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和县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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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和县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中央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局民政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 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 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 25号)精神,规范全县托 育机构的备案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提供3岁以下婴幼儿全日 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服务的托育机构包括:在编 制部门申请审批登记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 在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托育机构;在市场监管 部门注册登记、经营范围核定为“托育服务”的营利性托育 机构;开设托班的幼儿园。第三条 在云和县范围内举办
2、托育机构的,应当按照本 实施细则办理备案。第四条 县级机构编制部门、民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负责辖区内托育机构的审批和登记,是托育机构的登记 机关。举办事业单位性质托育机构的,向县级机构编制部门申 请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托育机构的,向县级民政部门申 请登记。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向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注册登记。第五条 各登记机关应当告知托育机构到县级卫生健 康部门备案,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托育机构登记信息(见附 件1)推送至县卫生健康部门。第六条 县教育部门要将开设托班服务的幼儿园信息(见附件2)于3个工作日内推送至县卫生健康部门。第七条 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辖区内已登记托育
3、机构 的备案。第八条托育机构应当在招生前向县卫生健康部门完成备案,登入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在线办理托育机构备案。 同时填写备案基本信息,上传托育机构备案书(见附件 3)和备案承诺书(见附件4),并提交以下材料扫描件:(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二)自有产权的提供不动产登记证,租赁的提供出租 方的不动产登记证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协议;(三)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 明;(四)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五)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县住建部门出具的消防 验收意见书或备案凭证;(六)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第九条 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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