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基层政府法制机构角度谈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附论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法治政府建设中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探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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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基层政府法制机构角度谈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作为弥补立法缺陷的必要手段,是法律、法规、规章赋 予行政机关的重要权力,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正确 运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于行政机关有效进行社会管理,保护国家、行政机 关自身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笔 者值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出台之际,仅从基层政府法制机构角度 谈一谈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理解,希望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有所助益。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不可避免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省份众多的大国,各省之间政治
2、、经济和文化发展很 不平衡,而且不论各省之间,即使同省份的各地区之间,社会习俗、生活方式 也有很大差别。面对复杂的社会关系,从立法技术上看,法律不能概括完美,罗 列穷尽。因此立法机关往往只能做出一些原则性规定,制定一些有弹性的条款, 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促使行政机关能够因地制宜、灵活机动、 公平公正、更有成效的进行社会管理。不光我国如此,在世界任何一个国家,行 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作为弥补立法缺陷的必要手段、实现公平正义的必要补充,都 是不可避免的客观存在着。(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不可避免自由即意味着随意,当自由的随意违反了立法的本意时,自由与法律的严肃 和公平公正之间就不可
3、避免的会产生矛盾。社会是复杂的,对于偶发事件,法律 虽然规定了原则,但具体工作人员在处理时其判断标准很可能会与公众标准发生 偏差;而且由于受人情、领导压力、利益诱惑、个人积怨、业务水平、道德水准 等各种因素影响,在现实行政执法过程中很容易造成以权谋私、办人情案等滥用 自由裁量权现象的出现。因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在客观上也是不可避 免的。而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往往会助长特权思想,滋生腐败,影响党和 政府的形象,引起群众的怀疑与不信任,甚至产生对立情绪,影响社会稳定。所 以,必须切实控制并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公正行使。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合法性从2007年我市规范行政处
4、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开展以来,笔者一直参与该项 工作。期间受到质疑最大也是最多的一个问题就是将含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 条款细化、量化是否合法。质疑者认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将含有 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条款细化、量化,不可能涵盖所有的情况,实际上是减少 甚至剥夺了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开展这项工作是一种违法行为。而实际上, 早在2004年国务院就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国务院于 2004年3月22日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第5 条“合理行政”一项规定,“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 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5、2008年5月12日国务院发 布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其第(十八)条规 定:“要抓紧组织行政执法机关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 罚、行政许可条款进行梳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行政裁量权予以细 化,能够量化的予以量化,并将细化、量化的行政裁量标准予以公布、执行 这一规定进一步提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步骤和要求。2010年10 月10日,国务院又颁布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 更是把规范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作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 重要制度,要求各级政府必须尽快建立和推行。其第16条规定:
6、“建立行政裁量 权基准制度,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完善适用规则,严格规范裁量权 行使,避免执法的随意性:今年11月29日施行的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 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又用政府规章的形式对此项工作进行了专门规定。 所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合法性毋庸置疑。三、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裁量基准的制定主体问题虽然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七条、第十三条规定,由省级行 政处罚实施机关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的适用规则,但是办法还规定,上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只作原则性规定或者明确由下级行政处罚实施机
7、关制定的,下级行政处罚实施机 关应当根据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这里的下级,具体是到 市级还是县级并没有明确规定。从字面理解,完全可以认为是市县两级都可以。 而这样,制定裁量基准的责任很可能会完全落到县级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办法规定,裁量基准到底是由省、市、县三级政府部门均制定较妥, 还是只由省直部门制定较妥,或者只是由省、市两级部门制定较妥?笔者认为, 由省、市两级部门来制定,主要由市级部门制定较妥。如果仅由省直部门制定裁 量基准,表面看是高效地完成了裁量基准的制定工作,消除了同案不同罚的现象, 但实际上又产生了新的不公,因为一省之内不同市、县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 这就决定
8、了不同地区的人们对同样处罚的承受程度不同。如果省、市、县三级部 门均制定裁量基准,尽管可能会很好地解决上述问题,但是又带来基准制定的不 科学及工作效率低下的问题。所以笔者认为,还是由省、市两级部门制定,主要 由市级部门负责较妥。具体可采用由省直部门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分几个阶次等 原则性问题作出规定,而由市级行政处罚机关抽调包括一线执法人员在内的相关 人员联合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方式进行。(二)裁量基准中是否应有裁量幅度的问题关于裁量基准中是否应有裁量幅度的问题,全国各地的规定并不一致。山 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 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违
9、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 确定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办法并没有对裁量基 准中是否可以有裁量幅度进行规定,实际上可以理解为允许存在裁量幅度。而从 我省以前发布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监察厅关于开 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 55号)关于“最 大限度地控制或减少自由裁量的空间”的规定也可以看出,我省是允许裁量基准 中仍留有裁量幅度的。对于允许裁量基准中仍留有裁量幅度,笔者也是赞同的,因为制定裁量基准 如同立法一样,有其固有的局限性,即使裁量标准对违法情形划分的阶次再多, 也不可能穷尽所有的情况,而且,制定裁量基
10、准的目的是压缩行政机关自由裁量 的空间,不是也不可能剥夺其自由裁量权。但是,笔者认为,这里的允许留有裁 量幅度,仅是针对个别行政处罚机关的个别行政处罚事项,并不是泛指全部,更 不是允许只是对原来的裁量幅度进行简单分割。因为有自由裁量的空间,就不可 避免的会有权力的寻租,就不可避免的会产生腐败,从而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 影响社会稳定。()裁量基准效力及裁量基准能否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的问题关于裁量基准效力以及裁量基准是否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的问题上,各地 的规定也是不一致的有的甚至根本就没有规定。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 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四)项规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经行
11、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审查登记 后,向社会公布实施,作为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依据。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 罚实施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处罚的事实根 据、法律依据、裁量基准适用情况以及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是否采纳等内容, 增强说理性。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省依法制定并公布实施的裁量基准是有效 的,是可以用来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但需要注意的是,裁量基准应该与其对应的法律依据一起作为行政处罚的依 据,而不能只单独适用裁量基准。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 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依照
12、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也就是说,行政处罚的法 定依据只能是法律、法规或规章,而不能是规范性文件。(四)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司法监督问题虽然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认为行政 处罚实施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也可以向该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同级监察机关控告或者检举。但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 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 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
13、、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规章。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审 理行政处罚案件,只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对行政处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对合理性的审查只局限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行政处 罚显失公正的“。但是,什么是显失公正,显失公正的衡量标准又是如何呢?相 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所以,一旦发生滥用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行政相对人很难获得司法救济。我们同时又知道,在现有的 各种救济手段中,司法救济是底线,是行政相对人保护自身权益的最后屏障。所 以,建议有权司法机关将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审查纳入司法审查的范 畴,同时对“滥用职权”和“显失公正”做出司法解
14、释,以便于司法实践操作, 从而进一步完善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工作制度。论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摘要:通过两起交通事例,提出了行政处罚程序中,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 不好控制,并且提出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也应当遵循合理、合法的原则。重点讨 论如何规制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探讨如何适当合理地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具 有现实意义。因此,我们应当对自由裁量权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中的作用以及控 制加以深入探讨,按照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研究如何运用简易程序来控 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以期有利于行政部门正确、及时而有效地执法,切实保障 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希望能使严格意义上的行政法治在实质上得以落实。关键词
15、:行政权;自由裁量权;简易程序;告知制度;司法变更1问题的提出两起交通管理事例的见证事例一:四川某学院某老师出校门骑自行车到距离约18米远的零三招待所 办事,被交警抓住,称其逆行,欲罚款5元。某老师辩称:我如果坚持顺行的话, 则要骑到数码广场过马路,然后顺行至林荫街路口,再过马路,才能到这来,这 样肯定有500米的距离。而且我这样走,距离又短,不会影响人家。但交警还是 认为某老师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采纳某老师的意见,最终罚款了结。事例二:2007年12月13日,笔者骑着电瓶车经过成都市东城根街与羊市 街交叉路口,实际上我有急事,却忘了具体地址,停下来看我抄在纸上的地址, 此时一名交警示意
16、我靠边,然后要求我拿出合格证明,由于没随身携带,我的车 子被扣留了,同时让我出示了身份证。就在短短的二十分钟左右,一共就扣了 5 个电瓶车。当然,交警给我们都交付了扣押通知书。我当时那种心情就别提有多 窝火了。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过程中,表现出了不同的执法 原则。案例一的交警的确是严格按照法律办事,因为相对人的确是违反法律法规 在先。这样,就给执法人员严格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这里交警同志忘了行政 执法不仅仅要依法办事,还要遵循合理性原则。就如案例中的情形,相对人骑行 500米的距离与18米的距离相比,我们行政机关应该保护的哪种利益呢?要回答 这个问题,首先我们应当明白一个
17、道理: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是为着人民利益而 来的。既然这样,此时我们完全可以牺牲所谓的法定原则,而遵循合理性原则。 如果一味地机械地守法,这儿,就会适得其反,恰恰造成了相对人不必要的损失。 因此,我们不能机械地理解发条,否则,它是对法律的曲解,是对公民权利的践 踏,是对相对人利益的忽视。案例二也好不到哪儿去,笔者本来要去办事,就这样被交警扣押了车子,尽 管交警也许是进行一个什么行动,但作为一个普通的公民来说,你可以搞什么: “严打”、闪电”行动,但你绝不应该侵犯我们基本的权利!事实上,交通部门本 意是为了整个城市的交通秩序、交通安全而进行的行政行为,是为了广大市民的 利益出发的,但是,在作出决策
18、之前,还是没有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情况。因为你 的清查行为是冲着违法者而去的。当然,我并不是说,只要我不犯法,你执法部 门要想碰我就没门!我要强调的是,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一定要平衡各方面 的利益,不要牺牲大的利益而追求小的利益。你想,一个守法的公民,被无缘无 故的误认为是骑的账车,又被白白地浪费一次就职机会,第二天还得自己搭上公 交车去取车,这能不郁闷吗?2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制和监督我们知道,任何权利都有被滥用的可能,因此,要对自由裁量权进行规制和 监督,则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法治政府的必要条件。我们得在以下 方面对其进行协调。首先,对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进行完善。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19、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可行性和合理性。而且,在追求行政效率的今天,简易程序更加凸显了其存在的 意义。简易程序可以在快速的处理中彰显对相对人的保护,因为毕竟人们的业余 时间是有限的,加上人们也不愿意花更多的时间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事实上 要让相对人既要受到行政处罚,又要赔上宝贵的时间,无疑不是雪上加霜。从这 个意义上来讲,简易程序也就恰恰可以弥补这一缺陷,能让相对人快速脱离处罚 程序,但笔者并不是强调相对人缴完罚款或接受了其它处罚就完事,实际上行政 处罚本身还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否则,行政相对人只接受处罚,而不受到起码的教育,到头来,违法行为照 常屡禁不断,这就是缴了罚款就了事带来的后
20、果。但我们又不能走向另一极端, 认为简易程序根本就没有存在的必要,这也是不对的。正确的是,我们在适用简 易程序时,不能过分简单,又不能过分复杂;该简则简,不该省的一定不能省。 行政处罚法第34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 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 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此条规定无可非议。但笔者认为这些简易程序的条 文过分简单,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我们建议对其进行适当的修改完善:(1)对 已规定的条文进一步细化,尤其是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增加规定: 如当事人拒不签收,则执法人员可以注明情况,说明原因,或者采取留置
21、送达; (2)行政处罚法简易程序针对的是必须作出处罚的情况,缺乏对有些违法行 为自由裁量的规定,即执法人员根据当时实际情况,可以酌情免除处罚的规定, 笔者认为这也应该归入简易程序之中。其次是要完善告知制度。告知对执法机关来说是法定义务,对相对人而言是 了解相关处罚情况的权利。告知,是行政处罚程序必不可少的法定程序环节,也 是衡量交通违章处罚等行政处罚是否有效的公正程序标志。美国学者施瓦茨也认 为:“行政法更多的是关于程序和补救的法,而不是实体法。行政机关在做出行 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承担的法律责任、处罚的理 由及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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