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研究中心 艾灸协会(筹)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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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艾灸协会(筹)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艾灸协会”。英文译名:缩写名称:第二条 艾灸协会(筹)拟由从事医疗保健、美容养生以及其他 从事艾灸疗法和艾灸产品科研、生产、经营、服务的单位、业内专家、 中医艾灸养生文化研究者和爱好者参加,并吸收世界各地艾灸疗法和 艾灸产品研发者、经营者、收益者自愿联合发起成立,并经社会团体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行业性社会团体。第三条 艾灸协会(筹)的使命:弘扬中医文化,创新千年经典, 促进中医国宝走向世界,助益人类共享福祉。第四条:艾灸协会(筹)以五千年源远流长的中医经典和传统文 化为深厚根基,建立富有大爱情怀和仁德理想的文化体系,以此成就 大众
2、调养身心、防病治病、强身健体、益寿延年的健康理想。第五条:艾灸协会(筹)以久经验证、实用有效、便于普及的中 医艾灸疗法和技术为优化目标,以当代科学技术的新方法、新工艺、 新材料为突破点,进行中医艾灸疗法和艾灸产品功能、品质和效果的 深度开发和持久创新,力争不断推进中医艾灸疗法及其产品向大众健 康产业的跨界与融合。第四条 艾灸协会(筹)以服务为宗旨,是联系政府和企业之 间的桥梁与纽带,为企业、行业、政府服务。艾灸协会(筹)遵照国 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国家的根本利 益,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及会员的合法权益,团结和组织全 行业的工作者,大力推动中医艾灸产业的发展;根
3、据行业发展需要和 会员的共同愿望,致力于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增强企业竞争力,积极 推进中医艾灸产业的振兴和名牌战略的实施,为健康产业的发展做出 贡献。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五条 艾灸协会(筹)的业务范围:(一)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开展行业调研,对行业相关经济 政策和经济立法提出意见和建议。(二)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整理、 分析、发布国内外有关中医艾灸产业的科技、市场、管理及发展动态 等信息,开展信息服务。(三)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对行业内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 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四)开展与国内外中医艾灸行业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推荐 国内外中医艾灸行业内优秀
4、企业和著名商标与名牌产品,参与艾灸疗 法和艾灸产品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工作。(五)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进行中医艾灸行业艾灸疗法 和艾灸产品技术、市场与经营管理咨询,提供技术成果推广和转让中 介服务。(六)举办中医艾灸疗法和艾灸产品展示会、展销会、博览会、 新闻发布会等。组织市场拓展,推介艾灸产品和服务。(七)编辑出版中医艾灸行业刊物、简报,为行业发展服务。(八)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健康产业和中医艾灸产品行业的方针、 政策和法规,根据中医艾灸行业特点,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 范中医艾灸行业行为;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要求和建议,协调会 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
5、活动的争议, 维护其合法权益。(九)组织和领导中医艾灸行业科研人员发现新规律。(十)组织和领导中医艾灸行业科研人员揭示艾灸学基础理论实 质和客观规律。(十一)组织和领导中医艾灸行业科研人员阐明艾灸防治疾病的 机理或原理。(十二)组织和领导中医艾灸行业科研人员发觉和整理艾灸医 史、文献。(十三)组织和领导科研人员开展艾灸标准、信息化的研究并建 立中医艾灸软科学系统。(十四)承担政府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它任务。第三章会员第六条 艾灸协会(筹)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第七条 申请加入艾灸协会(筹)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凡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研究开发中医艾灸行业相 关产品和服务的企
6、业、事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成为艾灸协会 (筹)会员:(一)拥护艾灸协会(筹)章程;(-)有加入艾灸协会(筹)的意愿;(三)诚信经营,社会诚信记录良好,在中医艾灸行业产品和服 务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协会秘书处审核后,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艾灸协会(筹)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出席会员大会,参加艾灸协会(筹)的活动;(三)对艾灸协会(筹)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四)优先享受艾灸协会(筹)提供的各项服务;(五)提请艾灸协会(筹)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
7、侵害;(六)对协会理事监督权与罢免理事的建议权;(七)艾灸协会(筹)章程的其他权利。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中医艾灸行业协会章程及行规行约,执行艾灸协会(筹)的决议;(二)维护艾灸协会(筹)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三)完成艾灸协会(筹)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缴纳会费;(五)向艾灸协会(筹)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市场动态和 先进经验等资料;(六)支持与积极参与协会的各项活动;(七)执行艾灸协会(筹)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一条会员单位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艾灸协会(筹) 履行职责。会员单位代表应当是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会员单位更换会员代表,须向艾灸协会(筹)书面报告,
8、经秘书处讨 论通过报常务理事批准。第十二条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 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一)依法宣告破产或被撤消的;(二)停业或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三)不履行会员义务,经艾灸协会(筹)劝告拒不改正的;(四)有损害艾灸协会(筹)名誉或违背艾灸协会(筹)宗旨行 为的;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三条 艾灸协会(筹)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 职责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审议并通过理事会、会员提交的议案;(五)通过重要决议;(六)决定重大变革和终止事宜;(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四条 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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