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青年人才奖励金实施细则(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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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市青年人才奖励金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关于加强人才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的具体 措施(中山组发(2020) 4号)、中山市新时代人才高质量发 展二十三条(中山组发12022) 1号),为激励中山学子刻苦 学习、发奋进取,立志以优秀业绩和满腔热忱报效国家,投身 家乡建设,设立中山市青年人才奖励金。为加强对奖励金的管 理,保证发放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行,制定本细则。第二章奖励对象与申请条件第二条 青年人才奖励金的奖励对象为全日制就读于符 合条件的有关高校,于2020年3月27日后毕业,且回到中山 全职工作的中山生源毕业生。申请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
2、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无违纪违法行为;(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申请时年龄为45周岁以下;(五)申请时不属于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 员。第三条符合条件的有关高校是指:(一)教育部“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二)泰晤士高等教育大学排名前IOO名的境外高校。不含上述学校的合作办学学校和独立学院。有关高校的范围及排名,以2020年名单为准。第四条 中山生源毕业生范围包括:(一)大学录取当年具有中山户籍和中山高中学籍的青年 人才;(二)符合广东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高考报名资格且 在中山参加高考的青年人才。第五条毕业生范围包括:(一)2020年3月27日后有关
3、高校的本科毕业生;(二)此前已取得有关高校本科阶段学历和学位,2020年 3月27日后有关高校的硕士毕业生。(三)此前已取得有关高校本科阶段及硕士研究生阶段学 历和学位,2020年3月27日后有关高校的博士毕业生。第三章奖励标准与申请规则第六条 青年人才奖励金奖励标准如下:(一)毕业生为博士研究生的,本科、硕士、博士阶段均 就读于有关高校并取得博士研究生学位的,奖励人民币30万 元;其他任一阶段就读于有关高校并取得相应学位的,奖励人 民币20万元。(二)毕业生为硕士研究生的,本科、硕士阶段均就读于 有关高校并取得硕士研究生学位的,奖励15万元;其他只有 一个阶段就读于有关高校并取得相应学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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