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docx
《佳木斯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佳木斯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docx(13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佳木斯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 美、文明、宜居的区域中心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 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镇以及 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 府划定、公布。市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属地管理、专业服务、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
2、当将市容和环境卫 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市容环境卫生执法 机构,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 运营,推进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的市场化、专业化,推广先进 设备和技术的使用,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能力。第五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和 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依法查 处跨行政区域和重大复杂的相关违法行为。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监督工作,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 的相关违法行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依法承接的县(市)、区 市
3、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事权,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市容和环 境卫生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 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国土 空间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报同 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 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自觉维护市容和 环境卫生的意识。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纳入学校德育 教育环节,引导学生养成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良好习惯。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举
4、报电话、举报邮箱、 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并向社会公布;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及 时依法处理。举报内容经查属实的,可以对举报人予以表彰或 者奖励。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信息化建设,整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 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信息资源,建立信息互通共 享机制。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垃圾源头减 量和分类工作,推动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逐步实现 资源的有效和循环利用。第二章责任制度第十一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具体划 分如下:(一)城市道路、街巷、桥梁、公共广场、地下通道等城 市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
5、管部门组织专业单位负责;(二)居民住宅区按照管理权责划分,由街道办事处、镇 (乡)人民政府或物业服务单位负责;(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等管理区域,由本 单位负责;(四)火车站、客运站、机场、码头、公交车始末站点、 停车场等公共交通场所,由经营或管理单位负责;(五)商业、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聚集场所,由经营或管理单位负责;(六)独立的科技园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名 胜区和公共绿地,由管理单位负责;(七)公共水域及岸线,由使用单位、管理单位或者所在 地人民政府负责;(A)穿过城区的铁路、公路,由管理单位负责;(九)建设工程现场,未开工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已开 工的,由施工
6、单位负责;已竣工交付使用的,由管理单位负责; 政府储备用地,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管理单位负责;(十)候车亭、岗亭、户外广告、邮政信箱、箱式变电站、 通信交接箱、检查井、窖井盖等设施和架空管线,由其所有权 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负责;(十一)公共卫生间、垃圾转运站等环境卫生设施由其所 有权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负责;(十二)城市照明灯、广告灯、景观灯等亮化设施由其所 有权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负责;(十三)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墙体至道路路边石区域, 由其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负责。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市)、区市容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责任区跨行政区域责任不明确的, 由共同的上一级
7、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责任区和责 任人确定后,应当书面通知责任人。第十二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基本要求:(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摆占、乱搭建、乱张贴、乱涂 画、乱吊挂、乱晾晒、乱开挖、乱堆放、乱停放等行为;(二)保持环境卫生,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 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三)保持水域无漂浮垃圾,岸坡洁净;(四)保持无扬尘,无焚烧烟尘污染,无异味污染;(五)按照规定完成清雪任务;(六)保持门前环境卫生、停车秩序、无占道经营;(七)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其整洁、完好;(A)在指定的收集点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装修垃 圾;(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三章市容管理第十
8、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容貌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破损、污秽影响市容市貌的,其环 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及时整修、清洗。禁止在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的门窗、阳台、平台、屋顶、 观景台、外走廊以及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摆放影 响观瞻的物品。第十四条新建、改建建筑物,应当按照设计标准统一设 置阳台、护栏、设备托架等设施;原有建筑物设置的阳台、护 栏、设备托架等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应当按照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改装或者拆除。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进行门窗改建、外部装修或者封闭阳 台的,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经有关
9、部门审 批后,方可组织施工。第十五条 在建筑物、构筑物、广告设施以及道路、广场、 绿地等处设置霓虹灯、射灯等景观灯光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 加强维护和管理,保持设施完好,并按规定的时间开启和关闭。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以下 规定:(一)道路路面平整,无障碍物,路边石完好;(二)依附道路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消防、 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环境卫生、公安交通、人防、园林、 道路指示牌等各类设施,应当符合有关设置规范并保持完好、 整洁。前款道路设施出现损毁、移位或者丢失的,有关责任人应 当及时维修、清洗、油饰或更换。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人 行
10、天桥、地下通道、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堆放物 料、晾晒物品。在道路两侧及广场周边从事商业、服务业、制造加工、车 辆清洗、维修等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展示商品或者摆放物品。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地举办文 化、公益、商业等活动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 活动结束后及时清除相关废弃物。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早市、 夜市、临时摊区或其他形式的露天市场,完善配套设施,引导 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经营者进入指定或划定的经营场所规范有 序从事经营活动。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城市 公共区域范围内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佳木斯市 市容 环境卫生 管理条例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291329.html