,整合流域内排放生产废水企业的共性工厂,生产废水或主 要水污染物的排放量不能超过整合企业环评或排污许可允许排 放量,省、市对石马河流域环境准入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包括宿舍等生活配套设施。2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区、文化区和农村地区中人群较集中的区域。3指按照“三线一单”技术规范要求,识别出的城镇中心及集中居住、医疗、教育等受体敏感集中的区域,可在 “广东省“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及应用平台”识别。(三)规划要求。新建共性工厂4需分析与东莞市共性工厂 建设专题规划的相符
3、性。二、环评与排污证(一)环评独立法人型共性工厂:根据建设内容,对照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定环评文件类别,并按照法律法规和 相关技术导则、技术指南的要求编制环评文件。标准厂房型共性工厂:根据建设内容,对照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定环评文件类别,涉及两个及以上项 目类别(包括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固废集中收集、处置设施) 的,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环评文 件应按照法律法规、相关技术导则、技术指南的编制要求进行编 制,项目概况及工程分析可参照规划环评编制方式,根据拟建各 类型行业规模、生产车间面积或工艺加工面积,分析各行业典型 生产工艺及主要产污特
4、点,选取合理的计算方法预估各行业或加 工工艺污染源源强,着重对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 和评估分析,提出可行的环境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核 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明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主体和企业准入 条件。标准厂房型入驻企业:根据建设内容,对照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且符合4指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规范推进共性工厂项目建设的意见(试行)发布实施后新报批环评文件的共性工厂。 准入条件的入驻企业,可编制不含专项的简化报告表,并实行告 知承诺制审批,报告表简化内容详见附件1。(二)排污证独立法人型共性工厂:根据实际建设内容,对照固定污染 源排污许可分类
5、管理名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并落实环境管理 要求。标准厂房型共性工厂:对配套建设集中污水治理设施的,按 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工业废水集中处理 场所”纳入重点管理,并落实环境管理要求,主导行业纳入其他 行业类别进行管控;对未配套建设集中污水治理设施的其他共性 工厂,原则上纳入重点管理,按所属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 技术规范或总则申请排污许可证,并落实环境管理要求。排污证 主要明确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口的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 放的方式、去向和种类、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等内容。入驻企业:根据环评申报及实际建设内容,对照固定污染 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申领排污证或进行排污登记。申领
6、排 污证的,应在排污证中载明原辅材料、设备、工艺和依托的集中 治理设施及排放口信息,明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间接或直接) 等内容,自行监测信息可直接引用集中治理设施的污染物监测数 据等内容;进行排污登记的,严格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 作指南(试行)的要求填报排污登记表,并在其他需要说明的 信息栏中明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间接或直接)。(三)环评与排污许可衔接计划将标准厂房型共性工厂纳入我市环评与排污许可衔接 改革的试点。对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且申领排污许可证 的入驻企业,在符合共性工厂准入要求的前提下,若入驻企业 VoCS产生量不超过3吨、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存储量 未超过临界量5且
7、生产车间不排放一类污染物,在启动生产设施 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入驻企业环评审批与排污许可核发可试点 实行“两证合一”,具体实施要求按照我市环评与排污许可衔接改 革实施方案执行。四、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一)共性工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前需取得主要污 染物总量指标替代来源,并在申请排污证前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 费。标准厂房型共性工厂的入驻企业不需再单独落实主要污染物 总量指标和缴纳有偿使用费。(二)共性工厂主要污染总量指标按照5:5的比例,分别由 市、镇总量指标储备库进行划扣。环评文件已通过审批尚未落实 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的共性工厂,市储备库将按照镇街储备库划 拨给共性工厂的总量指标进行等量
8、配比。(三)共性工厂排放的主要污染物不能超过环评文件确定的 总量指标和已落实替代来源的总量指标。标准厂房型共性工厂的5临界量及其计算方法可参考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l68)附录B、附录C。 所有入驻企业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总和不能超过共性工厂环 评文件明确的总量指标和已落实替代来源的总量指标。五、污染防治责任独立法人型工厂:独立法人型共性工厂的建设单位承担其建 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责任,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 护自主验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污染物的达标排 放。标准厂房型共性工厂:标准厂房型共性工厂的投资单位负责 建设、运行和维护共性工厂的环境保护设施,负责由其建设
9、的环 境保护设施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行 和污染物达标排放。入驻企业:承担其生产车间内的污染防治责任,负责由其建 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保护设施施未经验 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入驻企业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六、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维(一)实施污水集中处理。共性工厂应以“雨污分流、清污 分流、再生水循环利用”为原则设置给排水系统,配套建设污水 集中处理设施,生产废水经处理达标后排放。强化中水回用和源 头控制排放,中水回用率原则上应达到50%以上。共性工厂附近 有纳污水体且满足排放条件的,生产废水应达到直接排放的标准 排入纳污水体,涉及排放含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
10、水以及排放 高盐废水的,不得排入市政污水收集处理设施。(二)提高废气收集和治理效率。共性工厂需规范建设工业 废气污染治理设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做好收 集和处理。金属表面处理车间应密闭,设置车间新风系统,不得 采用抽风扇或打开门窗的方式将车间内废气直接向外排放;产生 空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集 中净化处理装置,净化后的气体由排气筒排放。优先采用密闭设 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收集方式;对于采用 局部集气罩的,应根据废气排放特点合理选择收集点位,距集气 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低于0.3米 /秒。加强生产车间密闭管理
11、,在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相关 规定前提下,采用自动卷帘门、密闭性好的塑钢门窗等,在非必 要时保持关闭,确保有机废气收集效率不低于90%。根据行业废 气特征进行分类收集处理,采用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和排 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明确的可行性技术,合理设置废气集 中治理设施。低浓度、大风量有机废气,宜采用沸石转轮吸附、 活性炭吸附、减风增浓等浓缩技术,提高VOCS浓度后净化处理; 高浓度有机废气,优先进行溶剂回收,难以回收的,宜采用高温 焚烧、催化燃烧等技术,油气(溶剂)回收宜采用冷凝+吸附、 吸附+吸收、膜分离+吸附等技术;采用吸附处理工艺的应满足吸 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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