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2022年12月1日执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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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总 则第二章电信治理第三章金融治理第四章互联网治理第五章综合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 则第一章总 贝IJ第一条为了预防、遏制和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 工作,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根据宪法,制 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电信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 技术手段,通过远程、非接触等方式,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第三条 打击治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境外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适用
2、本法。境外的组织、个人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或 者为他人针对境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产品、服务等帮助的,依照本法 有关规定处理和追究责任。第四条 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 系统观念、法治思维,注重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坚持齐抓共管、群防群治, 全面落实打防管控各项措施,加强社会宣传教育防范;坚持精准防治,保障正 常生产经营活动和群众生活便利。第五条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应当依法进行,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 益。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应当对在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予以保密。第六条国务院建立反电信网
3、络诈骗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打击治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确定反电 信网络诈骗目标任务和工作机制,开展综合治理。公安机关牵头负责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金融、电信、网信、市场监管等 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履行监管主体责任,负责本行业领域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挥审判、检察职能作用,依法防范、惩治电信网 络诈骗活动。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 承担风险防控责任,建立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和安全责任制度,加强 新业务涉诈风险安全评估。第七条 有关部门、单位在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中应当密切协作,实现跨 行业、跨地域协
4、同配合、快速联动,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有效打击治理电信网 络诈骗活动。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普及相 关法律和知识,提高公众对各类电信网络诈骗方式的防骗意识和识骗能力。教育行政、市场监管、民政等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 结合电信网络诈骗受害群体的分布等特征,加强对老年人、青少年等群体的宣 传教育,增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的针对性、精准性,开展反电信网络诈 骗宣传教育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等活动。各单位应当加强内部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对工作人员开展防范电信网 络诈骗教育;个人应当加强电信网络诈骗防范意识。单位、个人应当协助、配 合
5、有关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第二章 电信治理第九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全扁实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 度。基础电信企业和移动通信转售企业应当承担对代理商落实电话用户实名制 管理责任,在协议中明确代理商实名制登记的责任和有关违约处置措施。第十条 办理电话卡不得超出国家有关规定限制的数量。对经识别存在异常办卡情形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加强核查或者拒绝办 卡。具体识别办法由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制定。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组织建立电话用户开卡数量核验机制和风险信息共享 机制,并为用户查询名下电话卡信息提供便捷渠道。第十一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对监测识别的涉诈异常电话卡用户应当重新进 行实名核验
6、,根据风险等级采取有区别的、相应的核验措施。对未按规定核验 或者核验未通过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限制、暂停有关电话卡功能。第十二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建立物联网卡用户风险评估制度,评估未通过 的,不得向其销售物联网卡;严格登记物联网卡用户身份信息;采取有效技术 措施限定物联网卡开通功能、使用场景和适用设备。单位用户从电信业务经营者购买物联网卡再将载有物联网卡的设备销售给 其他用户的,应当核验和登记用户身份信息,并将销量、存量及用户实名信息 传送给号码归属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电信业务经营者对物联网卡的使用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对存在异常使用情 形的,应当采取暂停服务、重新核验身份和使用场景或者其他合同约定
7、的处置 措施。第十三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规范真实主叫号码传送和电信线路出租, 对改号电话进行封堵拦截和溯源核查。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严格规范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主叫号码传送,真 实、准确向用户提示来电号码所属国家或者地区,对网内和网间虚假主叫、不 规范主叫进行识别、拦截。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下列设 备、软件:(一)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二)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 等功能的设备、软件;(三)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 验证的平台;(四)其他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电信业务经营
8、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及时识别、阻断 前款规定的非法设备、软件接入网络,并向公安机关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 告。第二章 金融治理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银行账户、支付 账户及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和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建立客户尽职调 查制度,依法识别受益所有人,采取相应风险管理措施,防范银行账户、支付 账户等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第十六条 开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不得超出国家有关规定限制的数量。对经识别存在异常开户情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有权加 强核查或者拒绝开户。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有关清算机构建立跨机构 开户数
9、量核验机制和风险信息共享机制,并为客户提供查询名下银行账户、支 付账户的便捷渠道。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提供开户情况和有关风险信息。相关信息不得用于反电信网络诈骗以外的其他 用途。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开立企业账户异常 情形的风险防控机制。金融、电信、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建立开立企业 账户相关信息共享查询系统,提供联网核查服务。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对企业实名登记履行身份信息核验职责;依照 规定对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对可能存在虚假登记、涉诈异常的企业重点监 督检查,依法撤销登记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及时共享信息;为银行业金融机 构、非
10、银行支付机构进行客户尽职调查和依法识别受益所有人提供便利。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对银行账户、支付账户 及支付结算服务加强监测,建立完善符合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特征的异常账户和 可疑交易监测机制。中国人民银行统筹建立跨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反洗钱统一 监测系统,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完善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资金流转特点相适应 的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对监测识别的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 当根据风险情况,采取核实交易情况、重新核验身份、延迟支付结算、限制或 者中止有关业务等必要的防范措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依照第一款规定开展异常账户和
11、可疑交 易监测时,可以收集异常客户互联网协议地址、网卡地址、支付受理终端信息 等必要的交易信息、设备位置信息。上述信息未经客户授权,不得用于反电信 网络诈骗以外的其他用途。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 整、准确传输直接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户名称、收付款客户名称及账号等交 易信息,保证交易信息的真实、完整和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第二十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电信网络诈骗涉案资金 即时查询、紧急止付、快速冻结、及时解冻和资金返还制度,明确有关条件、 程序和救济措施。公安机关依法决定采取上述措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 当予以配合。第四章
12、互联网治理第二十一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下列服务, 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依法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 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不得提供服务:(一)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二)提供网络代理等网络地址转换服务;(三)提供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器托管、空间租用、云服务、内容分发 服务;(四)提供信息、软件发布服务,或者提供即时通讯、网络交易、网络游 戏、网络直播发布、广告推广服务。第二十二条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对监测识别的涉诈异常账号应当重新核 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限制功能、暂停服务等处置措施。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电信主管部门要求,对涉案电话
13、卡、涉诈异常电话卡所关联注册的有关互联网账号进行核验,根据风险情况, 采取限期改正、限制功能、暂停使用、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第二十三条设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电信主管 部门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为应用程序提供封装、分发服务的,应当登记并核验应用程序开发运营者 的真实身份信息,核验应用程序的功能、用途。公安、电信、网信等部门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 对分发平台以外途径下载传播的涉诈应用程序重点监测、及时处置。第二十四条 提供域名解析、域名跳转、网址链接转换服务的,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核验域名注册、解析信息和互联网协议地址的真实性、准确 性,
14、规范域名跳转,记录并留存所提供相应服务的日志信息,支持实现对解 析、跳转、转换记录的溯源。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 支持或者帮助:(-)出售、提供个人信息;(二)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三)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合理注 意义务,对利用下列业务从事涉诈支持、帮助活动进行监测识别和处置:(一)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线路出租、 域名解析等网络资源服务;(二)提供信息发布或者搜索、广告推广、引流推广等网络推广服务;(三)提供应用程序、网站等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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