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丽水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丽水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11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丽水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水资源,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浙江省水资源 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 源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 责任主体,应当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所需经费 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Q第
2、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 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利用、保护水资源,对在 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 励。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有权对 破坏、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和制止。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 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交通 运输、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资源开发、利用、 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乡(镇)人
3、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区)人民政府规定做好 本辖区的水资源管理有关工作。第二章水资源开发利用第七条 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区)江河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 合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江河所在地的县 (区)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县(区)行政区域内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县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 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节约保护和 利用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级有关
4、规定编 制本行政区域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利用总体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经批准的规划是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 水害活动的基本依据。规划需要修改时,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 批准机关批准。水资源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规划的执行情况应当接受社会的监 督。第十条建设水工程应当符合流域和区域综合规划、水资源节约 保护和利用总体规划,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应当由市、 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 是否符合水资源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一)在跨省河流上建设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向市、县(区)水 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审查通过
5、后,逐级上报审批;(二)在跨市河流上建设水工程以及建设大型水工程,建设单位 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 署意见;(三)建设中型水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小型水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县(区)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第十一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统筹安排地表水和地下水,遵 循总量控制、合理开发、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县(区)按照下达的水 资源总量控制指标严格限制用水总量。鼓励和支持优先利用再生水、集蓄雨水等非常规水。第十二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流域规划、水中 长期供求规划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编制江河径流
6、调蓄计划和水量分 配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跨县(区)的径流调蓄计划和 水量分配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因干旱等特殊情况,市、县(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机构按照规 定的权限,可以对水量进行临时调度,取水单位、个人和水工程管理 单位必须服从。第十三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 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实施 水量统一调度。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当根据防洪除涝、水环境改善和突 发性水污染处置的要求,制定水资源应急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执行水量调度
7、计划、调 度方案和调度指令。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 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凡因新建、改建和扩建水源工程,对原有 取用水户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给予补偿。第三章水资源节约第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统筹推进节约用水工作,建立 节水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发展和改革、水行政、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 村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做好节水成效 评估,定期将节水工作情况报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第十六条与取用水有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开展节水评价工 作,合理确定规划和建设项目取用水规模。其他类型规划或从城市
8、公 共供水管网取水的高耗水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审查审批、建 设项目立项审查及取水许可等现有管理程序和分工,负责各自权限内 的节水评价审查工作。第十七条水利规划应在规划制定阶段开展节水评价,在规划报 告中编写节水评价章节;水利工程项目应在工程规划、项目立项阶段 开展节水评价,在项目规划报告、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书中编写 节水评价章节;城镇新区规划、工业园区规划、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 高耗水行业专项规划、涉及取用水的相关产业规划应在水资源论证阶 段开展节水评价,在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中编写节水评价章节;办理取 水许可的非水利建设项目,应当在取水许可阶段开展
9、节水评价,在水 资源论证报告书中将用水合理性分析等内容强化为节水评价章节。第十八条市、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大力发展节水高效 现代农业,加大田间节水设施建设力度,推广水肥一体化、覆盖保墙 等节水技术模式。推进规模化养殖场节水改造和建设,推行先进适用 的节水型畜禽、水产养殖方式。第十九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应推进农 村生活节水,加强农村生活用水设施改造、推广使用节水器具。农村 供水工程应计量收费。农村饮用水工程应实行计量收费制度。第二十条工业企业应当建立用水管理制度和统计台账,完善供 用水计量体系,强化生产用水管理。超过用水定额标准的高耗水工业 用水户应限期实施节水改造。新
10、建企业和园区要在规划布局时,统筹供排水、水处理及循环利 用设施建设,推动企业间的用水系统集成优化,鼓励建设节水标杆园 区。第二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应当会同有关 部门将非常规水纳入城市供排水规划进行统一配置,推进再生水直接 用于工业生产、市政杂用和建筑施工等。新建建筑、小区、公园等应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安装使用节 水型设备、器具。第二十二条严控高耗水服务业用水,从严控制洗浴、洗车、高尔 夫球场、人工滑雪场、洗涤、宾馆等行业用水定额。洗车、高尔夫球 场、人工滑雪场等特种行业积极推广循环用水技术、设备与工艺,优 先利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丽水市 水资源 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2889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