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四党干[2020]6号(关于印发《中铁四局集团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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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lft中铁四党干(2020) 6号关于印发中铁四局集团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局属各单位并党委、各派出机构并党工委:中铁四局集团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 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业经局2020年第二次党委常 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附件:领导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登记表中铁四局集团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进一步规范 中铁四局集团(以下简称“局”)领导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经商办企业行为,促进局领导
2、人员廉洁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人 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中铁 股份(2019) 66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人员主要包括:(一)机关部门副职及以上领导人员以及巡察员、财务总监。(二)局属各单位、各派出机构三级公司正、副职层级领导 人员以及巡察员。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经商办企业主要包括:(一)领导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以合资、入股、承包、租赁等形式所办的企业 或者组
3、织。(二)领导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投资非上市公司、在国 (境)外注册公司后回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等情况。(三)领导人员配偶受聘担任非国有企业的高级职务,担任 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等情况。受组织委派担任 相关职务的除外。第四条进一步规范领导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 业行为。主要包括:(一)领导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人员任职单 位(包括局直属单位、派出机构,下同)、项目经理部(包括子 分公司直属单位、工地材料厂等,下同)及关联项目经理部的经 营活动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与领导人员曾经担任过主要负责 人的单位或分管的单位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可能与社会公共 利益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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