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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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义乌市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善科技创新体系, 加快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做好创新券推广应用工 作,根据关于加强科技创新高质量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 意见(义政发【2023】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 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23】2号)文 件精神,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创新券是义乌市政府向企业无偿发放, 用于向科技创新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创新载体”)购买服务, 自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制度安排。第三条 创新券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 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开透明、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
2、则。第四条市财政每年安排IoOO万元的创新券兑付资金。科 技局负责创新券的发放和兑付,审核工作由科技局、市场监管局 (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按职能分工进行,科技局负责技术查 新业务、科技成果“先用后转”保险保费补偿,市场监管局负责 检验检测、测试分析、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标准制定、认证业务。第二章支持对象与范围第五条创新券发放对象为本市注册的市级以上科技企业(以下简称“科技企业”)。第六条 创新券的接收载体是已经纳入“浙江科技大脑”的 各级各类创新载体;尚未纳入“浙江科技大脑”,但我市企业有 服务需求的全国各地创新载体,可以按本办法第四条分工向业务 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认定为义乌
3、市级创新载 体后纳入。第七条 业务主管部门常年开展义乌市级创新载体的认定 工作,创新载体应如实填写义乌市创新载体申请表(详见附件1) 并提交相关资料,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公布。第八条创新券可用于科技企业购买或支付测试分析、技术 查新、检验检测、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标准制定、认证、科技成 果“先用后转”保险保费补偿等服务,每项服务按最高不超过50% 比例可用创新券抵扣,每家企业使用创新券额度最高不超过50 万元/年;具体标准如下:L标准制定:每项标准按50%比例抵扣,主导制定国际标准 使用创新券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项,主导制定强制性国家标 准使用创新券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项,主导制定推
4、荐性国家 标准使用创新券额度最高不超过15万元/项,主导制定行业标准、 省级地方标准、浙江制造标准使用创新券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 元/项,主导制定义乌市级地方标准使用创新券额度最高不超过5 万元/项;2 .认证服务:限浙江制造认证、绿色产品认证、国际合作认 证、中小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四类,每项认证按50%比例抵扣, 最高不超过5万元/项;3 .科技成果“先用后转”保险保费补偿:仅限于高等院校科 研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以科技成果“先用后转”方式,实施科技 成果转移转化时购买的保险机构针对科技成果“先用后转”所开 发保险的费用,每项服务按最高不超过50%比例可用创新券抵扣, 每家企业使用创新券额度
5、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按服务合同和 付款凭证认定服务金额。4 .技术查新、检验检测、测试分析、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每项 服务按50%抵扣,按服务合同和付款凭证认定服务金额。测试分析、技术查新、检验检测属于企业同一个技术创新活 动的,企业可以选择最优惠一项申请使用创新券;是否属于同一 个技术创新活动根据企业立项文件和其他依据综合判断。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检测机构在创新券系统开放共享 实验室。第九条 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 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及与关联单位开展的各类活动,不 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浙江省科技厅如对不予支持范围进行调整的,按调整后的规 定执行。第三章使用与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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