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规范程序到程序规范 面向行政的行政程序及其展开 附基于行政效率的行政程序立法理念及实现路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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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要由于受规范主义传统与控权理论以及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行政程序被 普遍认为是一种控制行政权的工具,导致程序的独立价值与功能长期被忽略而未 得到应有的关注与重视。在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着力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而 需要积极发挥行政权功能的关键时期,这种试图以行政法和行政程序来控制行政 权的理念与理论的根基已经动摇,行政法逐渐转向功能主义。行政法总则当中的 行政程序制度设计,应以“求同”为路径和价值目标,既要能维持行政秩序,也 要能保持行政活力,还要能回应社会需求。行政法总则中的行政程序来源于单行 法,并超越和引领所有的单行法,是适用于包括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 等行政权运行、行政行为实
2、施、监督行政,乃至于制定行政程序规范等所有行政 活动的总的程序规范。引言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自此,我国传统三大实体 部门法之中的民法、刑法,均以体系性立法且以法典化的形式呈现于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法律体系当中。与此同时,有关于将我国行政法法典化而制定行政法总则, 以及其篇章结构的内容如何安排布局、体例如何组织架构、具体制度如何设计等 问题也正处于激烈的研讨当中,而其中有关于总则中行政程序制度设计的问题还 引发了诸多争议。但就行政程序立法的实践状况来说,应看到的是,中国已然走 出了一条先分散而后统一
3、、先地方而后中央的立法路径,当下中国在国家层面统 一进行行政程序立法,或者说将行政程序纳入到行政法总则的立法设计当中,时 机已完全成熟。有鉴于此,笔者想就行政法总则立法设计中有关于行政程序制度 问题的思考,表达一些个人的看法和观点。“行政程序法是现代国家规范行政权力的基本法,它的制定对国家机关之间 的关系,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有着深远影响不同的行政程序制度设计会导 致不同的行政结果和后果。我国传统行政法与行政程序制度的设计以规范主义为 路径,以控制行政权为理论基础和目的,建构起了一整套行政法与行政程序制度 体系,尤其是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规范行政权运行的行政程序制度。但由于传 统的行政程序制度
4、主要以控权理论为指导,以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为手段,以实 现控制行政权为核心目的而设计,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行政程序本身所具有 的独立价值以及行政程序价值统合的功能。正如有学者指出,传统行政法基本是 从行政主体的角度来界定行政程序的,而其所导致的后果即普遍认为行政程序只 是“行政主体的程序”,忽略了行政相对人这一重要的程序主体,进而使得在考 虑优化行政程序时,片面偏重于提高行政机关的效率,未充分顾及行政相对人对 行政程序优化的多重需求。这即表明,在设计行政法总则当中的行政程序制度时,要重视行政相对人这 一重要的程序主体,突出行政程序保障行政参与、公众参与的重要作用和价值。 为此,行政法总则当中
5、的行政程序,就有必要规定公众参与的内容,以便在行政 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和调整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等行为时,公民等能通过法定的行政 程序参与到决策、规范性文件制定等行为过程中来。而对于总则中公众参与制度 的具体设计,则主要应规定公众参与的条件、公众参与的形式,以及公众意见的 采纳和理由说明等内容。同时,为强化行政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行政活动外, 还可规定邀请有关公众代表参与行政过程,而见证有关行政活动的制度等。行政程序具有其独立的价值与功能,在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而着力推进国家 治理现代化背景下,行政程序所具有的公正价值、效率价值
6、、秩序价值,以及提 升行政民主性而促进民主政治发展,保障合法权益,克服官僚主义遏制腐败而加 强廉政建设等价值与功能将逐渐凸显出来。将行政程序纳入到行政法总则当中以 后,行政程序的核心功能将由“规范程序”走向“程序规范”而对所有行政活动 进行规范,即其作用不再仅仅是规范行政的程序或控制行政权。这即意味着,总 则中规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根本目的在于促进和规范行政权合法、公正、高效行 使,而直接目的则在于构建统一的、最低限度公正的行政程序规范,以规范所有 的行政活动。更进一步说,总则中的行政程序所规范的内容,是包括行政立法、 执法乃至于制定行政程序规范等在内的所有行政活动的程序。由于我国行政程序主要散
7、见于各单行法,因而行政法总则当中的行政程序制 度,应是对各单行法”提取公因式”后的抽象概括,并能引领和规范所有单行法 中的行政程序制度。换言之,行政法总则必须对一般的行政程序予以制度化,而 在总则的行政程序制度当中规定听证、行政公开、调查取证、告知与陈述申辩以 及送达等程序制度。另外,随着公共行政的发展,越来越注重行政的服务性、给 付性、参与性、协商性等非强制性、合意性的特征,并由此产生了大量的给付行 政、合作行政,以及行政指导、行政协议等与传统行政行为不同特征的行为,因 而行政法总则中还应针对这些行为,规定特别的行政程序。同样的,伴随着人类 社会进入到“风险社会”,公共行政正面临着越来越多的
8、不确定的风险,为及时 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和重大灾害,维护国家、社会重大公共利益,保护公民生 命财产安全,行政法总则当中还应规定紧急行政程序。此外,对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社会公众等不同的主体而言,对于行政程 序的实质性需求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但也应看到其各自需求的“相向性”,或 者说“对向性二”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活动共同组成的一种 复合过程”,相对人不仅是行政程序启动或引发而不可或缺的主体,还是程序成 本的承担者,程序结果的领受者。这即意味着,行政法总则当中的行政程序设计, 应以“求同”为路径和目的,充分考量行政程序对象的相对性,以求能设计出科 学、合理,而又能最大限度满足
9、行政机关、相对人与社会公众等需求的行政程序。 正如有学者指出,行政法典中的行政程序的要旨即在于确立一种最低限度的正当 程序,而这里最低限度的正当程序,即可理解为能最大限度满足各方需求且科学 合理的行政程序。提高行政效率,不仅是对行政机关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社会 公众、公民等的现实需要。这也就意味着,总则当中的行政程序设计,必须要考 虑如何通过高效的程序来保障行政的活力,调动行政的活力,乃至于提升行政的 活力,以促使行政机关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种行政事务,并对相对人以及社会公 众的需求和诉求等积极、迅速地作出反应和回应。因此,总则当中的行政程序还 应规定程序运行的日期、期间与期限等制度,以限定时间
10、来保证行政的活力而提 高行政效率。同样,随着行政法逐渐由规范主义转向功能主义,行政程序制度的 设计还应秉持着功能主义的立场,发挥其保障和提升行政活力,促进并规范行政 权高效运行而提高行政效率的积极功能。一、规范主义传统与新时代中国特色行政程序的理论基础规范主义是我国行政法始终秉持着的品性,控权理论亦由此而成为了我国行 政法、行政程序制度设计的理念基础。但在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着力推进国家 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国家与社会转型升级而需要积极发挥行政权功 能的关键时期,这种试图以行政法以及行政程序来控制和规范行政权的理念和理 论的根基已经被动摇。正如有行政法学者指出,行政法学已经发生结构性
11、变革, 相较于管制领域,给付行政领域的革新受到了更高的重视,而行政法学仍将自身 视野限定于深化对法律的解释和对法律进行技术上的分析、构筑其法律体系、维 持合法性,并以此为其所追求的目标,这种极度的自我限制已经妨碍了自身的发 展,甚至成为其桎梏。这进一步说明了传统行政法赖以维系的基础正在发生深刻 的变革,而随着国家改革与社会变革深化的步伐,时代就给我们抛出了一个发人 深省的史海钩沉性的命题,即新时代中国究竟需要什么样的行政法与行政程序, 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法与行政程序的制度何以建构,以及应以何种价值、理念与 理论为指导和基础来对其进行建构的问题。奥托迈耶曾将德国行政法的历史发 展总结为三个阶段,
12、并尖锐地指出,在这三个不同的历史阶段,其理念设定历经 了强烈、深刻的变革且是完全不同的,并富有深意地强调到,“若是以之前的思 维去看待我们现在所持的观点,会发现其是令人惊奇的,为此,我们不得不在 检视规范主义传统与行政法控权理论的基础上,尤其是基于行政法总则正处于立 法设计过程中的这一事实,重新对这一命题及其有关问题进行深入思考,这是非 常有理论与实践意义且是必要的。(一)对片面强调行政程序控权理念的理性反思行政程序是行政法内容当中的核心要素之一,依据传统的定义,i般认为行 政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运用行政权力进行行政管理,实施行政活动的过程中,依 法所应遵循的顺序、步骤、时限、方式等,而行政程序
13、法则是对行政机关行使行 政职权的过程、步骤和方式进行规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程序有一个最基本 的特征,即行政程序的运转始终伴随着行政权的运行,行使行政权要合法,必须 要遵守法定的行政程序。换言之,即行政机关始终是行政程序中永恒的主体,且 既是程序的“当事人”,又是程序的“决定人”,具有“运动员兼裁判员”的基本 特征。正因为如此,行政法学者们过去普遍认为,行政程序最重要的作用和功能 就在于控制和规范行政权,防止行政权被滥用。正是因为这一根深蒂固的观念, 在行政以及行政立法的实践当中,有关于行政程序的制度设计,基本都是以控制、 约束和规范行政权为理念基础而进行立法的;同时,也正由于过去过分地强调
14、通 过行政程序的制度设计来制约和控制行政权,认为行政实体规范是内容和目的, 而仅仅是将行政程序规范作为一种实现控制行政权目的的形式与方法,导致行政 程序本应所具有的行政参与、协商等程序的独立价值未能够充分地展现出来,也 导致了一直以来的重行政实体而轻行政程序的结果。而且,由于长久经受这种典 型的程序工具主义观念的影响,使得行政程序的立法设计愈来愈依附于行政实体 规范而逐渐沦为了行政实体法的附庸。“在中国的法律传统中,程序观念的稀薄、程序制度的简陋几乎是公认的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认为行政程序的功能主要在于制约与控制行政权的传统 程序工具主义的这样一种理念,其影响一直持续至今,而学者们对于行
15、政程序以 及行政程序立法的研究,也基本都是以控制、约束、规范、监督行政权运行为主 要目的和基本目标而展开的。就行政程序能够控制行政权而具有控权的功能来 说,其是毋庸置疑的,同样,能够提高行政效率、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也 是行政程序的基本功能。但对其功能认识的不足之处在于,仅侧重于强调行政程 序控权的功能,而忽视了行政程序本来所具有的独立价值,割裂了行政程序与行 政实体之间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的实质关系。此外,就提高行政效率与保障行政 相对人合法权益来说,这里提高行政效率主要是试图以行政程序来强化和促进行 政目标实现,而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质上也主要是保障其实体性权利,即 通过程序运转来保
16、障行政活动顺利展开,而忽略了行政程序还具有其他如强化行 政公开、行政参与、赋予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的作用等。当然,这种认识上的片面 性和不足,与学者们所处的历史背景、时代局限以及理论的来源、渊源等不无关 系。而也正是由于受历史与时代的局限,以及受西方行政权“恶性”的理论预设 和控权理论的影响,学者们基本对权力尤其是对行政权持有一种审慎、怀疑、担 忧而不信任的态度,继而产生了约束、控制、规范和监督及防御的思想观念。以 上的这些考虑和忧虑,并非完全没有道理,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在当时的历史背 景和现实境况下,对权力恣意的担忧以及对待行政权的这种态度是理性的,也是 客观必要的,而据此所设计的包括行政程序制
17、度在内的所有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 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也起到了避免和防止行政权被滥用的实质性效果。而与此同 时,由此形成的控权理念和理论,也奠定了传统行政法规范主义的理论基础。但即便如此,随着民主政治与经济社会的发展转型,尤其是随着时代的改变 以及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这种忽视行政程序本来所具有的独立价值、抹杀 行政程序的其他功能、片面强调通过行政程序来达到控制行政权目的的工具主义 的理念,以及由此而形成的规范主义的行政法传统,在当下行政体制改革和制度 变革以及国家与社会发展转型的关键时期,是否仍然具有适用的空间,是否依然 符合制度的理性设计,是值得学界以及学者们再次追问和审思的。其实,早在本
18、世纪初,就已有学者注意到了这种重实体而轻程序的工具主义的传统理念所固有 的缺陷和弊端以及其所带来的诸多问题。有学者指出,这种将行政程序视为追求 行政实体目标,而“结果好什么都好”并集中表现为轻行政事前与事中程序,缺 乏行政参与等价值要素的理念,是典型的职权工具主义的行政程序观。对此,也 有学者指出,源于西方法治国家的现代行政程序,因长期受我国重实体结果而轻 程序正当性的实用主义理念的影响,致使行政程序在我国行政法学体系当中的地 位,与其在法治现代化进程中所能发挥的作用是极不匹配的,而这一问题出现的 根源在于,迄今为止,我们还没有完全认识到,或者说根本不重视行政程序所具 有的独立的法律价值,更谈
19、不上接受并致力于实现其价值,且因程序工具和实用 主义的理念在当代仍在持续且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使得这一偏差的理念已成为了 我国行政程序法制建设的最大障碍。这也就意味着,我们必须要对重实体而轻程 序,试图以行政程序来控权的理念和规范主义的行政法理论传统,以及因此而导 致的行政程序独立价值在我国长期被忽视的现实结果,乃至于对行政法的理论基 础、对待行政权的基本态度以及应如何对待行政权等问题在学理上进行客观、理 性的反思。当然,这种反思是基于对我国行政法恢复重建以来的发展和研究的基本状况 的整体性回眸,是经过实践考察和深入分析后所作的理性反思,与此同时.,还是 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进入新时代的这一历
20、史背景,以及各部门法逐渐法典 化,而行政法总则亦正处于激烈的研讨和制度构思的现实背景。总的来说,经受 挫折的中国行政法,自恢复发展以来,其智识成果积累已近半个世纪,历经几十 年的积累,无论是学界还是实务界,对行政法这一部门法的基本规律、主要特征 及其目前存在的问题,等等,已经有了足够充分的认识和理解,且行政法的制度 框架己基本被构建起来,客观来说,这是行政法发展与研究的重要成果。(二)中国特色行政法与行政程序的理念与价值基础值得引起我们注意的是,传统重实体轻程序,想要通过行政程序来控制行政 权的工具主义与实用主义的思想理念,对行政权“恶性”的认知和预设,以及在 此基础上所形成的控权理论和行政法
21、规范主义的传统,在新时代国家政治体制改 革与经济社会发展转型的浪潮中,尤其是在行政体制改革、监察体制改革等不断 深化,着力于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 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背景之下,这样一种行政法和行政程序的理念和理论,正在 经受合理正当性的质疑与批判。肇始于19世纪末,并正式诞生于20世纪初的行政国家的出现,在一定意义 上来说,即代表着限权政府原则以及规范主义传统的理论基础在现代社会的破 产,并伴随着行政范围的不断扩大和行政权的不断扩张,而逐渐在后现代社会中 土崩瓦解,行政国特征主要体现为一种大幅度扩张行政职权而配置行政权力的模 式,行政国的出现与复杂的社会形态
22、是密不可分的,也是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相 适应的。换言之,在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以及社会愈发复杂的背景之下,以规范 主义传统和控权理论为基础而构建的中国传统行政法,正在遭受着前所未有的挑 战,并面临着在后现代社会转型不足、转型不能,乃至于动摇、衰落、破产的合 法性危机。这恰如法国公法学家狄骥所指出的,随着主权理论的动摇、衰落与破 产,公共服务的概念正在逐渐取代主权的概念而成为公法的基础,虽然公法理论 尚未明确承认这一事实,但这已经在实际情形中展现出来。这一决断性结论用于 评价和总结我国传统的行政法、行政程序在新时代改革全面深化和法律成典化背 景下的遭遇,是再合适不过的了。有学者指出,程序是各种利益
23、博弈与公共理性发挥的场域,程序的结构性功 能主要体现为协调科学性与民主性内在冲突和实现事实与价值问题分离,但由于 我国传统行政法学通常将程序正义等同于形式正义,致使作为连接程序正义与实 体正义的程序之结构性功能被长期忽视,这不仅未彰显程序的实质性功能,还导 致程序制度设计难以回应诸如“公共利益”的判定与保护等不确定法律问题对行 政法的挑战。在新时代与法律法典化的大背景下,又回到了我们究竟需要什么样 的行政法和行政程序,以及应如何建构这一问题上来了。对于这样一个命题的回 答,或者说理论反思,还应回到最初的原点,即回归到原本的国家行政的目的与 目标上来,而对于行政程序的设计,也同样应回到行政程序设
24、计的目标模式、独 立价值与基本功能之上来。丰富的行政实践经验业已表明,在改革持续深化和社会转型且社会复杂多变 的今天,国家行政以及行政所采取的手段、措施和形式,正在朝着愈来愈专业化、 技术化和多元化的趋势发展。不争的事实是,国家行政的形式在不断地丰富,行 政的范围在不断地扩大,而行政机关的职能也在不断地扩张。正在兴起的公私合 作模式中,私主体参与公共行政而承担和履行行政机关的部分职权、职责与行政 任务的现象已大量涌现;党政机构改革,实行合署办公与合并设立,党政机关协 同发展已经成为了一种不可逆转的新形势,这些行政实践足以证明国家行政正在 发生烈变。为此,有学者就指出,中国行政法学在新时代改革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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