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法典看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附民法典对行政法的挑战与机遇+民法典涉行政条款的基本特征及其特殊价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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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民法典看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附民法典对行政法的挑战与机遇)在近些年的行政法教学和研究中,我日益感受到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等部门 法都有各自的“边界:这个“边界”是部门法划定研究领域的关键所在。概括 而言,行政法学比较关注行政法与民法的关系问题,而刑法学则更关注刑法与行 政法的关系。作为行政法学的学习者和研究者,我认为在当下这个时刻讨论民法和行政法 的关系既恰逢其时,又意义重大。然而,目前国内研究这方面的论著并不多。我 印象较深的就是日本学者美浓部达吉所著公法与私法。这本书对于我们现在 理解公法与私法关系问题仍有很大帮助,虽然有些素材可能已经时过境迁,但书 中的思想仍能给我们今天的研究带来不少启
2、发。翻阅民法典可以看出,民法典所包含的不是单纯的民法规范,其中 也包含了一部分行政法的规范内容。这也正是刚才黄和新教授主题发言所涉及的 内容,我很赞同他的有关判断。例如,民法典有关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第210-213 条。这些条文规定了不动产物权的登记主体、登记程序、登记所需材料以及登记 部门的职权等。我认为这些都属于行政法性质的规范。再如,民法典第243 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 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这是关于行政征收的规定,实际 上也是行政法的内容。所以,从形式上来看,民法典中不光有民法规范,也 包含着一些行政法规范,这是民法与
3、行政法紧密关联的一种体现。宏观地看,民法与行政法可分两个方面:一是民法对行政法的基础性作用。民法的制度、原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行 政法的制度、原理。我在近年研究中深切感受到,行政行为效力理论、行政法基 本原则等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民法的影响。行政法上的撤销制度、无效制度、变更 制度、转换制度、补正制度以及追认制度等,实际上都是以民法为制度渊源发展 而来,甚至行政行为概念本身,也受到民事法律行为概念影响。行政法中的诚信 原则、平等原则等,虽然不能说完全与民法中的相关原则相同,但仍能感受到民 法基本原则对它们的影响。二是行政法对于民法保障性作用。对此我主要想强调五点。第一,民事主体在法律上得到认可,通
4、常取决于一个行政行为。就自然人而 言,一个自然人当然是一个民事主体,但这个自然人从何时取得民事主体资格, 又在何时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并非取决于客观事实何时发生,而是原则上取决于 “出生证”与“死亡证”上的记录,即相应的行政证明。现实中,出生证上的生 日与实际出生日期不一样的情形并非罕见,这也说明了行政行为对自然人民事主 体认定上的影响。从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来看,他们取得民事主体资格则取决于相 应的行政登记,如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行政行为制度对于民事主 体资格认定的影响在我国民法典中有直接体现。有关自然人民事主体资格的 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第15、25、31条中。第58、64、68、
5、77、78以及 88-92条,则体现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主体资格认定中的行政法因素。第二,民事主体部分民事权利的取得,需要借助行政行为完成。有些民事权 利的取得取决于自然因素,如年龄、智力状态等,但也有一些民事权利的取得以 行政行为为前提,这主要是和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制度有关。举例来说,自然人 只有考取驾照,才有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权利,这就涉及行政许可制度。再如, 一些民事主体只有获得相应的行政审批,才能取得特定的民事权利能力,从事特 定民事行为。第三,有些民事行为的法律效果,取决于特定的行政行为。一般而言,民事 行为的法律效果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只要民事主体双方愿意,就产生相应的法律 效果
6、。然而,有些民事行为要产生相应法律效果,不仅需要“双方自愿”,还要 取决于相应的行政行为。关于这一点,主要体现在民法典不动产物权登记的 相关规定中。民法典第209条规定,经依法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才发生效力,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民法典还详细地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制度,这 主要体现在第349条。在婚姻家庭编中,也有关于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的规定。 在我年轻的时候,法律还承认“事实婚姻”,农村人不了解、不重视婚姻登记, 男方只要把女方“接来”(接亲仪式)就算结婚了。但现在,男女双方只有去民 政部门登记之后,才算在法律意义上结了婚。所以可以说,有些行政行为制度对 民事行为制度有着很大的制约作用,有了
7、特定的行政法上的行为,才能实现相关 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第四,有些行政制度影响民事法律关系,影响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一些导 致民法法律责任产生的法律事实往往由行政法而产生。这一点在学理上目前还存 有争议,在我国民法典中体现也不多,但确实给我们提供了看待民法与行政 法关系的新视角。影响民事责任承担的行政行为主要指行政确认与行政裁决制 度,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认定制度,土地确权制度等。第五,在民事法律秩序的维护上,行政法律责任往往是民事法律责任的进一 步加强。这也是我们观察行政法与民法关系时不可忽视的一点。一般而言,民法 主要是通过民事责任制度来维护民法秩序,使受损害的民事主体的权利恢复到不 受损
8、害的圆满状态。但当民法制度不足以维护民法秩序时,行政法制度便开始发 挥作用。在这种情况下,责任人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要承担行政责任,行政 法通过一系列行政法律责任的课予,包括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来使法律秩序恢 复到圆满状态。所以,行政法律责任是对民事法律责任的补强。总体而言,我们在考虑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时,一方面要承认民法对行政法 的基础性作用,同时也不可忽视行政法对民法的影响与作用,这也是我在这次会 议上想着重强调的。各位老师、同学好,下面我将从三个层面,谈一谈我对“民法典给行政 法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命题的理解。第一个层面,在宏观上,制定行政法典能否借鉴民法典的立法路径目前,行政法学界也在
9、如火如荼地展开行政法典的立法工作,已经取得一些 成效。目前的一个基本思路便是借鉴民法典的立法技术,分两步走:先制定行政 法总则,而后制定行政法典。问题在于,制定行政法典能否借鉴民法典的立法路 径。这里就涉及到两个问题:第一,能否借鉴?在这里,学者们主要想借鉴民法典提取公因式的路径,我 认为这值得商榷。理由一是,行政行为性质的差异性会给公因式的提取增加难度。因为行政行 为类型存在差异,有授益性行政行为,也有负担性行政行为,故而公因式也会有 所不同。有些原则是难以作为公因式适用的,如高效便民原则,其在授益行政中 属于“公因式”,在负担行政中则不能适用。同时,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 处罚这些行政行
10、为的理念有所不同,这也给提取公因式增加了难度。即便是大家 熟知的福利行政,如果将其提取为公因式,在依“法”行政的形式法治下,也会 面临暂无法律规定而不能让老百姓享受某些福利性政策的困境。理由二是,有论者撰文认为时机已经成熟,并进而提出行政法总则设计的主 要内容,对此我持保留意见。其一,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上,有学者虽然指出这 种操作难度较大,但讨论尚不全面。例如,有关责令、约谈、接管等行政行为中, 论者认为只有银行监管时才存在接管,实际上并非如此,特许经营行业中也常常 会出现接管问题。这些问题无需上升到行政法总则层面,可以通过制定特定的行 政法规范规定即可。其二,在不容易理解和辨识的概念中,论者
11、提到了行政许可 与行政审批、机构与机关等概念需要在行政法总则中厘清,事实上,这些问题已 在国家文件或者理论界早已下过定义或已形成了共识,没必要用总则予以规定。第二,如何借鉴?我认为,要用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技术来制定行政法典总则, 至少要作出负担性行政行为和授益性行政行为的原则性区分。行政法典最终可能 只是以一种汇编的形式面世。第二个层面,在中观上,公私法理论融合需要突破学科壁垒民法主要规制私人秩序,行政法主要规制公共秩序,这就导致了两学科之间 缺乏直接对话的场域,出现固步自封的学术状况。例如,民法学者把强制性规定 分为效力性规定和取缔性规定,这一点,我们行政法学者缺乏深入认识,应该好 好学习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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